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801129 wrote:
死刑的廢除與否已經是一個死胡同了吧
回歸法律的核心概念
目的是維持社會安定並且教化人心
以此為出發點,並不會有死刑的出現
隔離罪犯就能維持安定,透過教育就能教化人心
堅持死刑的真正用意是甚麼?
講到底就是一種報復心理在作用
想向加害者"報仇"的想法
法律的目的正是要遏止以暴制暴以及維持安定
這樣的話,報復心理也是法律該去避免義或是制止的
把死刑與仇恨綑綁似乎是廢死人士的理論基礎之一,但是不管是偵查或是審判時,被害者都不是可以做決定的人。
不久前才有殺人犯沒判死的案子,如果是基於仇恨應該是判死才對不是嗎?
jacky801129 wrote:
一條生命的重量無法估量
一個拯救無數病患的醫生與一個作惡多端的罪犯 他們的"命"該如何估量其價值?
人生而平等 既然是平等那又怎麼可以奪取他人生存的權利呢?
如果您說的作惡多端的罪犯殺害了拯救無數病患的醫生,您認為他們的生命是否對等?
這樣子邏輯就卡死了,我們沒有決定他人生死的權利,殺人犯有決定他人生死的能力。
如果世界上突然出現了一小群病毒帶原者,此病毒可以經由所有傳染途徑傳染,感染力極高發病週期只有幾個小時,並且除帶原者之外的人類感染有9成以上致死機率,如果讓帶原者生存超過2周有可能導致人類滅亡,您認為其他的人類該怎麼做?會怎麼做?
所以在下認為生命平等論並不是在某方有強大危害性的時候能適用的。
jacky801129 wrote:
換個角度
死刑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目的是"嚇阻"犯罪的發生
只有極少數的案例會被判處死刑
正因有死刑的存在,這些窮兇惡極的犯罪者才會感到生命被剝奪的可怕
因此,恐懼成為了其中一種"教化"的工具
在教育無法"教化"人心時
"恐懼"就成了維持安定的其中一個要素
但相對的 要"嚇阻"犯罪行為的話 還有如鞭行這種極刑可以使用
事實上 死刑的可怕只對於一小部分特定族群有用
小奸小惡罪不致死
真正該著手的是"教育"
法律的真諦是
"不是法律去管教、限制人民"
"是人民來遵守法律"
至於 死刑該不該廢除 依然是一個無解的為題
事實上不是很複雜,在下認為法律乃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認為這個工具還不夠好而要改變它,必須要在以社會秩序會更好的前提來進行。
簡言之治安是目標,死刑是方法,在治安會更好的情況下改進方法當然很理想,許多廢死的國家都是選擇增加社會成本去永久隔離罪犯。
只是目前許多台灣的廢死支持者的想法都是本末倒置,只追求廢除死刑而治安會變成怎樣他們完全不管。
jacky801129 wrote:
死刑的廢除與否已經是一個死胡同了吧
回歸法律的核心概念
目的是維持社會安定並且教化人心
以此為出發點,並不會有死刑的出現
隔離罪犯就能維持安定,透過教育就能教化人心
堅持死刑的真正用意是甚麼?
講到底就是一種報復心理在作用
想向加害者"報仇"的想法
法律的目的正是要遏止以暴制暴以及維持安定
這樣的話,報復心理也是法律該去避免義或是制止的
你的說法充滿太多一廂情願的想法,法律的核心概念是什麼?你說的:
目的是維持社會安定並且教化人心 就是真理嗎?事實上法律存在的目
的可能前者你說的是對的,但後者教化,那靠的是教育,而非法律.而法
律存在的目的之一,維持社會安定,靠的是處罰以達到嚇阻的作用.
中國古代有名的劉邦入咸陽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很簡
單的就闡述了以處罰達到基本嚇阻犯罪的作用.照你的說法,法律的核心
概念在維持社會安定,隔離罪犯就好,那麼如果把法律改成把犯死罪的罪
犯都流放到渡假島嶼與世隔離,但好吃好睡兼每天遊泳曬太陽,這總有達
到隔離的效果吧?但是社會會不會嘩然接著暴動要這些制定這種鳥法律的
狗官下台?很多人每天都得為了三餐溫飽努力打拼,憑什麼犯了殺人重罪
反而換到的是一輩子衣食無虞?
