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01 wrote:
能否提出證據證明你...(恕刪)
至於有沒有證據,沒有。
警察也沒有提出證據說,不具合理懷疑地
的盤查讓犯罪率降低了。
所以您認為不經初步的判斷,直接就攔查對方
是防止犯罪發生的最有用的方式?
也沒有說明,那四百個通緝犯是在怎麼樣的情形下被逮捕
或者是在座的多少次的盤查之後被逮捕了。
那你怎麼就認為這樣幾乎是隨機的盤查,是有助於
降低犯罪率的?
knightcsf wrote:
如果自由不高尚,中...(恕刪)
w001 wrote:
這次事件,警察有提...(恕刪)
knightcsf wrote:
警察局何時出來說它們攔查是對有犯罪嫌疑的人了?
北市警察還提出來說去年在轉運站抓到400個通緝犯
這是警察局的解釋。


knightcsf wrote:
但是警察要做的不是自己解釋法律,而是依法行政。
然後去發展只有警察知道的技巧,如果警察有意見,
就來修法。
knightcsf wrote:
因為這個人瞄了警察一眼,就被認為有犯罪嫌疑
就跟路上看人一眼就被當作是挑釁一樣的無依據。
更何況,現場警察被質疑的時候,完全沒有說出
他們攔查的理由是甚麼(除了大隊長指定外),那後來
警察局所說的理由,怎麼會是真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