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lu789 wrote:
我的重點寫得清楚了
有些錢要依照用途使用,不然廉政署何需去抓
國務機要費被起訴的人判了偽造文書,這些詐領的公務員理應也判偽造文書,只是有搞了些規定讓這些人有逃過法律的機會...廉政署都抓了還要硬凹也真服了你
...(恕刪)
有人說這些人沒犯法嗎? 有需要凹啥嗎?
1.國旅卡案並不是出在沒有"依照用途使用"問題! 且事實上是在經許可的消費單位及用途下刷卡的!
2.出問題違法的原因在於"假交易"! 這部份問題爭議很大, 且檢方有實際舉證上有與盲點弱勢, 所有過去每案都採用當事人"自首自白"做為主要的證據.
3.廉政署是檢調單位之一,當然可去辦這類案子, 但這種案子一般檢調單位就很會辦這類案子了, 且辦地還不少, 成立廉政署應該是要去辦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大案, 把這種結果就是緩起訴,緩刑的小案給一般的檢調單位辦就綽綽有餘了.
4."國務基要費案"當初是以貪污治罪條例下去辦的, 且不管是案件本質,犯罪行為與適用法條上完全與"國旅卡"這種案件可是天差地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