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法律不會看特例如果警...(恕刪法律不會看特例如果警察跟你進入銀樓強盜要行使強暴手段警察可以以現行犯 將犯人制伏輪不到你告發強盜罪如果警察沒採取行動(為強盜共犯)則視為共犯,此非常例) 錯,不是法律不看特例,而是法律「沒有」特例。”如果”法律是規定只要警察在現場就不算強盜罪,那麼我”假設”的情況就不算強盜罪。你只能說那群人鑽了法律”漏洞”,而不能說這是特例,一樣是強盜罪
yurue wrote:如果你連NET主張的理由都不知道,請爬文或看看新聞後再來討論 NET的主張根本就站不住腳,連個單據都沒有是還要再看啥,看你整個無力反駁的樣子,真是 ... 但瞧你一副仗義替NET伸冤的姿態想必能比NET講的更清楚才是啊
Ramsa wrote:NET的主張根本就站不住腳,連個單據都沒有...(恕刪) 請問你是NET還是有去旁聽假扣押案開庭?既然都不是,你怎麼知道NET連單據都沒有?如果NET連單據都拿不出來,卻主張蓋2-4樓的錢,市政府怎麼會不反擊這一點?
yurue wrote:而是法律「沒有」特例 你真的很沒常識法律沒特例 是說法律定義要很清楚法律中的執法單位 絕不可能定義他會去當強盜就跟法律中的法官 絕不會去預設他會收賄這就是為啥 有警察在執法警察絕不可能會是強盜他只要遵循警務的SOP 就決不會被起訴而公務員也是公務員 依照長官指示去執行也不可能被依照強盜罪起訴依照法律上對強盜罪的嚴格條件本案 唯一可能會被依照該罪起訴的只有謝市長但是 他的行政權來自他市長的職務所以 也不可能被起訴強盜罪該有的也只可能是 圖利 貪瀆之類的這就是為啥本案中的強盜罪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立案(他字案 還沒起訴)因為完全不符合強盜罪要件------真心覺得 你該去請教學法的不然 真的是鬼扯蛋....
yurue wrote:請問你是NET還是有去旁聽假扣押案開庭?既然都不是,你怎麼知道NET連單據都沒有?如果NET連單據都拿不出來,卻主張蓋2-4樓的錢,市政府怎麼會不反擊這一點? 所以NET單據是有還是沒有啊 你說說啊
有一篇新聞提到主富公司主張,東岸商場的地上建物是主富自主興建,基隆市政府無法取得地上物的產權登記。主富公司委任律師陳義文強調,雖然東岸商場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府,但起造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權人,因為當時東岸停車場是OT案,主富公司在投資時,言明商場不在返還範圍裡。另外一篇新聞寫到基隆市政府在104年12月與大日公司簽署「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書」(OT合約);其中第三條已經約定,大日可依營運需求,提出商場改善計畫,經市府同意後可以改善、增建,並由大日自費。之後大日也在105年6月間提出改善申請,雙方並協議「商場關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同意將關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兩邊這樣說,那前面三方的問題就浮出來了,這麼重要的部分沒寫在合約裡我真覺得NET要解決問題就要自己出來說清楚,當初跟誰談的?怎麼談的?為什麼沒寫在合約中?然後還有變動權利金為0的問題,該不會是NET簽了協力約後招商,但招商的部分沒有算在附屬事業中。所以發票就不是大日開的,而是各店家開立,營收算各自廠商,NET收租?這點也要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