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釋字第380號,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是監督你大學有無違法之情事,教育部應先證明當選人或遴選過程「違法」,而非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有瑕疵」的模糊指控。
管案有無違法 ? 並非違法,那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也並非重大瑕疵「補正即可」,但DPP硬是把此事件操作成重大瑕疵甚至是違法事件。
從教育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皆未載明擔任獨董必須揭露,何況各管中閔是經台大核可當獨董在案。
「溯及承認」是法律適用的常識。民法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至於擔任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與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
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遴選辦法、台大校長遴選辦法中沒有一條規定要迴避。所以管中閔與蔡明興間哪來的利益迴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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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管教授的確是得罪了學術界的深綠大老,如果今天換作是綠色的要角當選,上述的問題還會是問題嗎 ???
petersonli wrote:
高等法院的判決:
遴選委員會參與之表示,並不具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自難認係行政處分,尚非得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恕刪)
遴選委員會與教育部各有角色
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新任校長(非行政處分)
教育部在於聘任新校長(行政處分)
遴選委員會遴選作業依相關辦法辦理,投票作業後產生當選人
教育部再據此聘任當選人為新校長,完成整個校長遴選。
教育部在校長遴選委員會有1/5的影響力
法律可沒授權教育部任意片面推翻遴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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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正好打你臉。
成大校長遴選引起爭議,有部分師生質疑遴選有瑕疵
怎麼辦呢??
教育部的做法是.........依法大學法第九條:聘任之
學生代表以成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
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蘇慧貞獲選校長無效。
台南庭法官認為,議事程序有重大瑕疵是指一看就知到程序不合乎正當性,但此事件並非一望即知的重大瑕疵,還須實質調查;縱使有「違法」也應循訴願管道,聲請撤銷處分,而不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處分無效,因此駁回請求。
人家是按照法律程序,但你們偉大的民進黨是直接先幹掉新任校長
對於自己人卻是百般包容,即便事證明確,府院黨仍力保吳茂昆這傢伙
很好...反正就物以類聚,繼續狼狽為奸,我看他們要把台灣玩成甚麼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