法律如果不具備對等與夠重的處罰以嚇阻犯罪,又豈能奢談維持社會安定?
三天兩頭就一個殺兩三個人不會被判死的出來殺人,殺人只為吃免錢飯的
出來殺人,社會要怎麼安定?永遠關起來,或關一陣子又假釋出來,大家裝沒
看到,然後祈禱自己或家人不是下一個受害人,這就叫社會安定?
jacky801129 wrote:
一條生命的重量無法估量
一個拯救無數病患的醫生與一個作惡多端的罪犯 他們的"命"該如何估量其價值?
人生而平等 既然是平等那又怎麼可以奪取他人生存的權利呢?
你和那些支持廢死的人一樣在鑽牛角尖.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沒有殺人者無理的先剝
奪別人的生命,自然就沒有後面你說的這個問題.既然殺人者破壞了這個:人生而平等
既然是平等那又怎麼可以奪取他人生存的權利 的規則,那麼後續別人剝奪他的生命
就相當的合情合理.因果循環這才是天理,有一種理念或想法,告訴人:種了因卻不用受
果報,做了事不用負責,這叫邪說,這叫歪理.
很多情況下他們都是抱持道德優越感在支持廢除死刑的行動,當然鼓吹廢死的團體並不會告訴他們這樣做會有很多問題,造成的結果就跟某些宗教放生團體到處放生一些動物反而造成生態破壞一樣。
案例:挪威殺人魔
挪威國營公共廣播機構NRK和其他幾個挪威媒體認定安德斯·貝林·布雷維克涉嫌烏托亞島槍擊和奧斯陸爆炸兩起攻擊事件。據他的律師里佩斯泰德稱,布雷維克承認自己發動兩起襲擊事件,但否認有罪,因為他聲稱,他的行動是「殘暴但是必要的」。7月25日布雷維克首次出庭受審,布雷維克被判拘押8周,其中前4周是「完全隔離期」。完全隔離期裡,布雷維克被完全禁止與外界接觸。布雷維克在受審前提出兩個願望,一是審判完全公開,二是他希望能夠穿自己喜愛的軍服公開審判。但他的兩個願望都被法官拒絕。
最終宣判
布雷維克在行兇前六小時前在網上發布的宣言中附上的本人武裝的照片。他穿著昂貴的澳大利亞產運動裝,佩戴挪威海軍陸戰隊臂章,手持裝有對準鏡的步槍。他左肩章上寫著「馬克思主義的獵人,挪威,多元文化叛徒獵殺許可證」。
2012年8月24日,當地時間約10時許,法院開始宣讀對布雷維克的判決。經鑒定,布雷維克精神正常,被判處「防範控制」,刑期21年,最低刑期10年。這是一種挪威特有的不定刑期,理論上講可以每5年進行延長刑期1次,致使囚犯實質的終身監禁。這也是對於挪威一般公民的最重刑罰。但是,在最低刑期期滿後,罪犯每年可以請求假釋,如果他不再被認為對社會具有危險,那麼假釋就可能得到許可。
監禁這位殺人魔的費用?
英國《每日郵報》指出,布里維克自去年入獄後便住在一間由三間房間組成的小套房,共約10坪。他的每日行程令人羨慕,一早吃完早餐後便可以看看報紙、做做運動,甚至還可以使用電腦玩線上遊戲,簡直就是享受貴賓級的禮遇。
很享受嗎?不,還不夠好!
