newjohnpc wrote: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恕刪)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說明台北市政府早於2002年10月28日將本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間接促成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芭樂068 wrote:啥時只要抗議一次,...(恕刪) 都一樣是強拆你還硬要這樣區分喔,不是很要求居住正義嗎??正是覺醒青年最能強調打倒不良建商實現居住正義的時候耶芭樂068 wrote:啥時只要抗議一次,所有相關事件都變成他們的責任,又不是政府有付錢給他們你的論點不是很經得起推敲 當然不是他們的責任,不過其他都更案有些被延宕跟文林苑絕對有關係,這就是這些覺醒青年搞出來的
newjohnpc wrote:您的意思是 都更條例除了這三條 其他 百分之百全部合憲..您是這個意思嗎?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我就你貼的東西回而已啊所以你覺得"公共"利益是什麼?
unknowrtw wrote:死地又如何??財產...(恕刪) 我說過不要只看中間整件事情要看頭尾王家有權利拒絕,就代表都更方有權利拒絕權利是相等的這時候會發生甚麼事情???只要你有錢可以把某人附近的土地都買下來都更,讓他變死地你就可以讓某人的狀態從 有房屋 可居住變僅只名下有一塊價值0的土地法律在阻止這種情形,而覺醒青年希望,以後發生這種事情
Tom_Deng wrote:僅只名下有一塊價值0的土地法律在阻止這種情形,而覺醒青年希望,以後發生這種事情 噗!! 原來不能蓋房子的土地 市值為 "0" 元..阻止什麼? 所以要廢掉袋地通行權囉!! 你的思考怎麼會如此奇特呢?另外文林苑大樓 會存在到 地球滅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