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什麼時候是國名??

herblee wrote:
你不知道台灣是1987年才解嚴嗎? 軍事佔領和軍事戒嚴就是 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是無法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臺灣省政府於1950年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各種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行政院亦於1951年發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各種地方選舉的規定分散在不同行政命令中。1981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布施行,將各種地方選舉統一立法規定。

省議會與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部分)
1960年臺灣省議員選舉(第二屆)
1963年臺灣省議員選舉(第三屆)
1968年臺灣省議員選舉(第四屆)
1969年臺北市議員選舉(第一屆)
1972年臺灣省議員選舉(第五屆)
1973年臺北市議員選舉(第二屆)
1977年中華民國省市議員選舉(臺灣省第六屆、臺北市第三屆)
1981年中華民國省市議員選舉(臺灣省第七屆、臺北市第四屆、高雄市第一屆)
1985年中華民國省市議員選舉(臺灣省第八屆、臺北市第五屆、高雄市第二屆)
1989年中華民國省市議員選舉(臺灣省第九屆、臺北市第六屆、高雄市第三屆)
縣市長與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部分)
1950年-1951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一屆,任期為三年)
1954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二屆)
1957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三屆)
1960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四屆,任期改為四年)
1964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五屆)
1968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六屆)
1972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七屆)
1977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八屆)
1981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九屆)
1985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第十屆;新竹市、嘉義市第二屆)
1989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
1994年中華民國臺灣省省長直選(第一屆)
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直選(第一屆)
上述都是中華民國選舉制度的一部份
民進黨吃香喝辣九年了
台灣省依然是台灣省
herblee wrote:
無視聯合國憲章及人權宣言的「住民自決」嗎?

「住民自決」跟屁一樣
以加泰隆尼亞共和國為例
2017年10月01日→獨立公投
2017年10月27日→發布獨立宣言
2017年10月28日→西班牙政府全面接管
2017年10月30日→流亡政府建立

短命的加泰隆尼亞共和國不到兩天就流亡
但他們最起碼嘗試過

現在民進黨有台獨黨綱唷
台獨只需拿著聯合國憲章及人權宣言
卑微的提醒偉大民進黨
應該實現承諾將台獨公投還權於民

問題是....台獨選擇放棄原屬於自己的權益
民進黨的中国台湾省比較香嘛
大馬1251
herblee 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地區+台灣地區,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護照代碼TWN: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聯合國: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大馬1251
herblee 民進黨蔡英文:自稱中國人,民進黨賴清德:中華民國=中國,現行身分證是台灣省,當然是中國的一省,金馬隸屬中國福建省,事實就是如此
大馬1251 wrote:「住民自決」跟屁一樣

太偏頗了,你怎不說成功案例



南蘇丹(South Sudan)
 📅 時間:2011 年
 📥 投票結果:98.83% 贊成獨立
 📌 從蘇丹分離,成為聯合國會員國(193 個會員國中最新的)

東帝汶(Timor-Leste)
 📅 時間:1999 年投票,2002 年正式獨立
 📥 投票結果:78.5% 贊成脫離印尼
 📌 在聯合國監督下公投,最終實現主權獨立

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羅的海三國)
 📅 時間:1990–1991 年
 📥 多次公投或國會宣布,過半數民意支持
 📌 脫離蘇聯,並獲多國承認與聯合國接納

厄立垂亞(Eritrea)
 📅 時間:1993 年
 📥 投票結果:99.8% 贊成獨立
 📌 自衣索比亞分離,國際廣泛承認

挪威(從瑞典聯合中脫離)
 📅 時間:1905 年
 📥 投票結果:99.95% 贊成獨立
 📌 成功脫離瑞典王國,成為獨立王國
tnkk01
住民自決原則早在一戰後就提出了,向來只針對非戰勝國前領土,如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地,前奧匈帝國蘇聯解體時就沒一體適用
tnkk01
蘇聯解體用的不是住民自決,不要混淆視聽。
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獨立會有統治權的來源改變
台灣統治者是由台灣內的人選出的
台灣獨立後,統治者依然是由台灣內選出
獨立後統治源沒改變,那何必獨立?

政府喊著台灣是我們的國家,
粉者不爽,國家名稱要住民自決才算
可是統治者選前早就是這樣喊
不就證明選民可以接受台灣是我們的國家
herblee wrote:
那麼您應該去質疑聯合國?去改它的憲章,還有世界人權宣言也寫了住民自決!你若不滿?去紐約叫它們改回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這和台灣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台灣人民照樣能投票授予中華民國治權


你是腦袋有問題 還是看不懂中文?
我質疑的是
1. 聯合國憲章有經過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自決同意它的規定嗎?
如果 聯合國憲章沒有經過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自決同意它的規定,那這個聯合國憲章和中華民國一點關係都沒有,它高與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白痴才會去改它。
所以你必須先告訴我 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在何時自決同意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了,它才會和我有關係,我才有抗議的基礎點,不是嗎?

