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black11 wrote:
我想大家會自有公評醫...(恕刪)


大家都是無證據指控,所以醫生必須拿出不是消費女兒的證據來說服大家,這是正義的鄉民制定的遊戲規則請你務必遵守。
TfhC wrote:
那請問是不是證人,...(恕刪)


法院

證人係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之人,對犯罪之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dennis10 wrote:
法院證人係對待證事實...(恕刪)


自打臉?
你貼的東西你有仔細看完嗎?

dennis10 wrote:
你的法學常識你等傳票...(恕刪)


台南地檢署昨下午傳喚陳星到案調查林奕含死因,陳星隨後發出聲明撇清有誘姦,南檢今表示,陳星有無涉犯妨害性自主相關刑責,關鍵在林女父母,但林父母迄今都以辦喪事或心情不佳為由,請假未到案說明,南檢呼籲林父母能夠儘速出面接受調查,以釐清真相。
南檢表示,上週五寄送傳票到內湖陳星住所,由其妻簽收,昨下午陳星在兩位律師陪同到南檢受訊,訊問兩個小時後結束離去,檢察官並未對陳星做出強制處分或限制住居、出國出海。
至於林奕含父母,檢察官嚐試多方聯繫,但對方都不接電話,亦找不到人,所以一直無法聯絡林父,檢察官於是派員直接將傳票送到診所,希望林父母在本週一到南檢接受調查,林女父母則透過友人回覆,都以辦理喪假或心情不佳,週一上午以傳真請假無法到南檢,所以迄今未到案說明。

然後呢?有打算要說什麼了嗎?正義的鄉民?
TfhC wrote: 所以你認為男方應該不顧女方父母反對繼續與女方交往喔?

真有誠意就先離婚
再來尋求父母諒解
這才是正常的老少戀

dennis10 wrote:
那我又何必對你的胡言亂語回應呢?
自己找地方窩著吧~~


你回得很愉快阿!

Balason2001 wrote:
你回得很愉快阿!...(恕刪)


我有同情心啊~

建議多看看別人文章學一些吧
林家父母不出面,大家就是打迷糊仗啦
檢察官意思意思傳一下,不來就算了
動用拘提更不可能,拘提林家父母,那輿論還不把南檢給拆了

至於其他要調查的證據,幾乎等於零
看小說毫無用處,因為小說不等於事實,也沒辦法證明等於事實
調查親友,到現在也沒有任何一個女方家屬出面指責,看起來也沒人知情
就算有人出面好了,證據力能有多少也是存疑
還有什麼其他物證嗎?都幾百年前的事情,還能有什麼物證

所以大家不過演一場戲,最後就是查無證據,他字案簽結

鄉民也別在旁邊喊燒了,因為你根本不知道真實的事情經過
你連女生都不認識,還好意思說右肩,你通靈少女喔?
憑自己的幻想在那邊想的好高興,不覺得很可悲嗎

球德洛 wrote:
被點名疑似誘姦女作...(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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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10 wrote:
法院
你是說檢察官不能發證人傳票喔?

dennis10 wrote:
證人係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之人,對犯罪之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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