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ron0319 wrote:我去找了最近一次去東...(恕刪) 一樣是OT案,在國道服務區的7-11消費還是有模糊空間,檢視契約並沒特別說明乙方委託第三人經營附屬事業時,發票如何開立,但就契約精神,不論本業停車場還是附屬事業的商場,都是乙方經營本OT案的營收範圍,涉及營運權利金的計算,理應以乙方名義開立發票。
KL CHENG wrote:小弟基隆人提供東岸N...(恕刪) 因為會對獎,所以發票其實是個很好的宣傳廣告。發票不廣告商場名稱和開發商,這樣怎麼有人會記得住這裡有個基隆東岸廣場,是平日假日休閒逛街覓食的好去處。
有個問題待高人解惑,依本案促參契約第三條規定,乙方營業行為應以乙方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但在東岸商場消費卻不是由大日開立發票,甚至還有除NET以外其他商家的發票?促參契約規定甲方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每年營運權利金及績效都要由乙方提供經會計師簽章的財務報表來核算,所以不論本業停車場或附屬事業的商場都是受本契約的規範,就算附屬事業是乙方委由第三方經營,實質上也是契約乙方營運範圍,第三方還是得遵循本約,還是須以乙方名義開立發票,就像前出示國道服務區7-11買東西,拿到的發票是南仁湖開立的一樣。所以促參法第13條規定,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應計入整體財務收入。就算甲乙方協商同意,附屬事業單獨由第三方NET列計營收,獨立賬務,再併入大日的財報,但有網友出示除NET以外,其他商家的發票,那就更扯了,難道NET轉當三房東,把商場空間轉租給其他業者,收取租金?那就可能違約甚至違法了。這一樓很有趣,原本討論的沸沸揚揚的,提到發票後,所有護航者全部禁聲,故意讓樓沉
alou21 wrote:有個問題待高人解惑,...(恕刪) 我常去東岸消費,剛剛看了一下,幾乎每個店家都是開自己的發票,不管是二樓的餐飲或是一樓的寶雅、服飾、運動用品店都一樣。這麼多店家而且這麼長的時間,有問題應該早就爆了⋯⋯或許⋯⋯這其實是沒有問題的?先隨便貼個兩張
KL CHENG wrote:我常去東岸消費,剛剛...(恕刪) 法律條文應該還是有輕重的順序,就像個別法律與憲法抵觸時個別法律無效。工程施工時,合約與圖說抵觸時,圖說無效,一般圖說與詳圖抵觸時,一般圖說無效。在這裡糾結發票到底是誰開的,這算是很支尾末節的東西吧!合約的主文中已詳細記載,相關產權屬於基隆市政府。至少促參條例是屬於針對所有促參案的通例,而合約是針對單一個案的專屬,所以 在針對產權的爭議,合約一定是大於促參條例的。以上是我猜的。
會拿發票來討論主要是涉及契約有關經營權利金的計算,經營權利金簡單說就是營收分成,就像乙方營收10元,政府可抽成1元的概念,經營權利金的計算是以乙方提供經會計師簽章的財務報表來核算,促參法規定附屬事業應計入乙方整體營收,契約又規定所有在東岸的消費收入均須以乙方公司全銜開立發票,如果最賺的商場各商家個自開自己的發票,誰敢保證乙方的財報是正確的,我如是甲方承辦,一定要求依契約全部以乙方大日名義開發票,把營收單純簡化,大日這麼搞合理懷疑乙方故意高收低報,致甲方短收經營權利金,甲方甘冒這個險配合,怕是帳面下不能見光的操作....
我一直認為發票有很大貓膩在契約第5條提到定額權利金、土地租金與經營權利金之計算與繳納方式,其中的經營權利金的計算是議約程序所核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中預估年收入為基準,超過的部份各分50%。假設大日的經營計畫書預估每年獲益為3億,實際獲益為5億,多出來的2億,甲乙各分1億,也就是大日需另支付1億給基隆市府,如果沒超過預估金額則不用支付。這所提到的「經營管理計畫書」是最初大日參與招商並為最優申請人的「投資計畫書」,在那時候簽約時東岸還沒增建2~4層商場,NET也還沒浮出檯面,所以整個預估收入不會太高,乙方如不想另支付經營權利金給甲方,只好想辦法把大日的財報壓低,甲方為避免這情況發生,所以一定要求所有營收應以大日公司為頭銜開立發票來反制,壓縮乙方做帳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