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與店家制定菜餚的買賣契約,
店家另無償贈與白飯,
贈與物沒了就沒了,
「與店家制定菜餚的買賣契約,店家另無償贈與白飯,贈與物沒了就沒了」
└
民法沒這種說法,
不管是買賣契約跟贈與契約,皆需雙方對於債之本旨合意及意思表示一致,
並非單獨行為,會發生消費糾紛,就是雙方對於給付認定發生問題。
換白話說,不管是買賣契約跟贈與契約,都要雙方都這樣認定,不是任何一方,自己說就算。
現存證據就是店家就在留言,「我們白飯是讓你們吃到飽」,當然會讓雙方債之本旨給付發生落差,不管挺學生還是挺店家,都應該按照現存證據表述其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