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阿愈 wrote:
拾荒老人是被認定為無工作能力的人口的...你只能讓他去吃牢飯而已
好無言。

先去搞清楚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區別。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2好3壞 wrote:
我認為上限最多200...(恕刪)


現任總統民進黨蔡英文

現任立法院民進黨過半

直接就可立法了

何需在網上取暖


creamlemon wrote:
你自己貼的(假消息...(恕刪)


不會太假啊 這類保險是最近才有的 之前竟然沒有

阿愈 wrote:
不會太假啊 這類保...(恕刪)


你如果願意就這一點談, 才有辦法大家一齊找答案

機車一直到去年秋天才有 就是因為之前沒有市場
當沒有足夠的人保 每一個體的機率 和期望值除下來 沒人會買 就不會有那種保單

樓主原來的提案 如我所說 無法成案 ; 有善心但無法成案的幫不了人
以 " 理賠有上限"做訴求 ; 只是很吸引人 ; 但名車車主不會去保 ; 產險公司也不會出單 ;

你想要幫人 ; 就一定要從窮人一年出10元 ; 名車車主一年出20萬 開始
談不攏 ? 談不攏就改...
(保額1500萬) 窮人一年出100元 ; 名車車主一年出15萬 ; 還不行 ? 再改

(保額1500萬) 窮人一年出2000元 ; 名車車主一年出 X 萬

如果怎麼樣都談不攏 , 窮人怎麼樣都是一年要出4000 ; 那就不要談上街頭了嘛~~~

說到底, 你總要有東西可以談 ; 是可行的

賠償有上限這說法 ; 說的誇張點 ; 就算賠償有上限一億 ; 它都無法成案 ;因為這說法違反太多法理執行上的要件

~~~~~~~~~~~~~~~~~~~~~~~~~~
所以從一開始我就不明白
如果真想幫人 應該提案的是 (保額1500萬) 窮人一年出10元 ; 名車車主一年出20萬
雖然數字誇張, 但它至少有談的空間

miamivice wrote:
當然不是這樣
你如此無邊無際就會無限上綱
將所有事物都牽扯進來模糊焦點


當你要制定一個規則的時候,
你必須提出你的中心思想:你為什麼要建立這套規則。
而如果你的這套規則能被建立成功,
為什麼別人依照你的中心思想的規則就不應該被建立成功?
規則的建立與否,
應該是看這個中心思想是否合理且可行。
而不是看這個中心思想是由誰提出。
否則請問,為什麼我提出的就叫無限上綱?而你提出的就叫合理範圍?
而我們用的是同一套邏輯跟中心思想。



miamivice wrote:
經濟弱勢身份於否可由技術性方式認定解決
從來就不需要百分百絕對能有相對多數涵蓋既可
這從來就沒甚麼不可動搖之標準存在
糾結與此實無必要


理想是很美好,現實往往很殘酷。
這個不用吵,你去看多少有錢人拿著低收入戶證明就好。



miamivice wrote:
這也本來就不是福利政策是要談這麼遠做啥呢?
你別忘記這情況身份範圍其實還有其他必然前提在
所以只提到"照顧"就衍生反變為你離題了


跟是不是福利政策無關,
我只是要凸顯這種作法的不可行之處。
你要視而無見說我舉的是極端例子說我離題,
那真的就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



miamivice wrote:
另外這也非能直接類比等於"不須"負責
這是減輕不是不須是有上限而非無限豁免
自身還是有相當責任在
目的是要控制在相當範圍內
本來就有範圍不是完全沒有界線


我前面就跟你說過,
現行就已經是一種有上限的方式,
而且這個上限是更合理的因人而異的方式,
但你現在要試圖建立一個"能符合所有人的上限"出來,
我只能跟你說一個上線本來就不可能適合所有人的。
