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狐狸 wrote: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單車搶黃燈,單車到底要看紅綠燈還是看小綠人?


要多快的速度可以把這種狀況的騎士撞的這麼嚴重?
輪胎整個輾過去? 前後輪都輾過去了?

新聞斷章取義太多,沒辦法看到真相
這種狀況要車主要先把騎士撞倒,這時候騎士跟單車都倒地,這時候騎士跟單車應該還是合體狀態吧?
車主要把整個輪胎,輾過騎士而且還要不傷到右腳,剛起步車速不會太快吧?

另外
"十字路口有3秒左右的路口雙向紅燈淨空期。"
應該不是所有的紅綠燈都有這種機制吧

李組長不要在眉頭深鎖了
我們想看真相阿

笨狐狸 wrote: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樓主您的標準太高了一點.....

"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
這位同學在訴訟上已自廢武功,小朋友不要亂學喔..

所以法院"又"亂判?!

......

好啦好啦..歡迎大家來到侏儸紀公園!裡面啥都沒有,只有恐龍....

很多"人"只要鄉民說他是"恐龍","他"就會變成"牠".....

笨狐狸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恕刪)


這種判決很正確,絕不恐龍, 樓主似乎認為因為是綠燈,所以有絕對路權,撞人就無責嗎?
當然有責,所以是賠償的問題,該賠多少呢?
一開始必然有討論賠償問題,被撞的顯然是不滿意,所以就告了,
因為撞人的人必然有責,傷害罪會成立,所以就不應該賠少於告輸後要被罰的費用,
兩造都無法達成合理賠償,才會告法院,最後是法院贏錢,兩造繼續吵,

明明已經快紅燈了,騎腳踏車還要硬衝,
剛綠燈,路況都看不清楚,油門就硬踩,撞了人又不願多付一點賠償.

兩造都這麼有興致要這樣搞來搞去,繼續吧,不關我的事

但是另外有個現象,我認為這是浪費社會資源,不明究理的網友們,又是無言又是鬼島又是恐龍法官,不知在生甚麼氣?

我想知道的是,這種情況,一般行情應該賠多少? 怎樣估計該怎麼賠?
還有一個重點在於

腳踏車車主有受傷 所以可以告刑事

汽車車主只是車損 只能告民事


這可就在賠償上天差地遠了..............


所以在台灣 開大車的只能自認倒楣
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幣服務!!!
我不覺得有問題啊
騎單車的又不是闖紅燈

樓主這樣的發言才是令人無言
有些人路權無限上綱也是蠻令人無言
這個判決鼓勵腳踏車、行人闖黃燈是正當的行為
騎車、開車的駕駛人在綠燈亮起時要.停、看、聽....


排除困難 wrote:
這個判決鼓勵腳踏車、行人闖黃燈是正當的行為
騎車、開車的駕駛人在綠燈亮起時要.停、看、聽....

仔細看完新聞或是判決書再來發言吧
綠燈起步撞人 為什麼可以撞成骨折那麼嚴重??
是看到綠燈太興奮了 所以油門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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