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61年(1972年)8月
教育部修正發布〈大學必修科目表〉,中國通史和中國現代史列為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81年10月6日
教育部修定共同必修科目表,即國文六學分;外文六學分;本國歷史四學分;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四學分;通識課程八學分,共計廿八學分。本校自八十二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開始實施。
84年9月21日
教育部來函指示:取消八十二學年度「大學必修科目表實施要點」及「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表」。
直到民國85年(1996年)才開始廢除
85年6月27日
教育部來函: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依照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公私立大學校院長會議決議:原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請各大學院校按課程修訂程序自行規劃,儘量納入各校校訂必修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