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解法不難,
就定訂像強制險跟奢侈稅。

超過一定額度的車子就要加保車體險,共同由超跑車主負擔風險。
但也要制定車禍當事人的理賠金額,避免道德風險,有詐保行為。
creamlemon wrote:
你如果願意就這一點...(恕刪)


有提案精神就夠了 讓領很多薪水的立委們照這提案精神去想辦法 我付他們薪水還要替他們想辦法? 懶了...
阿愈 wrote:
有提案精神就夠了 讓...(恕刪)


因為...你想的就是不可行

sicmbl wrote:
超過一定額度的車子就要加保車體險,共同由超跑車主負擔風險。
但也要制定車禍當事人的理賠金額,避免道德風險,有詐保行為。
終於有人講到重點了。

一般的國產車都有人用假車禍來騙理賠了,高價進口車款更免不了這種情況。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creamlemon wrote:
你如果願意就這一點...(恕刪)


也許大家對數字不清楚 所以對殺價的可能性不知如何討論
讓我們隨便舉新聞中的例子

******************************************************************
假設小明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額為每人體傷理賠上限100萬元、每事故體傷理賠上限200萬元、每事故財損理賠上限20萬元,年繳保費大約3,000元,附加投保1,000萬元超額責任險,保費將增加2,000元,合計5,000元。

如果小明買較高的保額,像是每人體傷300萬元、每事故體傷600萬元、每事故財損50萬元,年繳保費約4,600元,附加投保1,000萬元超額責任險,保費將增加1,000元,合計5,600元。因超額責任險的保費減半,合計保費只多了600元。

*******************************************************************
不管是5000或5600元 ; 它對窮人來說都太高了

但如果你仔細看, 高的是因為第三是主約 超額是附約

同樣的1000萬超額保額 在第一例是2000元 ; 但在第二例卻降為1000元
所以我才說; 當基數變很大 也就是變強制時 ; 存在可能性藉由公機關的引導 ; 讓它殺到足夠低

只不過, 總是會有閒言閒語影射這是不是圖利廠商 ....那.....維持現狀也沒什麼不好
因為就算殺下來 我的級距大概還是得付四千多

miamivice wrote:
不是的
原題是"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顧名思義是針對怕對高價車賠償為其出發點
這是本樓題目大前提他認為這是個"問題"
而你的設定與某些情境顯示是有既定"其他前提"在


你回了那麼多,
只說明了一件事,
那就是你只是在講"理想"。
至於這個理想可不可行,
不是你在意的點。
你只是再你的理想世界中拋出了一個問題,
然後在你的理想世界中找出一個似乎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
但是你的理想世界跟現實世界的差異,你卻不管。
而我,只是把這個差異點出來罷了。
你跟我的討論根本沒有交集。
因為看的點不一樣。



miamivice wrote:
是你在糾結是你認為無法界定才要當成問題


這棟樓的標題跟本意就是要去界定,
然後你現在跟我講不用去界定,
我也不知道你說這些的目的在哪。

A:我們要訂出一個賠償上限!
B:那要訂多少呢?
A:那訂兩百萬吧
B:但是有人連兩萬都拿不出來,有人可以拿出兩千萬,為什麼要訂兩百萬?
A:訂多少不是問題反正就是要訂就對了,怎麼訂那不關我的事我不管。
B:????


miamivice wrote:
從來就沒有人要絕對數值那只有相對正確問題
可你要求他人或突顯別人方式是個問題時


你確定你知道這棟樓在討論甚麼嗎?
"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這是本樓的標題。
我跟你說這個上限怎麼訂都不會合理,
然後你跟我說不需要訂出絕對數值出來,只需要相對正確,
所以我問你怎麼樣叫做相對正確。
變成我在鑽牛角尖?

miamivice wrote:
因為你高興你爽要開多少錢的車就開多少
那你為什麼不承擔你自己開超高價車之風險
要我這絕大多數其他人一直替你加碼無止境下去
怎會還問憑什麼?
憑那是"你自己要開"的夠不夠?
這是誰懲罰誰?
又是誰要趕誰?
是不是只有"現行"方式才合理了呢?