2. 中華民國的治權是要靠聯合國憲章授予才擁有,這是誰規定的?
同樣的,你必須告訴我,誰規定了 中華民國的治權是要靠聯合國憲章授予才擁有,那我才有抗議的基礎點,
如果你答不出來是誰下了這個規定,那就是你滿口胡言,信口開河。
再告訴你,中華民國成立於1912年,聯合國成立於1945年,照你的講法1945年之前的中華民國沒有任何治權

你的腦袋能不能清楚一點?
前後文章充滿矛盾、漏洞。
d2jtang
台獨悲哀,帶壞一群,說了很多,就只是理念文。無法正視 憲法、國際法律的事實。路上常見 自說自話,說著 長篇大道理-碎碎念,但 似法 非法,也 不如法;活在 自己 認知世界裡的人,一般 通稱 精神患者。
hl4su3a8cl3 wrote:
政府喊著台灣是我們的國家,
粉者不爽,國家名稱要住民自決才算
可是統治者選前早就是這樣喊
不就證明選民可以接受台灣是我們的國家


所以那位 統治者
選前就有未經住戶同意 就強拆 民宅的事蹟,
選前就有未經選民同意 就232天不進議會來接受議員監督的事蹟,
選前就有和議員互嗆簽辭職書 議員真的當場就簽,那位統治者卻裝孬拒簽的事蹟。
選前就向選民表達 如果當選說要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卻不實踐的事蹟,

所以你的意思是 上述事跡就是證明了
選民可以接受 統治者未經住戶同意就強拆民宅的行為?
選民可以接受 統治者未經人民同意 可以232天不進議會接受議員監督的行為?
選民可以接受 統治者講話不必兌現的行為?
選民可以接受 統治者在競選時的承諾,當選後躲避不實踐的行為?
hl4su3a8cl3
你的住民自決可以無限延伸到任意事務
SteveJTY
我寫的這些,與住民自決何干? 難道你的意思是 首長在拿到執政的權利後,可以橫行無阻,可以完全不管議會約束,完全無視人民抗爭,自己說過的話就像放屁一樣不算數。
這個就是民進黨的痛處了
完全執政也沒有膽改國號/國名/國旗
口口聲聲說民意民主 連個獨立公投也不敢
孬 就一個字 孬
SteveJTY
這位herblee 腦袋不好使,前後言論充滿許多矛盾,又喜歡四處胡說八道,看到他的言論就會忍不住反駁。
sasamisami
對岸飛彈瞄準著,當然不敢,大部分人都會孬
herblee wrote:
對不起,依照我國憲法,代表中華民國的是總統,是三軍統帥,不是直轄市首長代表國家好嗎?國家組成人口是2300萬,不是直轄市的200萬,領土是全部臺灣地區,被授權的政府是代表2300萬人的中央政府


就依據你這個理論,一切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準,
與憲法抵觸的都不算數。
麻煩你,不要又自打臉,淨扯一些外來的規定。

1. 憲法明確規定我國領土包含大陸地區。
2. 憲法明確規定國名是中華民國,整部憲法裡包含增修條文有記載"台灣"這兩個字的,就只有"台灣省政"。明確定義了台灣就只是地方政府。
herblee wrote:
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的唯一國民!




herblee wrote:
不知道已經修憲了嗎?修憲後中華民國的國民,即國家構成要件之長住人口,被限縮於台澎金馬戶籍人民,並依憲擁有中華民國主權,且授權出代表中華民國的總統。得到授權的總統提名組成政府自治台澎金馬,主權獨立


好! 那就拿修憲後的條文為標準!

經過修改後,最新版本的憲法及增修條文明確規定領土內的行政區必須劃分為省或直轄市,"省"其下才是縣市。

那麼,現今的福建省金門縣和福建省連江縣馬祖群島,實際掌握治權的還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目前的有效治權範圍就是整個台灣省 和 上述一小小部份的褔建省區域。
何來"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的唯一國民"的白痴智障論點,
中華民國目前實際掌握治權的福建省金門縣和福建省連江縣馬祖群島有登記戶籍的人民,一樣擁有中華民國主權。


你那漏洞百出的論述,實在經不起驗證辯論。
herblee wrote:
毫無「主權在民」的概念,不知道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不知道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的唯一國民!不知道國家必須有人民授權,以為是蠻荒時代叢林法則?還在講國家空降如神明下凡?佔地為王就是領土這一套神話?


是你毫無法學概念,任意扭曲解釋法律。

我就只問你,你這篇文章裡的"台灣人",
定義是什麼? 請講清楚。
在哪部法律裡定義的?

法律明確有定義,那大家都必須遵守,
法律沒定義,憑什麼要大家認同你定義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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