所以不管你這個上限訂多少,怎麼訂,
都不會是一個合理的數值。
因為你能照顧到的,永遠只有能力在這個上限附近的族群。



miamivice wrote:
你想太美好了根本就不懂胖虎
車主保了險一切就交給承保公司法務處裡
除了車主一開始放棄出險自己擔或自己打官司
你的那些非常合理流程最後就是一方承擔而已
代償保險公司決不會少要一分錢
因為那是他公司債權只能深表遺憾而已
這些你認為的現行"合理"處理方式
其結果從來就不會讓對方還得起
因為標的從頭就是超高價車輛動輒上千萬
一般人保險額度都可能付不起


看到這邊,我確定你根本是狀況外,
請你去把我前面所講的"現行作法"是甚麼,
再仔細的看一遍。
我從來沒有說過保險就是目前的解決方案。
如果你要跟我討論,卻連我講甚麼都不去看,
那還討論甚麼呢?



miamivice wrote:
另外強制險就是現行的硬性規定
所以你怎麼得出因人而異不適與上限太高等情事是個無解問題?


你根本搞錯了,
強制險從來不叫做上限,而是下限。
你後面基於這個前提所衍伸出來的奇怪算法,
根本從一開始的方向就是錯誤的。


miamivice wrote:
可是這是"現在"的法律就有這漏洞
我現在找遊民撞你車你連下限都拿不到
怎會認為在此設個上限就是如此原因會招致這果?


再回去看看我是怎麼說的。
我今天在意的不是遊民撞到我的車我一毛都拿不到,
而在於你如果把上限訂出來,
就會發生今天一個人撞到我的車,我必須自認倒楣,而對方卻繼續吃香喝辣,
就因為有上限,所以對方的責任就有上限,
而不管這個人所造成的損害有多大,他都只需要負責這樣的上限。
即便他的能力是遠遠超過這個上限的。
這才是問題所在,懂嗎?
而現在的作法,雖然嚴格來講他的責任也是有上限的,
但是這個上限就是他所能負擔的能力上限。
今天一個人有能力付出1000萬,而他造成別人的損失是500萬,他就應該賠償500萬彌補別人的損失。
今天一個人只有能力付出100萬,而他造成別人的損失是500萬,他也只有辦法賠償100萬。
這就是現行的作法,本來就已經很合理了。
你今天如果賠償上限訂出來,不管是訂多少,架設500萬好了。
結果今天一個人有能力付出5000萬,而他造成別人損失是3000萬,他依然只需要賠償500萬。
這就是問題所在。為什麼他的責任在他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卻要別人去幫他承擔?


miamivice wrote:
超高價車主之上限部份不代償下限部分仍適用
越高價車輛上限超出越多也承擔越多保費
要上公眾道路就該自負超出公眾平均甚多之多餘風險


既然是公眾道路,
代表你可以上,我也可以上,
憑甚麼因為我有錢,我就要負擔比其他人高的風險?
這種看似合理,實際上卻不合理的言論,
就跟共產主義一樣,
看起來像是保護窮人,實際上是在處罰有錢人。
這只會把有錢人敢出去而已。

widther wrote:
目前的[照責任比例+照價]保險賠償機制,就是拿多數窮人的保費補貼少數高價車種的"平均數學"。
如建立[車損求償上限]法令,假設最高100萬元。那麼發生意外事故時,超出100萬的車損部分無法向對方求償,保險代位求償也不行。因此車價超出100萬的部分、行車風險與是否保險就只能車主自己承擔了。


如果真的如此,
那就不會有保額超過100萬的車險出現了。
問題依然是回到原點沒解決。
就是被撞的倒楣車主只能自己吞下去。
而且那個撞他的人可能比這個倒楣車主更有錢。
阿愈 wrote:
全部加總2500? 還是一巷2500? 看不出來...
我覺得你還是做好功課再上來發言好了,你的發文充份表現出你對第三責任險及超額險的不了解。