同樣的道理,
那是你自己要撞的,夠不夠?
你管我開多貴的車上路,
你不要撞到我就好了。
怎麼?要求你別撞到我是一個很不合理的要求嗎?
有比你要求我不要開高價車上路還要不合理嗎?
這是誰逞罰誰?
又是誰要趕誰?
法律有規定我不能開高價車上路?
但是很抱歉,法律確實有規定你不能開車撞我吧!

阿愈 wrote:
留言多 是對於看似*完全反對* *保障一般人不會賠一生的的立法改革精神* 的一些留言去反應 (激烈反應!) 交流後 覺得大家倒也不是真的完全反對...就只是在說現行法令跟保險就足夠去防止上述憾事...
------------------------------------
量化喔...我又不是法學專家或立委 哪給得出數字...
個人意見 就是在機車這部份 本國有1300萬輛機車車主 再看看我國平均薪資中位數在30000以下 (不是執政黨說的50000 那是把富人都加進來算的) 可想見我國有近千萬車主 薪資都在20000到30000左右 這可視為廣大機車車主都是低薪族 在這當下 又要為了**自保** 去負擔這筆額外費用...
機車當然很難把超跑裡的富人撞傷 或對超跑造成500萬以上的車損賠償 但真的發生了還是會很傷的 薪資都在20000到30000左右 大多又要養家 隨便100萬的賠償金額就非常傷了耶 (賠到小孩長大都還在賠) 但是 這平均每個月多幾百的費用 對於廣大低薪族卻也可能是壓垮駱駝的稻草之一啊...(被逼換ABS車 被逼換排氣標準車 被逼繳更多燃料稅 機車格收費 國際油價跌國內運輸漲 無止境偷漲的大眾物資...)
既然 開超跑的越來越多 那就表示針對這些族群做的...強制*高價車車主們*對機車超額險一併負擔其實是可行的 機車很難把超跑裡的富人撞傷 或對超跑造成500萬以上的車損賠償 故這金額不會過高 對低薪機車族也能起到保護作用 又不會增加其負擔...
個人愚見請海涵


我能理解你的出發點是善意的,
但是你的觀點卻是不正確的,
至少在目前的社會法理上是不正確的。
因為你的想法就跟
"你有那麼多錢,我一個窮人連飯都吃不飽,你把你平常給的小費的零頭給我我就夠了,為什麼你不給我?"
說白話一點,
就是你沒有搞清楚甚麼叫"義務",甚麼叫"意願"。
要有錢人多負擔一點錢幫窮人減輕責任,當然是你所謂的可行的事情,
但是你的所謂可行,跟實務上的可行,卻又有一段差距。
因為你所謂的可行,只有考慮"做不做得到",
而實務上的可行,除了要考慮"做不做得到",更重要的是要考慮"應不應該做"。
畢竟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自由,
窮人的財產是財產,同樣的,有錢人的財產一樣是財產。
法律對於財產的保障,不應該分擁有這項財產的人是窮人還是有錢人。
這是我們目前的法理跟共產主義最大的區別。
因為人性永遠是最需要優先去考慮的。

sicmbl wrote:
解法不難,
就定訂像強制險跟奢侈稅。
超過一定額度的車子就要加保車體險,共同由超跑車主負擔風險。
但也要制定車禍當事人的理賠金額,避免道德風險,有詐保行為。


這部分其實前面就談過了,沒有用,
因為車險理賠之後,保險公司還是會代位求償轉而去跟肇事者求償。
最後肇事者還是要負擔那筆錢,差別只是誰來跟他求償而已,
要嘛是苦主本人,要嘛是保險公司。

又,如果要把車險代位求償的規定拿掉,
那保費會高到一般人負擔不起,
然後整個險種就會因為保戶族群不夠大,
無法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而無法經營。
這樣是適得其反。

