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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去舉報陳小(恕刪)
當然是陳小春,狐假虎威,恐嚇大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18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