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狐狸 wrote: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單車搶黃燈,單車到底要看紅綠燈還是看小綠人?
要多快的速度可以把這種狀況的騎士撞的這麼嚴重?
輪胎整個輾過去? 前後輪都輾過去了?
新聞斷章取義太多,沒辦法看到真相
這種狀況要車主要先把騎士撞倒,這時候騎士跟單車都倒地,這時候騎士跟單車應該還是合體狀態吧?
車主要把整個輪胎,輾過騎士而且還要不傷到右腳,剛起步車速不會太快吧?
另外
"十字路口有3秒左右的路口雙向紅燈淨空期。"
應該不是所有的紅綠燈都有這種機制吧
李組長不要在眉頭深鎖了
我們想看真相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