今天就算賠償上限立法過了,還是得交給法院判定雙方符不符合賠償上限,跟上法院爭執民法第218條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如果不幸發生事故,你要一年花$2500交給保險公司處理,還是要上法院跟對方爭執雙方符不符合賠償級距或是是否適用民法第218條的減輕賠償條款,你可以自己選。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阿愈 wrote:
我比較注重價值問題...是不是該從法律面保障不會發生一般人用一生去賠償有錢人的玩具這種憾事 (現行法律只保障到你不會被逼死 但在正常情形下 你得用一生去還)

立法技術層面問題 我記得我有繳稅給國家 公務員不是都很厲害嗎? 設上限有不少缺點跟不足 樓上有不少討論歐

我只是覺得既然你對這個議題有這麼多的思考
說不定可以量化一個數字出來 讓贊成反對雙方都參考一下
vivian93 wrote:
當你要制定一個規則的時候,
你必須提出你的中心思想:你為什麼要建立這套規則。
而如果你的這套規則能被建立成功,
為什麼別人依照你的中心思想的規則就不應該被建立成功?
規則的建立與否,
應該是看這個中心思想是否合理且可行。
而不是看這個中心思想是由誰提出。
否則請問,為什麼我提出的就叫無限上綱?而你提出的就叫合理範圍?
而我們用的是同一套邏輯跟中心思想。


不是的
原題是"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顧名思義是針對怕對高價車賠償為其出發點
這是本樓題目大前提他認為這是個"問題"

而你的設定與某些情境顯示是有既定"其他前提"在
是排除這方式(設上限)合理化自身方案所設置(只要現行)
所以你要離題提其他跟此案無關如無法照顧人情事等等
這是因為要否定他人方式並合理化自身提案所為邏輯
這些多加"不必要"之主客觀條件是你成就你方案合理思維
也就是別人本來就沒有打算達到你所謂的其他"目的"
你硬幫人家加上去再去批判他的方式無法解決"這些"
事實上本來人家就沒有其他前提與目的
他講的就是超跑高價車你加入人跟其他條件是想幹嘛哩?
當然你如此不是為了要附和他而是要反對其方案而為

因此你並不是找尋"任何"正常合理可行方案為出發
這目的不同範圍不同中心思想與思維邏輯亦不同
所以我跟你用的並不是用同一套
我是其一未預定答案任何能達成目的只要相對合情理法方式皆行
而你是唯一只要這個現行制度就好認為這不是個問題或應該解決
可是提醒你他認為在"現行"下該問題就是沒有被解決就是存在
也之所以你認為合理範圍因為目的立場不同反變成不合理上綱

vivian93 wrote:
理想是很美好,現實往往很殘酷。
這個不用吵,你去看多少有錢人拿著低收入戶證明就好。


我從來就沒吵...
是你在糾結是你認為無法界定才要當成問題
事實上現實中本來就無法百分百認定也無此資源與必要
從來就不是須不須制定唯一因素
也之所以"現在"就是有些有錢人有低收入戶證明
很高興你願意承誠實面對這並不是甚麼絕對問題

vivian93 wrote:
跟是不是福利政策無關,
我只是要凸顯這種作法的不可行之處。
你要視而無見說我舉的是極端例子說我離題,
那真的就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


對沒錯
既然你自承這些是要突顯其做法不可行之處
那就表示個人前言那是你預設反對之前提
所設下之不必要條件是為了要反對才設想之

而因此思維所為之"合理範圍"因目的不同
套用在這方式當然會不合理
所以我才說是無限上綱
因原本方案本來就沒有要解決這些其他現存問題
你卻找出各種不適用情境與問題要他一起去解決
無法解決就否定其價值與可行性
這就是不合理跟無限上綱拿張飛打岳飛
張飛打不贏打不到岳飛他就不能叫張飛
你偷換概念

vivian93 wrote:
我前面就跟你說過,
現行就已經是一種有上限的方式,
而且這個上限是更合理的因人而異的方式,
但你現在要試圖建立一個"能符合所有人的上限"出來,
我只能跟你說一個上線本來就不可能適合所有人的。
