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真心話!文林苑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

文林苑的結根源就在下面的問題,

建築法規,畸零地法規,都更法規,要求建案或都更案必須處理周圍的畸零地,不然無法通過審核拿建照,

如果都更案重來,沒有解決畸零地點問題,都更案就掛了,就算不走都更案,鄰居走一般建案,一樣無法拿到建照。


Erichuangtw1980 wrote:
newjohnpc大,也請問您,

王家2塊土地太小,又沒有臨道路,無法申請建照,
周圍的土地都更或不是都更的建案, 直接排除王家土地 合法嗎? 能通過審核拿到建照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問王家處於畸零地(地號 801、803)和袋地狀態(803),周圍的土地都更或不是都更的建案, 直接排除王家土地 合法嗎? 能通過審核拿到建照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建築法規和都更法規爲保障畸零地主的權益,鄰地都更或改建時,只有2種做法: 

1. 畸零地加入鄰地都更或合建。 
2. 讓畸零地有獨立建築的能力後退出都更或合建。

讓畸零地有獨立建築的能力就是把畸零地擴大到可以申請建照的最小面積,這些都需要協調鄰地切給畸零地,法規也有這個「畸零地協調」的機制。

不過沒有強迫畸零地一起合建或都更的法律,而是沒有照上面2個方法解決,鄰地拿不到建照,而沒有解決上述問題的都更案是違法的都更案,無法通過審核。
...(恕刪)

要解決王家不加入都更,必須讓王家可以離開都更後可以獨立建築,所要切給王家的土地很大,

當初由王家的律師,台大城鄉所所長等人士的小組(王家同意的人選)的報告,建議王家加入都更,如果要排除王家,報告上有圖說明要切給王家的土地,包含擴大王家土地,築路給王家的地如下:



102 年5 月29 日文林苑協商小組第8 次會議

蔡志揚律師:我們瞭解各位是希望原地重建,現在要突破的問題點就是,你們面前一定要有建築線,建築線不是隨便指定就可以,當然你們說本來是有建築線,可是問題是當初在都市計畫變更的時候,這部分被徵收交通用地,原本房子的建築線就不存在。當然依照都市計畫是可以還有指定的方法,但是問題要指定的話,還是要符合法令的規定,法令的規定就是建築線在你前面要有一條路,讓基地可以出入,且路的寬度一定要夠。所以變成說你們其實要想辦法協調換地,這邊才會有一個3.5米的道路出來,而且還不只前面要有道路,後面你們深度也是不夠的,平均深度要15公尺。所以第一個你們前面要有道路,後面還要協調不管是797、798 或799 地號,至少要協調他們要割一塊給你,這麼大一塊,而且可能還要往後退,因為前面路權還要取得,現在這條路有一部分是國有財產署的土地,而且已經納入更新範圍,這目前還不知道怎麼取得,所以問題點是在這裡。第一個你們沒有辦法靠自己去原地重建,一定要別人割土地給你,再來就是深度不夠,所以這一塊可能要再更大一些,對於36 戶的影響真的非常大。

註:蔡志揚律師為原王家的訴訟律師,專於都更案法律。

下載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102.06.20公布).pdf , 含以下的方案規劃

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



以下摘錄協商平台規劃的方案關於原地重建的部分內容:

王家不參與更新 - 原地重建
依王家所提訴求,在原更新案範圍劃出王家土地,變更更新單元之範圍,重行更新案設計及程序,使王家得原地重建,此方案可另外發展出三個子方案,包含方案 2-1 原地重建、方案 2-2 靠攏角地原地重建、以及方案 2-3 僅劃出 803 地號原地重建。
另依王家訴求,須透過調整原更新案建築量體興建位置,使王家土地面前留設基地內通路達 3.5 公尺,方得原地重建。

1. 方案 2-1:原地重建
本方案為將王家持有之 801 及 803 地號土地劃出更新單元範圍並原地重建。



會貼出以上的資料,是心中很不認同抗爭的社運團體的做法,

為什麼解決的方案很清楚,

而支持抗爭的都更受害者聯盟會不知道嗎?