(法新社奧斯陸9日電) 根據今天見報的27頁長信摘要,挪威殺人魔布列維克對獄中生活牢騷不斷,由囚室沒有潤膚霜到咖啡太冷不等。
「世道報」(Verdens Gang)報導,這名右派極端分子寫給挪威獄政機構的信中說,「我高度懷疑,挪威還有比這更惡劣的關押設施嗎?」他去年7月引爆炸彈和濫射行動造成77人喪生。
布列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所聘律師之一昨天透露,布列維克認為,他在獄中的待遇「違反了人權」。
根據世道報刊登的信件摘要,現年33歲的布列維克列舉出各種不滿,由日常生活上的不適到比較嚴重的問題都有。
信中說,獄方供應的奶油不夠塗滿麵包,只有涼咖啡可喝,囚室中沒有潤膚霜,同時囚室欠缺裝潢又沒有景觀令他沮喪。
他還埋怨,他在押解時必須戴上的手銬過分銳利,會「陷入他的手腕」。
高風險的人犯待遇
挪威烏托亞島的屠殺事件震驚全球,凶手布里維克雖然已經被捕,也在25日出庭受審,但依照挪威法律規定,所有犯罪刑期同時執行,換句話說,殺害93條人命的布里維克,最多只會在監獄中待21年,並不會被判處93項殺人罪。而挪威法令更規定服刑滿三分之一,就可外出度周末不受監控,藉時布里維克才39歲,將造成社會上另一陣恐慌。
挪威廢死刑之後的代價就是,不管是提供這位殺人魔生活的費用,或者是以後這位殺人魔出獄有可能繼續作案的風險,都是全體挪威國人負擔。
此事件之後挪威人的反應
挪威民眾開始質疑政府當初的廢死政策,並拿出最新的條文研究。一比之下赫然發現,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布里維克只要在刑滿三分之一,也就是7年後,布里維克39歲時,就有權利可以出外度周末而不用受到任何監督;服刑滿三分之二,也就是14年後,布里維克46歲,就可以申請假釋。
此一發現讓娜威民眾大怒,紛紛上網表示不滿,他們擔心即使服滿刑期,布里維克出獄後也才53歲,仍有充分的能力做惡殺人,更別7年後就能外出度周末,與14年後能假釋,網友甚至留言:「不能讓這樣的人生活在人群中,就算他不做惡,也會讓人恐懼,他不應該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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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廢死的推動者們,在下並不反對廢死,但是也不會用自己的生命安全去押注你們是正確的。在尋求支持者的時候,請先拿出一個以後不會後悔的方案。
至於道德優越感?不好意思,在下平常的品德自認優良,不需要像某些人一樣做這種事情來尋求優越感。
wndforce wrote:
我們沒有決定他人生死的權利,殺人犯有決定他人生死的能力。(恕刪)
並不是有決定他人生死的能力,所以才會說他殺人這件事是"錯"的
才會希望殺人犯受到法律制裁,或是死刑
沒錯,法律不夠好就需要改善,跟隨時代以及觀念的進步不斷修整
至於,你說的一小群人得病的例子
其他健康的人"應該"確實隔離這些人以控制病毒不會擴散並且尋求解藥
但是事實是健康的其他人會放一把火或是丟下一顆汽油彈以杜絕危機
雖然其他人得救了,卻不表示這是正確的,但有些時後犧牲在所難免 對吧?
xieb wrote:
你的說法充滿太多一廂...(恕刪)
你有沒有看完我整個文章?
如果法律本身就充滿"以牙還牙"的概念
那社會上是怎麼樣的狀態呢?
你被瞪了一眼,就要瞪回去嗎?
你被撞了一下就要撞回去嗎?
因果循環那是玄學
臺灣的法律目前還沒有比剝奪"自由"更大的處罰
我也說了可以引進鞭刑來懲罰罪犯
最後我也認為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
並沒有要廢死,因為我也認為惡有惡報
死刑是嚇阻重刑犯罪者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在討論這件事情實應該要抽離個人感情,不是用曖昧的情感做為依據
jacky801129 wrote:
你有沒有看完我整個文章?
如果法律本身就充滿"以牙還牙"的概念
那社會上是怎麼樣的狀態呢?
你被瞪了一眼,就要瞪回去嗎?
你被撞了一下就要撞回去嗎?
因果循環那是玄學
臺灣的法律目前還沒有比剝奪"自由"更大的處罰
我也說了可以引進鞭刑來懲罰罪犯
最後我也認為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
並沒有要廢死,因為我也認為惡有惡報
死刑是嚇阻重刑犯罪者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在討論這件事情實應該要抽離個人感情,不是用曖昧的情感做為依據
因果循環是宗教的用詞,一般人說的是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或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等較為口語
化的說法,講的都是同一件事,這並不是玄學,而是事物的基本道理,就像你晚出門就容易遲
到,不小心打翻水杯水就會流出一樣,前者是因後者是果.種因得果這不是玄學,而是每天日
常生活中就會發生的事.