所以不管你這個上限訂多少,怎麼訂,
都不會是一個合理的數值。


本來就是如此
從來就沒有人要絕對數值那只有相對正確問題
可你要求他人或突顯別人方式是個問題時
就用兩分法用"絕對"當成"問題"
如要認定弱勢身份上及類比造成不需負責之問題上
但要解釋現行制度做法合理卻又回歸"相對"
現行合理有效甚麼都不用解決只須相對
這是選擇性解釋以立場為準而非道理通用於否

你認為現行合理這是你的認知與自由個人無太多意見
但你認為別人認知與方式不合理
應該針對其方式不合理處提出
也就是這"方式造成"才能歸咎於它
而非拿預設其他前提套用或提出現行既有問題
當成他的方式也無法解決進而否定
例認為會造成其他更不負責情事
甚至舉例將既有問題當成尚未發生之方式是其原因
這是張冠李戴愈加之罪說詞
你的問題不是出於你的現行主張與認知
而是你試圖反對他人方式的問題所採用的找碴邏輯上
將不是他的問題硬當成他的問題並要他解決
若不能解決這些你提出之問題該方式就不正確有誤
這是錯誤邏輯

vivian93 wrote:
看到這邊,我確定你根本是狀況外,
請你去把我前面所講的"現行作法"是甚麼,
再仔細的看一遍。
我從來沒有說過保險就是目前的解決方案。
如果你要跟我討論,卻連我講甚麼都不去看,
那還討論甚麼呢?


現行的方式造就樓主認為的"問題"故提出這方式
而個人認為現行方式不足以解決他認為的"問題"
認知是認同會有問題但解決方式則不一定
至於你認為現行制度就能解決沒有他所謂的問題

保險是"現行"解決交通事故常態性方案之一
司法當然也有但不是主流尤其是無刑事之時
若只有民事時調解方為大宗
以上是對於車禍時常見之處置
再者司法通常是前述便宜方式解決不了才會為之
因此你所謂的"合理有效"方式
在實務上對於弱勢就是不合理不有效
對於有錢人才是合理有效方便
不管是轉嫁風險讓保險公司出面談判要債
或是直接找律師出庭打官司
這程序從頭跑完從來對弱勢者都不利
別顧左右而言他

vivian93 wrote:
你根本搞錯了,
強制險從來不叫做上限,而是下限。
你後面基於這個前提所衍伸出來的奇怪算法,
根本從一開始的方向就是錯誤的。


搞錯的是你
現行強制險就是硬性規定保障他人其中一種方式
提出這點是要反駁你認為不該因人設事"硬性規定"上限而為
重點在"硬行規定"上而非你提出之"上限"這
所以你言之"下限"根本就搞錯意思了

vivian93 wrote:
再回去看看我是怎麼說的。
我今天在意的不是遊民撞到我的車我一毛都拿不到,
而在於你如果把上限訂出來,
就會發生今天一個人撞到我的車,我必須自認倒楣,而對方卻繼續吃香喝辣,
就因為有上限,所以對方的責任就有上限,
而不管這個人所造成的損害有多大,他都只需要負責這樣的上限。
即便他的能力是遠遠超過這個上限的。
這才是問題所在,懂嗎?


這部份我拆成兩段分別回文
你原本所舉之例是因教唆遊民為之"犯罪行為"
這是故意毀損從來就沒有交通事故受上限限制問題
你為反而反欲加之罪之主觀設置條件
這就如現今詐領保險相同
道德風險永遠存在現在就有
你可以認為某作法會引起道德風險
但你不能將現實技術上既有之缺陷
錯誤當成"設置上限"這方式才會造成
這是兩回事不相干
從頭就跟你說這點你卻一直不能理解再繞圈

vivian93 wrote:
而現在的作法,雖然嚴格來講他的責任也是有上限的,
但是這個上限就是他所能負擔的能力上限。
今天一個人有能力付出1000萬,而他造成別人的損失是500萬,他就應該賠償500萬彌補別人的損失。
今天一個人只有能力付出100萬,而他造成別人的損失是500萬,他也只有辦法賠償100萬。
這就是現行的作法,本來就已經很合理了。
你今天如果賠償上限訂出來,不管是訂多少,架設500萬好了。
結果今天一個人有能力付出5000萬,而他造成別人損失是3000萬,他依然只需要賠償500萬。
這就是問題所在。為什麼他的責任在他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卻要別人去幫他承擔?


