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nsilvrboy wrote:
依契約, 合理與必...(恕刪)
只要上了法院就不是了,
因為美國也有消費者保障的法規,
合不合理有沒有必要不是航空公司說了算。
不然不會有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案
過客4112 wrote:
我直接使用您的翻譯
達美航空可以拒絕運輸任何乘客, 或將任何乘客從其飛機卸下, 若達美航空在獨自的決定下認為拒絕其乘客運輸或將其乘客卸下機是為了其乘客, 其他乘客或達美航空的員工的舒適與安全合理的必要, 或為了避免達美航空的財產, 員工或乘客受到損害
您所謂的達美航空的決定權,還是有前提的
他必須符合紅字的部分(如要求酒醉旅客下機)
以本次事件來看
似乎並不符合這個前提,該旅客並未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員的舒適與安全
亦未損害達美航空的財產, 員工或乘客
過客4112 wrote:
我直接使用您的翻譯
達美航空可以拒絕運輸任何乘客, 或將任何乘客從其飛機卸下, 若達美航空在獨自的決定下認為拒絕其乘客運輸或將其乘客卸下機是為了其乘客, 其他乘客或達美航空的員工的舒適與安全合理的必要, 或為了避免達美航空的財產, 員工或乘客受到損害
您所謂的達美航空的決定權,還是有前提的
他必須符合紅字的部分(如要求酒醉旅客下機)
以本次事件來看
似乎並不符合這個前提,該旅客並未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員的舒適與安全
亦未損害達美航空的財產, 員工或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