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llifane wrote:
嗯,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我可以部分接受這樣的說法,但你猜如果接受了專法處理,姑且叫"同性婚姻法"草案好了,反同團體能接受嗎?
這我就不管了
現階段來說這是要滿足同性戀族群的願望
又能夠不衝擊到現在的法律制度最好的方法了
不然全世界為什麼幾乎所有在法制上可以容許同性戀婚姻的國家都用這種方法解決
台灣的法律系統師承自德國和日本
結果連德國都採用這種方法在處理
德國可是現代大陸法系的發源國
結果連號稱大陸法系整體法律結構最發達的國家都做不到把這些給融入民法裡
台灣?
在看到台灣目前立委的素質
直接搞下去不出差錯才真的見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