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重生 wrote:貼給妳這麼多你還說...(恕刪) 無限大,就是你貼的我拼命找都找不到呀! 就是沒看到3人/M2,4人/M2就不能動,你把它標出來吧!!我的天哪,這本書根本是反動書呀,他自己書末列舉的例子:例1: The appropriate density is therefore0.8 x 47 = 37.6 per 10m2.例2: The appropriate density is therefore0.5 x 47 = 23.5 per 10m2例3 : The appropriate density is therefore0.5 x 47 = 23.5 per 10m2例4: The appropriate density is therefore0.9 x 47 = 42.3 per 10m2.例5: The appropriate density for the terrace istherefore 32 persons per 10m2.第四例竟然還超過4人,媽的,它自己書裏不是講4人以上就不能動嗎?什麼爛書啊! 柯黑寫的啦! 無限大,叫市府不要再用這本書了,有陰謀的啦!
Lightwave18 wrote:柯文哲是說最早沒有區劃喔...(恕刪) 所謂:「最早」是多早?柯文哲還是精子的時候?這是民國100年,大巨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你參考一下看看裡面有沒有防火區劃?
Lightwave18 wrote:一、你LAG很久了吧 ,3203 3204樓,遠雄幫你結束了二、有看到97年的附錄,審查委員說的嗎?...(恕刪) 你在扯甚麼鬼?麻煩看完圖後告訴我有沒有防火區劃,很難?民國97年,審查委員說:地下停車場有許多防火區劃無設置樓梯然後呢?民國100年通過評定,不是嗎?
台建中心執行長許銘文涉嫌圖利遠雄被檢察官求刑9年 哪份資料不拿?找這份民國100年大巨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是去地檢署調閱的資料嗎? 想騙雞排也要用對方法啊? (二)被告許○文等人涉嫌圖利、偽造文書部分:1.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下稱台建中心)自93年12月起迄今,為內政部公告指定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評定之唯一機構,從事與委託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審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而被告許○文、被告蔡○芬、被告顏○雄分別擔任台建中心執行長、副理、工程師,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委託公務員」。而台建中心依內政部訂定「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第10點之授權,所擬定並報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評定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要點)及「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審查評定作業流程圖」(下稱系爭流程圖)等規定,係該中心受理人民申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案件時所為之作業要點及評定基準,其所為准駁係以台建中心之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乃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是系爭作業要點及系爭流程圖,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2. 緣遠雄巨蛋公司於95年10月3日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大巨蛋案契約後,為取得建照執照,須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向台建中心申請評定,續由內政部(營建署)核發認可書後,始得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惟遠雄巨蛋公司迭經台建中心於97年1月24日、98年3月12日、99年4月1日及100年1月11日多次審查,迄至100年3月間仍未通過評定,遲遲無法取得建造執照,臺北市政府遂於100年3月3日發函遠雄巨蛋公司,表示如該公司未能於文到4個月內(按至100年7月3日止)取得建造執照,臺北市政府將依契約第19條約定向遠雄巨蛋公司請求按每日5萬元計算之違約金,並得為中止興建、接管或終止契約之處分。3.被告趙○雄為免於臺北市政府催告之改善期限前無法取得大巨蛋之建造執照,乃請託營建署署長葉○文協助,被告許○文因不堪葉○文一再催促台建中心儘速通過大巨蛋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評定,明知大巨蛋案建築物開發量體龐大,預期短時間內可容納高達四萬人,又位於臺北市人口稠密、交通密集區,其公共安全問題影響至關重大,又明知100年6月23日台建中心評定審議會就大巨蛋案係決議「本案經委員審查原則通過,請申請單位依討論意見修正,於6個月內提送最終版計畫書及經專案評定小組簽署同意書後,准予核發評定書」,竟對於其主管、監督之核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定評定書事務,為圖遠雄巨蛋公司之不法利益,違背系爭作業要點第7.1.5.2點及系爭流程圖第16點規定,明知遠雄巨蛋公司未依上開審議會意見修改製作最終版之計畫書,仍在所製作之評定書公文書上「評定基準及評定結果」欄不實記載「專案評定小組決議通過准予核發評定書」等內容,續由遠雄巨蛋公司持該不實之評定書,向內政部營建署取得認可,再向臺北市政府建管處申請取得建造執照,足生損害於台建中心核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定評定書、內政部營建署核發認可書及臺北市政府建管處核發建照執照之正確性,使遠雄巨蛋公司得以於臺北市政府通知之100年7月3日改善期限前之100年6月30日取得建造執照,而避免遭臺北市政府請求每日5萬元之違約金、或因臺北市政府接管、中止興建或終止契約而使已支出成本費用無法回收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等損失,且取得繼續興建、營運「大巨蛋」及附屬商業設施等可資期待之不法利益,並嚴重損及大巨蛋案建築物未來啟用後之防火避難安全,致生公眾生命、身體及財產之重大危險。大馬1251 wrote:所謂:「最早」是多...(恕刪)
Lightwave18 wrote:大馬,是你沒看完內容吧97年第一次審查時,楊委員這句話要不要解釋一下?甚麼是【本案停車空間規模甚大,請依防災觀點做適當區劃】?...(恕刪) 做適當區劃是指甚麼?原本沒有防火區劃?還是原防火區劃不夠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