阿愈 wrote:
機車不能保超額險耶...
https://my83.com.tw/question/14796
機車有1300萬輛耶 開機車才是真正占大多數 這是公平正義問題啊...
汽車$1000萬超額險,一年保費$1291,這已經是開得起車子的"低收入群組"可以負擔的範圍吧。


OK,那我們來談談機車的部分。
這張是我家裡125cc速克達的保單;第三責任體傷險一人最多1000萬,單一事故總和5000萬。
我用比較觸霉頭的說法,今天我騎這台125cc速克達在人行道上一口氣撞死五個人,可以理賠每個人1000萬(第三責任險)+220(強制險)。我想,這要一口氣撞到五位幼稚園小朋友才可能發生。

再來,第三責任財損險200萬。
如果我騎著機車,把這三台法拉利撞出千萬財損;我想,身為騎士的我,應該是直接往生。
但是如果我只撞到一台呢?200萬的保額不敢說絕對夠,但是在大部分情況下是足夠應付了。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vivian93 wrote:
你回了那麼多,只說...(恕刪)


個人建議你

要回文就要針對整段之主要意思回文
而不是隨意挑兩句回
有些還沒挑對重點變成斷章取義
整段中多數就有提前因後果是較完整論述
可你只挑兩句那當然就會成為你的"問題"
因為答案與解釋就在你"沒引文"之部份

1.
你也只是在說一件事那就是他的問題不是問題
言論自是為反而來當然與我觀點不同
我本來就沒有預設立場與答案
自然不會如你這般對方式與議題有針對性
可有可無若無就當呻吟若有則改之也沒預設方式
當然也只會提出心目中"問題"來討論這何錯之有?
假如今日不是上網打屁是在寫論文方案等
那比較要有中心其衍生補充也須相對完整
可你認為對於眾多閒聊話題之一須如此嗎?
相信你也不會也辦不到
所以就別拿這高標準來要求別人了
辦不辦的到你所言部份個人一點都不在意
多謝你對這方面的指教

2.無法被界定是你認為不能成立該上限之理由
可實際上制度中有眾多無法被明確定義數值也被設立了
這是用既有事實反駁你的論述正確性
也就是真要設置最後就會有個相對合理之數值出現
從來就沒有你所言無法被明確界定就無法設置之理
光提各路段"安全限速"為例聰明如你應該就知道了

3.
也之所以現在根本就不用界定數值為何
八字都沒有一撇"上限"觀念都沒有取得多數人共識
討論實際數值根本就無太大意義
可此舉對你這要用"倒果為因之錯誤等式"卻有意義
因為你要先得出"無法界定"這答案
才來等於得到此不需設置上限理由
可兩者本來就無法直接畫上等號
比安全有"較"安全就是相對較合理限速
從來就不用鑽牛角要先有絕對安全之數值才是安全
自無須要依此絕對才能設置出"安全限速"
第一優先是"要不要"根本就不是"能不能"
要專責人員抓犯人要先有此觀念
第一要務是要不要達成這"目的"
第二才是設置專門人員及如何設置
並不是現在沒有專門人員
就能否定反論成"要專責人員抓犯人"此構想為不需要
兩者依據不同不能直接對調行錯誤解釋
可你一直提出相似的觀念與舉例
知道你問題的答案在哪裡了嗎?

4.你就有沒想過你的"要求"從沒人能做到?
誰說你上路跑能絕對不撞對方或對方不撞你?
我要求的部份是很合理能做到的
這不是必然需要也不是無法選擇
可你要求的是說穿了只要是人再開都"辦不到"之事
目前自動駕駛也無法辦到
現實也證明給你看連坦克車開在路上都會出狀況死人
結果卻拿這不合理要求當成正常
你說你是不是本位主義為辯而辯在鑽牛角?
若真是只為公義求制度公平社會和諧
會這樣偏頗的選擇性解釋問題與談片面道理嗎?
我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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