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轉職!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Erichuangtw1980 wrote:
2004年簽訂約,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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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較好的工作,本來就應該換,當初就有近一半的國道收費員選擇拿轉職補助自行覓職,
而且從2006年開始就有國道收費員因為ECT而拿轉職補助自行覓職或接受遠通安排工作,

過了6年,ETC上路後的工作早該計劃好了吧,
既然認為遠傳提供的工作不好,那就拿錢自行覓職,
有不去和遠傳媒合,又不拿錢覓職,抗爭有理嗎?


原來 2013 年正式實施 計程收費 以前..

就已經所有收費員都解散了嗎??

遠通 ETC 2004 年簽約..

但是計程收費 遠通的收費員安置計畫

都不用實施...只要收費員自行想辦法就好嗎 ??

依約...遠通應該做的..就做好就好.

小弟不想重複提相關誠意;職缺....問題

事有因必有果.

謝謝


由於遠通和國道收費員的糾紛,

估計後續如果有類似國家約聘人員解職,

政府也不會再好心幫約聘人員爭取福利謀取後續的工作。



array5438 wrote:
小弟已經說了.您的這...(恕刪)


小弟已經說了.

您的這些預設立場不在小弟的預設內

太複雜了.......真是讓人難以理解個明白.........

因此忽略不看

這問題很簡單呀

依常理而言.. "我"跟"您"都應該要一起跟"電器行"要
終究 付錢的是"我" ; 跟"電器行"簽約的是"我"
"您"未必要的動 ; "我" 當然要出來要... 因為錢 "我" 已經付了

"電器行" 就是應該要依約 把電視送到"您"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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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什麼預設立場?就是我說的前提,我說的前提是為什麼?沒有這些前提沒有證據我要告什麼?

如果你討論事情就是說別人說的都不在你設想內,太複雜就簡單說一句忽略不看,那你來討論什麼?

你就在自己的小圈圈裡繼續覺得官商勾結黑壓~~~~~~~~說話都不用講證據,以後最好不要惹官司

看你怎麼輸


扯這麼多不就是一句話,這些收費員覺得不合理就看看有沒有證據告高公局或是遠通?沒有你要爭什麼?

array5438 wrote:
原來 2013 年正...(恕刪)


國道收費員本來和高工局簽一年一約,就有註明 :

僱用契約中並已明訂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其終止僱用即應自行覓職,政府並無安置義務。

今天是政府『雞婆』2004和遠通定ETC合約時,有附加對『國道收費員』的額外福利,

福利是2項,2選1,1.拿轉職金自行覓職。 2. 遠通安排工作。


想想如果當初的政府和其他競標而沒有提供這項『福利』的公司簽ETC的約,

國道收費員約滿後就只有自行覓職的選擇,不就沒有今日的抗爭了。


目前有多5個月的轉職金,又有多項的媒合工作機會,不就決大多數的收費員都接受了嗎?


少數收費員多了福利,還抗議福利不夠好,抗爭的理由何在?

array5438 wrote:
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乾等也不是辦法.... 可是遠通又沒有誠意....(恕刪)


嘸順這些人的意就係嘸誠意,對吧~

翻譯成國語白話文就是:遠通電收沒有順著這些抗爭的人的意思來走就是沒有誠意,對吧~


當然你一定會說你沒有說過這些話 -- 不過我也不是指著你說這些話是你說的~

問題是~

這些人的所作所為真的就是讓部分的旁觀者打從內心裡頭油然而生地產生這些看法~

當然,也是有部分的人很支持會吵會鬧的就有糖吃的啦~

Erichuangtw1980 wrote:
國道收費員本來和高工...(恕刪)


另外一提,我聽過或認知的公務約聘人員不被續聘後,從沒有政府還幫你找工作媒合工作這種事

相對弱勢的單位,本來有善意的協助是好事,但是如果當成理所當然還嫌不夠,還違法影響一般民眾的權益

我不認為有什麼好同情的

array5438 wrote:
收費員是棄子..拿啥來告?
請問是誰跟誰簽約??
收費員要如何提告???...(恕刪)


收費員是棄子?!

講這話都不會臉紅的咧~


都已經預告約聘契約終止期限了,還有臉說自己是棄子?!

那其他經由媒合找到工作的收費員是啥?

那其他不接受媒合拿遣散費補償金自行覓職的收費員是啥?

喫碗內落碗外的 "內奸" 嗎?!


下面那些 "只要是媒合不成功的就是遠通電收的責任" 的言論還需要回復嗎?

一味地把責任歸咎於遠通電收,有沒有想過媒合失敗的原因真的100%都是遠通電收的責任?

沒有耶~

至少就個人對於你發出來的言論的理解完全沒有耶~

就算是因為收費員抵制遠通電收而拒絕媒合 -- 這是假設 -- 導致工作無著落,依你的論點來推論究責,這還是遠通電收的責任耶,誰人叫遠通電收 -- 或者說是徐旭東這麼顧人怨,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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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說自己是弱勢的一方,受盡剝削欺壓;咋地有人提議真覺得自己有理的話就去提告,又很小媳婦委屈底說自己是棄子...

說吧~

高公局到底要怎麼樣監督遠通電收展現最大的誠意 -- 順著這些收費員的心意 -- 來落實安排轉置這些收費員的事業第二春呢?~

array5438 wrote:
平心而論..
若是國道不要推行電子化.....(恕刪)


平心而論...

若是國道不要推行電子化...


這些收費員依然還是一年一聘的契約工~

萬一不小心不被續聘,抱歉,啥幾個月幾個月幾個月的補償薪資屁都沒有~
array5438 wrote:
簡單來說 , 以下為...(恕刪)

您權利受到影響...可是您有提告電器行的權利嗎???? 在我沒有授權給您的情況下.......??...(恕刪)


贈與契約還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喔?

老師沒說到耶 -- 還是我沒認真上課沒聽到?~


再者~

以例子中受贈人比擬收費員~

以贈與人 -- 也就是樓主你 -- 比擬為高公局~

復以電器行比擬為遠通電收~

在這樣的例子中,為了與現況相符合,是不是應該加上這一個條件:

如果在明天下午06:00前 -- 時間只是舉例唄 -- 電器沒有送達貴府的話,那就當作沒有這一回事了吧...

畢竟人家高公局可也是早早就預告了一年一聘的約僱契約在高速公路收費電子化之後就終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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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啦~

拿電器行這例子來比擬 【就因為是公務員所以沒有道理不需要原因必定中槍的】 高公局 -- 【據說很有誠意要解決但是就是不想都順著某些特定人士的心意來解決的】 遠通電收 -- 【往日無冤近日無仇可是不知道為了啥到~底~~就是沒有媒合成功的】 收費員三者之間的三角關係...

個人覺得是蠻爛的啦~

Erichuangtw1980 wrote:
國道收費員本來和高工局簽一年一約,就有註明 :

僱用契約中並已明訂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其終止僱用即應自行覓職,政府並無安置義務。

今天是政府『雞婆』2004和遠通定ETC合約時,有附加對『國道收費員』的額外福利,...(恕刪)


噗...

有用嗎?


感覺有人就是專揀有利於自己的條約來要求對方一定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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