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

Ramsa wrote:
NET憑甚麼認為自己...(恕刪)

如果你連NET主張的理由都不知道,請爬文或看看新聞後再來討論
dgame wrote:
法律不會看特例如果警...(恕刪

法律不會看特例

如果警察跟你進入銀樓
強盜要行使強暴手段
警察可以以現行犯 將犯人制伏
輪不到你告發強盜罪

如果警察沒採取行動(為強盜共犯)
則視為共犯,此非常例

)


錯,不是法律不看特例,而是法律「沒有」特例。

”如果”法律是規定只要警察在現場就不算強盜罪,那麼我”假設”的情況就不算強盜罪。你只能說那群人鑽了法律”漏洞”,而不能說這是特例,一樣是強盜罪
dgame
制定法律不看特例的...就跟法律不會預想警察會是強盜;你去修法學概論吧~
yurue wrote:
如果你連NET主張的理由都不知道,請爬文或看看新聞後再來討論


NET的主張根本就站不住腳,連個單據都沒有
是還要再看啥,
看你整個無力反駁的樣子,真是 ...

但瞧你一副仗義替NET伸冤的姿態
想必能比NET講的更清楚才是啊
Ramsa wrote:
NET的主張根本就站不住腳,連個單據都沒有...(恕刪)


請問你是NET還是有去旁聽假扣押案開庭?既然都不是,你怎麼知道NET連單據都沒有?

如果NET連單據都拿不出來,卻主張蓋2-4樓的錢,市政府怎麼會不反擊這一點?
yurue wrote:
而是法律「沒有」特例

你真的很沒常識
法律沒特例 是說法律定義要很清楚

法律中的執法單位 絕不可能定義他會去當強盜
就跟法律中的法官 絕不會去預設他會收賄

這就是為啥 有警察在執法
警察絕不可能會是強盜
他只要遵循警務的SOP 就決不會被起訴

而公務員也是
公務員 依照長官指示去執行
也不可能被依照強盜罪起訴

依照法律上對強盜罪的嚴格條件
本案 唯一可能會被依照該罪起訴的只有謝市長
但是 他的行政權來自他市長的職務
所以 也不可能被起訴強盜罪
該有的也只可能是 圖利 貪瀆之類的

這就是為啥本案中的強盜罪
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立案(他字案 還沒起訴)
因為完全不符合強盜罪要件

------
真心覺得 你該去請教學法的
不然 真的是鬼扯蛋....
yurue wrote:
如果NET連單據都拿不出來,卻主張蓋2-4樓的錢,市政府怎麼會不反擊這一點?


這裡又沒人代表市府,怎麼會知道想啥呢?
但是你一直說NET有出資,所以才在問你證據呢?

yurue wrote:
請問你是NET還是有去旁聽假扣押案開庭?既然都不是,你怎麼知道NET連單據都沒有?
如果NET連單據都拿不出來,卻主張蓋2-4樓的錢,市政府怎麼會不反擊這一點?


所以NET單據是有還是沒有啊
你說說啊
Ramsa wrote:
所以NET單據是有還是沒有啊
你說說啊

可能他是NET或有去旁聽假扣押案開庭,所以他主張有單據
dgame
他在唬爛...
有一篇新聞提到

主富公司主張,東岸商場的地上建物是主富自主興建,基隆市政府無法取得地上物的產權登記。主富公司委任律師陳義文強調,雖然東岸商場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府,但起造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權人,因為當時東岸停車場是OT案,主富公司在投資時,言明商場不在返還範圍裡。

另外一篇新聞寫到

基隆市政府在104年12月與大日公司簽署「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書」(OT合約);其中第三條已經約定,大日可依營運需求,提出商場改善計畫,經市府同意後可以改善、增建,並由大日自費。之後大日也在105年6月間提出改善申請,雙方並協議「商場關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同意將關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兩邊這樣說,那前面三方的問題就浮出來了,這麼重要的部分沒寫在合約裡
我真覺得NET要解決問題就要自己出來說清楚,當初跟誰談的?怎麼談的?為什麼沒寫在合約中?
然後還有變動權利金為0的問題,該不會是NET簽了協力約後招商,但招商的部分沒有算在附屬事業中。
所以發票就不是大日開的,而是各店家開立,營收算各自廠商,NET收租?這點也要說清楚。
呵呵呵,沒反擊就是承認有哪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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