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
我查了 ICO 的一些判決,看起來主要是做法條審 而非實質審(證據審)的機關... 所以 他的判定只是說他從法條上來看LSE 是有資格給予(認可)這個學位的.至於認可依據....法條審是不看的.(恕刪)
多謝補充。
後來想想,其實我也被他的一些似是而非的名詞繞進去了。
明明只是個 notice (通知),到他那就是 “裁定文”。
ICO 明明給的是個 decision (決定),到他那就是 。。。懶得查了,自己填空吧。
倫敦大學提供的是 information (資料),到他那就是 document (文件)。
沒錯,這些都是老黃曆了,不過他靠著大家對英文不是很熟悉,偷渡概念偷得太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