這部分如同前言
你要成立"問題"就解釋成絕對關係
忘記兩者從來只是相對且也很可能不是一回事

能不能判定為故意毀損是司法技術問題
這非設上限才會產生之問題
兩者並無直接相關至多也只能間接而已
而在基於犯罪前提下
就非上限問題導致也非其保障適用範圍
故衍生問題全不成立這就不回覆了
現在你知道為何我前言會認為你是無限上綱了嗎?
就因為你是為"反對"去找來的條件問題
卻無視這本來就不是設上限才會造成之結果
這是找碴特意故成立這問題
不是發覺真有此問題才會當成理由反對
不然你不會發現例子有不能成立之矛盾
他是犯罪根本就不是交通事故

這就如現行車禍事故致人於死之刑期較短問題
有人主張只要如何找人或酒駕就能謀殺相同
被抓刑期會較短
忘記會短是因為事實動機心態沒被發現
不是因為殺人用車撞就一定會被當成交通意外事故處理
倒果為因不自知自以為是漏洞
而這部份是你"認知"有誤你懂嗎?

vivian93 wrote:
既然是公眾道路,
代表你可以上,我也可以上,
憑甚麼因為我有錢,我就要負擔比其他人高的風險?
這種看似合理,實際上卻不合理的言論,
就跟共產主義一樣,
看起來像是保護窮人,實際上是在處罰有錢人。
這只會把有錢人敢出去而已。


不是解釋了你又提問...
因為你是因為需要而不是必要開者超高價車輛上路
這風險本來在相近之時大家都是對等

我保責任險雖是為了我但實質是直接保護了你
因為事故後你較可能受到保險作用回復權益
可你今日是自主作為開者超高價車輛上路
我保障不到你這超出平均值甚多部份
因為"你"所以我要提高花錢額度才能涵蓋到你車價
不然超出部份我會自己擔
也就是第三責任及其超額都要上升不然我會很難看
而這部份個人完全無法控制
因為你高興你爽要開多少錢的車就開多少
那你為什麼不承擔你自己開超高價車之風險
要我這絕大多數其他人一直替你加碼無止境下去
怎會還問憑什麼?
憑那是"你自己要開"的夠不夠?
這是誰懲罰誰?
又是誰要趕誰?
是不是只有"現行"方式才合理了呢?
tylersony wrote:
我只是覺得既然你對...(恕刪)


留言多 是對於看似*完全反對* *保障一般人不會賠一生的的立法改革精神* 的一些留言去反應 (激烈反應!) 交流後 覺得大家倒也不是真的完全反對...就只是在說現行法令跟保險就足夠去防止上述憾事...

------------------------------------

量化喔...我又不是法學專家或立委 哪給得出數字...

個人意見 就是在機車這部份 本國有1300萬輛機車車主 再看看我國平均薪資中位數在30000以下 (不是執政黨說的50000 那是把富人都加進來算的) 可想見我國有近千萬車主 薪資都在20000到30000左右 這可視為廣大機車車主都是低薪族 在這當下 又要為了**自保** 去負擔這筆額外費用...

機車當然很難把超跑裡的富人撞傷 或對超跑造成500萬以上的車損賠償 但真的發生了還是會很傷的 薪資都在20000到30000左右 大多又要養家 隨便100萬的賠償金額就非常傷了耶 (賠到小孩長大都還在賠) 但是 這平均每個月多幾百的費用 對於廣大低薪族卻也可能是壓垮駱駝的稻草之一啊...(被逼換ABS車 被逼換排氣標準車 被逼繳更多燃料稅 機車格收費 國際油價跌國內運輸漲 無止境偷漲的大眾物資...)

既然 開超跑的越來越多 那就表示針對這些族群做的...強制*高價車車主們*對機車超額險一併負擔其實是可行的 機車很難把超跑裡的富人撞傷 或對超跑造成500萬以上的車損賠償 故這金額不會過高 對低薪機車族也能起到保護作用 又不會增加其負擔...

個人愚見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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