為何不是朝解決的方案來處理,

而是要鼓動抗爭把結越弄大越死。


而新聞媒體也沒有就事實分析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會貼出以上的資料,是...(恕刪)


Erichuangtw1980大是資料整理的最棒的一位
所以這棟樓我又懶又不敢班門弄斧
所以沒想過去整理資料
在這裡簡單的試著把E大的資料解釋成白話文

1.
都更法的多數決是為了處理釘子戶
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畸零地主權益的雙面刃
2.
現實是不管王家是為任何原因
但是總之沒有試過任何努力讓自己劃出
直到成案並訴訟失敗後
才試著用體制外的手法想達成他的目的
這裡面包括協調以租或售取得佔用的鄰地
(佔用不是過錯只是現實)
3.
都更法揭示的就是公共利益
對於公共利益的爭論沒有少過
但是以目前的釋憲結果
大法官沒有判定都更法的公共利益有缺失
至於所謂的某政府網站的錯誤金額
你只能追究到某公務員的筆誤
那最多屬於不影響結果的行政疏失
4.
所有以文林苑建案的不管退縮或種種議論
都沒有經過申訴或審判確認
所以都只是一家之言並無定論

因此
不要再繼續鬼打牆了
謝謝
我沒有胸部 wrote:
不要再繼續鬼打牆了...(恕刪)


其實,回不去了,



這個事件對社會國家的傷害很難逆轉,

至此之後,多少抗爭,多少政治人物,名嘴,肆無忌憚的公然以不實資訊來操弄各種議題...
newjohnpc wrote: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袋地通行權是立法者在為了促進土地的經濟上價值,所作的調和,因此袋地旁邊的周圍地的所有權人,
有忍受的義務,除非受到損害,否則並不能夠請求償金。


既然又提到袋地通行權,那我們就用王家的例子來講袋地通行權

假設王家抗爭成功並可以不用加入文林苑都更,那麼在符合防災消防規範與一堆雜七雜八的法規下,同意戶必須割出一塊地讓王家行走,那怕王家都不會用到這條路.

請記住,王家可以走的部分一大片是捷運用地,就法規來說,這通道是不能當作私人行走(車用)用途,

好,這條路是一樓,就坪數來算可以當作店面的一樓,為了王家必須開這條路,那麼我同意住戶有忍受的義務(法規規定嘛!!)那原本能做店面的一樓變成道路,請問同意戶有沒有損害!!!!

我可以幫你回答絕對有,一塊原本可以規劃數個店面的臨路地,因為王家的關係必須要割不少坪給王家做道路使用,如果這不叫權益損害,那什麼叫做權益損害?

我在這欄寫過,以士林的一樓店面租金大約每個月要付四萬甚至十萬不等,既然可以做店面的一樓地(含臨路地)必須割給王家做道路,那麼王家理所當然要付這條路的袋地通行權價金,我說過,如果我是同意戶,因王家的鬧場導致拖了很久才能住新房,那王家的袋地通行權價金絕對不會便宜到哪,絕對是以士林最高店面租金計算,就算上法院打袋地通行權價金官司,這條路決不是每個月付5千一萬就能搞定,王家至少也付最低的店租費用當做這條路的價金,哪怕王家從不會用這條路

除非你主觀認為防災消防規範或是民法第787條又是惡法,不然王家絕對是付定了,

有人說王家打勝這場官司反而是惡夢的開始,這點我同意,光算袋地通行權的價金,以50年計算,王家至少得拿四五千萬元來付這筆費用,除非王家買下這條路,之前王家說他的地值五億台幣,那有臨路地又相當於王家地大小的路,絕對比王家這塊袋地值錢,那賣給王家六億不為過吧,

我再重覆一次,哪怕王家從不會用這條路.但是王家絕對是付定了這袋地通行權價金

如果王家不付,那狀況更慘,同意戶可以拿整棟樓的權狀跟王家玩假扣押,而且王家將要是面對一場必敗的價金索取官司,而只要一打入法拍,王家這塊地會變成除了同意戶會接手外,無人願意接手的廢地.最糟狀態是王家必須拿出不少地抵這條專為王家做的袋地通行權價金.直到下一次重建.

