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crusher wrote:
無法自然產出下一代,...(恕刪)


不會去教育好下一代不要歧視、不以異樣眼光看待?
同性戀家庭的小孩會被哪些人投以異樣眼光?就是你們這些人與你們的下一代不是嗎?
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教不好了你們還要教育小孩什麼?

andididy1010 wrote:
樓上有人提 第一親, 第二親 我覺得不錯啊
第一親的定義為異性婚姻當中的男性
第二親為異性婚姻當中的女性
同性婚姻在婚約上自行定義誰為第一親, 誰為第二親, 並不得任意修改變換

那這個跟夫、妻、父、母的差別在那???

這就像是拿豬是罵人是在歧視
所以把豬代換成洋,難道到豬的本質就消失了?

今天你把所有的法條中的父、母改成不同的詞
終究本質上還是父、母
法律上依舊要分別定義父、母,這種修改有什麼意義?

先去把民法親屬編還有相關的法理全部看完
父、母、夫、妻在法律上的權利就是不一樣
所以不可能合用同樣的名詞

也不可能事後定義,因為法條的規定必須要一體適用,不能因人而異

講白一點
法律就是要定的不留餘地,不留任何空間的
過客4112 wrote:
如果只是您說得這樣...(恕刪)


你這樣說很奇怪啊
因為原本的法條不能保障到所有人所以改變法條讓大家都能被保障到
跟大家用一樣的原本就不公平的法條
那就是不公平了
慢仔小饅頭~ wrote:
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所謂「還」
是原本是「有」
但之後被取走或剝奪變成「沒有」
再之後有再回到原來「有」的狀況


但完全不理解也看不出來
所謂的「同志婚姻」
究竟是怎樣原本就是「有」的!?


主題的文意完全錯誤!
這才是歧視吧!?



還有
誰在跟你「我們」?
完全沒有好嗎?









EAPON wrote:
那這個跟夫、妻、父...(恕刪)


差別在父母夫妻指的只有異性戀婚姻
第一親第二親納入了同性婚姻的雙親
稱謂本質是有改變, 但沒影響父母夫妻這四個詞原有的意義

clarlee wrote:
樓主不見了嗎?要不...(恕刪)


西班牙、法國、芬蘭、荷蘭、加拿大、巴西、紐西蘭等二十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不是直接修改民法,就是將獨立的婚姻法改為中立性質。

冰凝夜 wrote:
當然不行這就像馬桶...(恕刪)


那是不是要讓專業的來通馬桶一次搞定
而不是自己爭論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都交給立法委員就好了
我們也不用投票, 反正立委是我們選出來的
andididy1010 wrote:
你這樣說很奇怪啊
因為原本的法條不能保障到所有人所以改變法條讓大家都能被保障到
跟大家用一樣的原本就不公平的法條
那就是不公平了


目前的 1079-1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哪裡對同志不公平??
能否幫忙指出來??

wuhorng499 wrote:
可能我比較保守,但...(恕刪)


你要說穿著暴露, 穿著不檢點也行阿

我好心的幫你找到解答了, 你看一下吧
http://womany.net/read/article/8997

WCYoo wrote:
同性戀家庭的小孩會被哪些人投以異樣眼光?就是你們這些人與你們的下一代不是嗎?

排斥異類是動物與生俱來的天性,人類亦然。
同性戀家庭小孩會被同儕投以異樣眼光,根本不需大人教,小孩需要大人教的是尊重異類的性向,但別忘了,這需要花時間,而且無法透過DNA遺傳給下一代,另外,小孩來到人世間要學的東西很多,若沒有遇到這種CASE,而且大人也知曉,大人不會無緣無故突然跟小孩說這些,說了,小孩也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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