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草案


Rillifane wrote:
嗯,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我可以部分接受這樣的說法,但你猜如果接受了專法處理,姑且叫"同性婚姻法"草案好了,反同團體能接受嗎?

這我就不管了
現階段來說這是要滿足同性戀族群的願望
又能夠不衝擊到現在的法律制度最好的方法了

不然全世界為什麼幾乎所有在法制上可以容許同性戀婚姻的國家都用這種方法解決
台灣的法律系統師承自德國和日本
結果連德國都採用這種方法在處理

德國可是現代大陸法系的發源國
結果連號稱大陸法系整體法律結構最發達的國家都做不到把這些給融入民法裡
台灣?
在看到台灣目前立委的素質
直接搞下去不出差錯才真的見鬼

小客5509 wrote:
所以非要擠進來? ...(恕刪)


你太激動了吧?

有誰說了什麼謊? 同性婚姻法的確不會改變一般人什麼啊? 上面在討論的也是立法技術面的問題.

EAPON wrote:
這我就不管了現階段...(恕刪)


德國的問題又不一樣,牽涉基本法對婚姻的解釋.
說穿了還是宗教力量在作怪.

但是開放同婚也是遲早的事.

Rillifane wrote:
你太激動了吧? 有...(恕刪)

我反對修法從來不是因為這些價值觀的問題
我只在乎實際上這種技術面的問題
畢竟家裡蹭這行飯吃的
這種事情算是有經驗,知道癥結點在哪

而且,我所知道的
大部分連署支持同性戀婚姻的法官
好像都沒說應該修母法.....

Rillifane wrote:
嗯,以特別法優於普...(恕刪)

其實我倒覺得用「伴侶法」的名詞會比較好
剛好趁這個機會,把過去實務上所承認「事實上的夫妻」等概念體系化跟類型化
用這部特別法一併處理傳統上一夫一妻婚姻狀態以外,需要受法律保護,卻無法保護的對象
這樣不僅可以去標籤化,而且也是對於這些真正有需要保護的團體加以保障
同時在概念上將「伴侶」與「婚姻」區隔
一男一女的叫婚姻,一男一女以外的則統稱伴侶(不是只有同志,還包括同居人……)
比較不會和一般國民的價值觀對於「婚姻」語意的認知產生衝突
遇到的阻力相對也會較小,至於將來需不需要在進一步將同性伴侶改成同性婚姻
我想只能隨著時間經過觀察吧~
wirklich1021 wrote:
其實我倒覺得用「伴...(恕刪)


這已不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事實上非技術面的東西才是爭議點.
反同團體說穿了還是把同性的結合視為病態,不接受做為婚姻.
同運團體是不會接受的.

這種衝突不是開始也不是結束.
Gugugu wrote:
根據兩公約審查的要...(恕刪)


兩性平等的?

那兩公約歐盟的德國總理梅克爾怎麼冠夫姓呢?

Rillifane wrote:
嗯,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我可以部分接受這樣的說法,但你猜如果接受了專法處理,姑且叫"同性婚姻法"草案好了,反同團體能接受嗎?...(恕刪)

除了反同團體
還有不反同
只因為民法動了家庭基本關係而官逼民反

另立特別法至少可以解決官逼民反這群人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Rillifane wrote:
這已不是立法技術的...(恕刪)

其實兩邊都有各自極端跟激進的人
對於這些話語,其實不用太認真
臺灣對於同志的接納度,其實已經進步不少
我記得小時候,身邊有幾個朋友是同志
當時他們對自己的性向連提都不敢提,更別提被家裡面知道後的家庭革命
我一直在想,同志團體今天的這種猛衝,或許跟長期以來承受的那種社會壓力有關吧
我不覺得異性戀一定優於同性戀,更不覺得任何人有權利指謫別人是病人
站在憲法平等權的角度,我也認同應該要給與同志或事實上夫妻這種類似一男一女夫妻的組合
一定法律程度的保障
但是我還是覺得修法,尤其是修基本法是非常大的事情,不應該加進太多非理性因素進去
修改基本法民法,不僅紊亂現有「婚姻」的語意,破壞現行法律整體性跟價值
更可以預見一定會遭到非常強大的阻力,而產生社會對立及動盪
而且我更擔心的是,同志團體一味猛衝的結果,或許可能造成嚴重的鐘擺效應
我覺得這是非常遺憾的~

Gugugu wrote:
除了反同團體還有不...(恕刪)


不管修民法還是特別法,都是擴張婚姻適用範圍. 至於家庭組成,不管喜不喜歡,這個社會早就存在同志家庭跟他們的小孩.
承認他們反而強化了更多家庭的結構,說穿了讓相愛相守的人能在法律成家,不過是成人之美而已.

許多人批評同志生活複雜,然而人家想進入一對一的互相承諾又不給人家,那就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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