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
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撞死無照騎車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 誰有罪?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因為急著將車上重症病患送去醫院)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警察在後面追) 誰有罪?)
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
酒後開車的撞死騎車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酒駕鐵定違規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撞死無照騎車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超速違規,闖黃燈違規,超速又闖黃燈,大概撞不到綠燈起步直行的
酒後開車但沒超標的但是市區超速闖黃燈(因為急著將車上重症病患送去醫院)撞死無照騎車綠燈直行的(警察在後面追) 誰有罪?)
- 看路權及是否違規,超速闖黃燈的原因沒有阻卻違法的相關性,綠燈直行跟後面有沒有八家將無關
您的舉例都可以用路權及違規則認來劃分,而且也不用多描述什麼酒後開車又送病患... 根本多此一舉
沒有比例原則的問題,除非雙方都有違規,才會有分擔比例的問題
但海陸屋主是阻卻違法的緊急連續防衛行為,判決書自己都說了,法官認定動態的比例原則
法官怎麼考量判決書都有詳細寫了
法官就是認為防衛過當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心證衡量標準
判決書 wrote:
事後觀之,造成被害人張俊卿死亡結果,固值非議,然所謂防衛行為必要性,固然要求防衛手段必須是可採之各種有效手段中
,造成損害最小者,然並不包括不可靠、對被侵害者而言仍具有風險之防衛手段,也不包括防衛者必須付出其他代價之防衛手段...............
惟被告所實施之防衛手段,最終導致被害人張俊卿死亡之結果,自法益權衡觀之,不無失其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屬防衛過當,不得據以完全阻卻違法,亦堪認定。
法律上判定為正當防衛,絕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就看法官開心啦
論正當防衛必要性認定之標準 wrote:
五、結論
在正當防衛誤致竊賊死亡的案件中,雖然竊賊送醫後不治死亡,生命權被侵犯,但行為人當時所採取的手段,如果足以制止對方的不法行為,即具有必要性及相當性。重點在於,若竊賊只是行竊,防衛手段達到避免其逃離現場即可,但當竊賊為避免逮捕而當時施用強脅手段時,其行為可能升級到準強盜,此時防衛人加強其防衛的強度至「避免其傷害家人」,手段上即應認為符合必要性。
生命權誠為可貴,但不能專以侵害結果論定防衛是否過當。行為人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他人防衛的結果,行為人因而喪失生命權時,不應該認定必然是行使防衛權之人防衛過當。
相反的,從刑法預防功能來看,如果對於某些防衛行為,合理放寬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反而有助於犯罪之預防。當被害人在反擊時還要考慮加害人的感受,自我綁手綁腳時,這部刑法恐怕就已經失去其值得信賴的價值了。
--
#正當防衛 #刑法 #認定標準
論正當防衛必要性認定之標準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www.npf.org.tw/2/15261





在大家有共識接受前這樣搞到底在撕裂鴻溝還是修復鴻溝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