兇殘的殺人被判死刑,這也不全是以牙還牙的概念,而是先前說過的,以夠重的刑罰來達到嚇
阻犯罪的效果,真要是以牙還牙,酒駕致人於死或過失致死也都會是死刑才是.法律是最低的
道德標準,維持社會安定的防線,如果一條法律的存在違背民情,親痛仇快,讓殺人者或想吃
免錢飯者肆無忌憚,無辜民眾的生命受到威脅,情感也受到傷害,社會自然動蕩,而維持社會安
定的要求就達不到了,故談廢死與否怎麼可能不帶入個人情感? 反倒是最常說這種道理的多是
廢死支持者,因為靠著這樣的說法,他們才能無視受害者臨死前的悲鳴,受害者家屬的悲憤無依,
甚至是殺人者的泯滅人性,然後嘴裡說著不符因果的歪理.

jacky801129 wrote:
並不是有決定他人生死的能力,所以才會說他殺人這件事是"錯"的
才會希望殺人犯受到法律制裁,或是死刑
沒錯,法律不夠好就需要改善,跟隨時代以及觀念的進步不斷修整
法律不管怎麼改,都必須在社會安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廢死要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而不是一廂情願的認為廢死之後死刑犯都會變成好人,先廢死之後發生重大刑案又改回死刑的也不是沒有例子,而這當中浪費的時間與資源誰來承擔?
打廢死團體臉!國際特赦組織:數國恢復執行死刑
2013年 04月 10日 11:30
小林薰因為誘拐、殺害1名小學一年級女生而遭判死刑。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正當台灣內部就廢除死刑議題炒得沸沸揚揚之際,國際特赦組織今(10)日表示,部份多年未執行死刑的國家,去(2012)年恢復執行死刑。
總部設於倫敦的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10日公布2012全球死刑判決與執行報告,全球去年至少執行682件死刑。中國大陸被指為全球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總數超過其它國家的總和。據信中國大陸每年處死數千死囚,不過當局向來不願證實。
報告指出,印度、日本、巴基斯坦和甘比亞都有一段時間未執行死刑,不過去年恢復執行。印度2012年11月以絞刑處死2008年孟買恐怖攻擊案槍手卡薩布(Ajmal Kasab),是印度2004年以來首度處決囚犯。
日本曾有長達20個月未執行死刑後,2012年3月處決3名死刑犯,安倍晉三上台後又處死4人。
報告對於伊拉克處決犯人人數,增加之多感到震驚。2012年伊拉克至少處決129人,是2011年處死68人的近兩倍。
對於台灣的死刑處理方式,報告認為仍有改善空間,例如行刑前應先通知死刑犯的家屬與律師、確保死刑犯有公平的審判、減少死刑的判決,同時停止執行死刑等方面來做。
2012年全球執行死刑數量最多的前5國依序是中國大陸、伊朗(314件)、伊拉克(129件)、沙烏地阿拉伯(79件)、美國(43件)。執行死刑的方式包含絞刑、斬首、槍決和注射毒液等。
2013年 03月 21日 12:38
死刑存廢問題在許多國家引發諸多爭議,不過根據加拿大最新一份民調指出,多數加拿大人支持恢復死刑。
根據中央社報導,雷德民意測驗機構(Angus Reid)在3月10日至11日所做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63%加拿大人支持恢復死刑。支持恢復死刑的加拿大人認為,死刑有助於嚇阻謀殺等極惡犯罪,並可為納稅人省下供養萬惡不赦罪犯的錢。
jacky801129 wrote:
至於,你說的一小群人得病的例子
其他健康的人"應該"確實隔離這些人以控制病毒不會擴散並且尋求解藥
但是事實是健康的其他人會放一把火或是丟下一顆汽油彈以杜絕危機
雖然其他人得救了,卻不表示這是正確的,但有些時後犧牲在所難免 對吧?
無關對錯與犧牲,趨吉避害本來就是生物本能,就像受傷的人為了活下去而割除壞死的肉,這行為的本身就是讓本體能存續而已,社會結構也是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