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是不是有賊或強盜來搶我家要放任他偷R?

怒濤爆裂 wrote:
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撞死無照騎車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因為急著將車上重症病患送去醫院)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警察在後面追) 誰有罪?)



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

酒後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酒駕鐵定違規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撞死無照騎車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超速違規,闖黃燈違規,超速又闖黃燈,大概撞不到綠燈起步直行的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因為急著將車上重症病患送去醫院)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警察在後面追)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超速闖黃燈的原因沒有阻卻違法的相關性,綠燈直行跟後面有沒有八家將無關


您的舉例都可以用路權及違規則認來劃分,而且也不用多描述什麼酒後開車又送病患... 根本多此一舉
沒有比例原則的問題,除非雙方都有違規,才會有分擔比例的問題



但海陸屋主是阻卻違法的緊急連續防衛行為,判決書自己都說了,法官認定動態的比例原則


法官怎麼考量判決書都有詳細寫了

法官就是認為防衛過當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心證衡量標準


判決書 wrote:

事後觀之,造成被害人張俊卿死亡結果,固值非議,然所謂防衛行為必要性,固然要求防衛手段必須是可採之各種有效手段中
,造成損害最小者,然並不包括不可靠、對被侵害者而言仍具有風險之防衛手段,也不包括防衛者必須付出其他代價之防衛手段...............

惟被告所實施之防衛手段,最終導致被害人張俊卿死亡之結果,自法益權衡觀之,不無失其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屬防衛過當,不得據以完全阻卻違法,亦堪認定。




法律上判定為正當防衛,絕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就看法官開心啦


論正當防衛必要性認定之標準 wrote:

五、結論
在正當防衛誤致竊賊死亡的案件中,雖然竊賊送醫後不治死亡,生命權被侵犯,但行為人當時所採取的手段,如果足以制止對方的不法行為,即具有必要性及相當性。重點在於,若竊賊只是行竊,防衛手段達到避免其逃離現場即可,但當竊賊為避免逮捕而當時施用強脅手段時,其行為可能升級到準強盜,此時防衛人加強其防衛的強度至「避免其傷害家人」,手段上即應認為符合必要性。

生命權誠為可貴,但不能專以侵害結果論定防衛是否過當。行為人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他人防衛的結果,行為人因而喪失生命權時,不應該認定必然是行使防衛權之人防衛過當。

相反的,從刑法預防功能來看,如果對於某些防衛行為,合理放寬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反而有助於犯罪之預防。當被害人在反擊時還要考慮加害人的感受,自我綁手綁腳時,這部刑法恐怕就已經失去其值得信賴的價值了。

--
#正當防衛 #刑法 #認定標準
論正當防衛必要性認定之標準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www.npf.org.tw/2/15261

wenchih01 wrote:
法院職務錯亂;法院把自己當做是醫院,學校,宗教,而不是懲治犯罪的地方。...(恕刪)


2002年聯合國公布一個東西
刑事案件修復式正義之基本原則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以治療修復為刑事案件原則是國際趨勢
至少是歐美國家口中的國際趨勢
台灣不是想要在國際立足?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argo12 wrote:
比例原則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在定義過失,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唉 車禍就是有過失比例分擔,而不是依路權或交通法規所知的信賴原則去界定有責或無責

跟海陸防衛被判防衛過當一樣,而不是信賴原則偶可以行使防衛行為







Johnny_depp wrote:
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恕刪)

因為現在人 容易進入情境模式
有幾個人會像你一樣
Johnny_depp wrote: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


有的會說
死的人不騎車上路 不就0%死於車禍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Gugugu wrote:
2002年聯合國公布一個東西
刑事案件修復式正義之基本原則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以治療修復為刑事案件原則是國際趨勢
至少是歐美國家口中的國際趨勢
台灣不是想要在國際立足?
...(恕刪)


雖然是已知的,由法律人說出來感受特別不同。

強者行其所能,弱者忍其所必受。

國人共勉之。

------

套句 天子門生 網友說的:基本上,會來論戰的,是非曲直,心中早自有定見。

過了當下的感覺,有機會再來過。
Gugugu wrote:
2002年聯合國公布一個東西
刑事案件修復式正義之基本原則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以治療修復為刑事案件原則是國際趨勢
至少是歐美國家口中的國際趨勢
台灣不是想要在國際立足?(恕刪)


國外的月亮沒有比較圓
更何況是還要看案件條件,而不是一體適用的通則
www.tnc.moj.gov.tw/np.asp?ctNode=35013&mp=020
內政部「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家庭暴力事件之初探計畫」12整理出「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的個案類型」,包括:加害人具有真誠且負責的態度、低度危險且非操控性強者、當事人對於關係改善的意願、權控關係相當者、教養子女之衝突、互為相對人者、初期暴力個案、有血緣的家庭關係成員衝突等 8 項;以及「不宜進入修復式司法的個案類型」,如:高危機者、嚴重精神疾病患者、長期施虐者、嚴重權控或暴力者等 4 項。

12 吳慈恩、黃志中,2012,「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家庭暴力事件之初探計畫」,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頁 131-132。


那麼不適用的案件裡,如何期待 刑事案件修復式正義之基本原則 能夠有應該的效果

更何況這制度在國外也僅是 "個案" 適用,而非整體刑事案件都以此原則來處理
加上法院在這制度中並非擔負 治療修復 的角色

最重要的是
我國的司法制度尚未針對這個"原則"有進行法律修正
更別提那些中心組織 家庭團體會議、社區司法委員會 等相關法規與設立....

還有
我國能不能在國際上立足,與有沒有依照這個原則,根本還無關係
不會因為有參照這個原則就能立足於國際,
而現在的國際地位也不是因為沒有參照這個原則所致



鏡花水月般的制度~~處理小案就十分的麻煩了,更別提那些棘手的重大刑事案件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國外的月亮沒有比較圓...(恕刪)

對方好像是律師⋯不怕被告?








很多法官當後盾哦


天子門生 wrote:
對方好像是律師⋯不...(恕刪)


剛好想到
365行,好像只有 檢察官、法官、律師
不會因為業務過失,而有罪責的....
都不用為自己的執業結果負責 ... 看來真的是入錯行了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最重要的是
我國的司法制度尚未針對這個"原則"有進行法律修正...(恕刪)


您這又是哪來的網路資料

2002年聯合國公布修復式正義原則
2006年台灣修改舊刑法施行新刑法
尤其廢除所有唯一死刑

或許您想說修法跟原則兩者間沒關係
但法界都認同修法是逐步往修復式走
這幾年司法官考試也強調修復式正義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您這又是哪來的網路...(恕刪)


修復式正義(英語: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修復式司法)基於「和平創建」(英語:peace-making)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執行修復式正義時必須避免強迫或誘騙被害者以廉價條件原諒加害者,也要避免加害者假裝改過;尤在性侵殺人虐待等無法或難以回復的犯罪(這類犯罪容易讓受害者或其家人有嚴重心理疾病,這種病是難以治癒及控制的,病人會承受終身痛苦),修復式正義更要謹慎使用,尤其是必須正視被害者與家屬的受害嚴重性,否則修復式正義會成為對他們的嘲諷、重罪輕判的藉口、對犯罪的鼓勵及吃案的同意詞。

From wiki

被害者真的原諒加害者了嗎?還是法官大人強迫被害人原諒加害者這種配套措施都沒準備好的狀況,我還要被迫如此"先進"在大家有共識接受前這樣搞到底在撕裂鴻溝還是修復鴻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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