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nyiu wrote:
我在238樓問的問題您沒回答呢~~~喔,對了,您知道歐盟是可用哪30種,台灣是可用哪48種嗎?)
有需要知道嗎?
越多可以使用的藥物就增加越多的風險
這不需要知道什麼藥物就可以了解
joyceyang5533 wrote:
那如果業者使用禁用類的藥物
而此禁用類的藥物也代謝了~請問要如何檢測??
=>直接檢驗藥物~當然未檢出~因為已經代謝了
=>檢驗代謝物~又有許多干擾及可能blabla...
所以明定禁用類的藥物對業者來說只是道德規範嗎?
政府及檢驗單位無法確實從檢驗結果推論有使用某類禁用藥物? 是嗎??
就算使用禁藥也沒人能拿業者如何的意思囉??)
bjackie218 wrote:
我可以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經嚴謹的"生理/病理/藥理"的科學驗證,證明代謝物跟原型物經生物基轉的相關性,當然可以測
公告方法就有了,但注意周刊做的是一點關連性沒有,指鹿為馬
還有檢驗只是一種手段,它屬於科學技術的一種,要弄好整個食品安全,必需從管理面著手,源頭管理才是王道
Kao0911 wrote:
同學,要打別人臉要最好先估一下自己的能力
有多少料才講多少
別打臉不成打到鐵板
還有在山上的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