我沒有胸部 wrote:
Erichuangtw1980大是資料整理的最棒的一位
所以這棟樓我又懶又不敢班門弄斧
所以沒想過去整理資料
在這裡簡單的試著把E大的資料解釋成白話文

1.
都更法的多數決是為了處理釘子戶
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畸零地主權益的雙面刃
2.
現實是不管王家是為任何原因
但是總之沒有試過任何努力讓自己劃出
直到成案並訴訟失敗後
才試著用體制外的手法想達成他的目的
這裡面包括協調以租或售取得佔用的鄰地
(佔用不是過錯只是現實)
3.
都更法揭示的就是公共利益
對於公共利益的爭論沒有少過
但是以目前的釋憲結果
大法官沒有判定都更法的公共利益有缺失
至於所謂的某政府網站的錯誤金額
你只能追究到某公務員的筆誤
那最多屬於不影響結果的行政疏失


>>Erichuangtw1980大是資料整理的最棒的一位
他只是專找一些 不是重點的東西 把你們引導過去...


>>都更法的多數決是為了處理釘子戶
所謂處理 就是 強拆嘛!! 權利變化 也是一種徵地的行為 沒錯吧!!
那就代表必須 凌駕 憲法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
請問 都更法 用什麼為 憑藉 來 凌駕 憲法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呢?


>>現實是不管王家是為任何原因
>>但是總之沒有試過任何努力讓自己劃出
>>直到成案並訴訟失敗後
 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你就當做王家整個家族 環遊世界好幾年好了..


3.
>>都更法揭示的就是公共利益
>>對於公共利益的爭論沒有少過
>>但是以目前的釋憲結果
>>大法官沒有判定都更法的公共利益有缺失
>>至於所謂的某政府網站的錯誤金額
>>你只能追究到某公務員的筆誤
>>那最多屬於不影響結果的行政疏失

這裡就是最重要的重點...
你要 凌駕 憲法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 就必須要 足夠且強烈 的公共利益
但  足夠且強烈的公共利益標準為何..都更法居然沒有明寫出來...是要自由心證嗎??

若你有 足夠且強烈 的公共利益 其實也不需要多數決...什麼85%同意 就算是 0%同意
也可以強制拆除..


你都更案 比 一般建案 多更多的公共利益為何?
文林苑 跟 一般建案 差別又在那裡?


>>大法官沒有判定都更法的公共利益有缺失
都更法上有寫 公共利益的標準嗎??
   
因官司尚未完結 等原因
大法官是"沒有解釋" 都更法36條

"沒有解釋" = 沒有判定都更法的公共利益有缺失????



>>至於所謂的某政府網站的錯誤金額
>>你只能追究到某公務員的筆誤
>>那最多屬於不影響結果的行政疏失

某政府網站的錯誤金額 代表 公共利益 ..
打錯...好取消...那請問 文林苑的公共利益為何??










newjohnpc wrote: 你要 凌駕 憲法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 ...(恕刪)


所以才問你,在王家土地處於畸零地和袋地狀態下,直接排除於鄰居的建案或都更案之外,行不行?

你怎麼就不回答?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才問你,在王家土地處於畸零地和袋地狀態下,直接排除於鄰居的建案或都更案之外,行不行?

你怎麼就不回答?


你的意思是 不能排除的話 就可以叫 政府來幫忙強拆? 您是這個意思嗎>?


newjohnpc wrote:
你的意思是 不能排除...(恕刪)

拆除是協調失敗,經過幾年法律訴訟的結果,而且王家也獲得高於原地產價值的都更條件。

目前的建築法規,畸零地法規,都更法規,

直接把畸零地排除,不管是一般建案,或是都更案,都違法。

一個被政府公告巷弄狹小,房屋老舊,有消防和公共安全危險的地區,畸零地無法改建,鄰地也因為畸零地無法處理不能改建,(這算是防災形都更)

請問你,這種狀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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