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玩手機員工 判付資遣費? 我們的社會出了什麼問題?


jeremy1006 wrote:
其實坦白講為什麼我今...(恕刪)


講得活靈活現
樓主有在現場嗎?
生命本是孤獨 人間自有溫暖

robertren wrote:
所以你認爲資方明着違...(恕刪)


你的怨念很深耶,看我的文必反,只有立場,沒有事非,何必再談?
現在是法治社會
沒有證據就想入人於罪
還扯到"禮義廉恥"
現在是民國一O二年
別再說讓人權倒退的話
否則樂的是慣老闆
苦的還是我們這些默默耕耘的小勞工


勞基法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TimSmith wrote:
你的怨念很深耶,看我...(恕刪)


就事論事何來的怨氣,我說錯理解錯了嗎?
站在勞方這一邊,立場錯了?
玩球囉~~~

資方如果有證據,並且有充分理由
那就挺住吧

先準備好:
上訴到底的律師費+勞工處行政罰鍰

然後
誓死不給任何資遣費

萬一持續敗訴,也周旋到底?
另案反訴? 將來反假執行?
寧予仇寇,不予家奴?

花的錢應該會更多
有這種堅持,就繼續
否則...就守法,不管你喜不喜歡這個法

想要維持這種傳統姿態,就要付出代價

maiko1214 wrote:
講得活靈活現
樓主有在現場嗎?


我一開始就說「我只是拿此篇新聞來討論」而已
新聞人物根本與我無關
我為什麼要在現場呢?

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
或許我的說法觀感比例偏向資方

也有人說為何不站在勞方角度去設想?
若站勞方角度也沒錯呀!

但新聞文案內容:勞方錯在先(還不只一次)
所以我較不採信勞方的說法!
因為該員已經是累犯且被罰過一次了
而且還不是那種一般小摸魚

躲起來看影片摸魚耶!
這心態根本就是:我能躲到下班不讓你們找到,算是我的本事!

我個人認為一個人可以沒責任感到這種地步
那我也不太會去相信他的說法!

大家從學生時期到出社會工作迄今都摸過魚
但也沒幾個敢這樣摸的!

所以我個人是比較偏向相信勞方有錯在先!




robertren wrote:
“何說,廠方處罰及解雇他的理由均非事實,也未付資遣費。”

你爲什麼先入爲主一面倒的相信拿不出證據的資方說詞,卻完全漠視忽略勞方的說法?

要是勞方說法才是事實要怎麼辦?


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實
那勞方在資方說他躲起來玩手機看影片這幾點部份上
就應該直接主張對公司提起毀謗!

告資方要求資遣費並求償!

但有嗎?並沒有呀!
那我就會認為「勞方是真的有躲起來摸魚被抓」(事實)


而今天勞方就「真的就是躲起來摸魚被抓到!」
那又【為什麼您會比較相信有錯在先的勞方說法呢?】

資方縱使有處理不洽當的地方
但也是「勞方有錯在先」

誰會沒事去刻意找一個認真盡責的員工的碴?

所以我才會比較偏信資方的說詞!

老話一句:
如果好好的沒犯錯,誰會去找你的碴?
都躲起來摸魚被抓了,被公司盯上了
就該知道不要再違規犯錯!

jeremy1006 wrote:
老話一句:
如果好好的沒犯錯,誰會去找你的碴?
都躲起來摸魚被抓了,被公司盯上了
就該知道不要再違規犯錯!




不管資方認定員工犯了什麼錯,資方只有”解僱權“,沒有不付資遣費的權利,
這點你瞭解麻?

資方不服可以上法院,不然就請付錢吧。

jeremy1006 wrote:
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恕刪)

勞基法已經明訂
顧主不可以預扣工資
其精神應該可以延伸為,顧主不可以任意放大勞工的責任
畢竟勞工相對來說,是處於弱勢的一方
再說,若真的這個勞工躲起來會造成工廠生產重大危害
那第一次發生時,就該調離工作
而且,連續發生二次,資方都舉證不出會造成那種危害
故可推論,資方不過藉口不付資遣費罷了
jeremy1006 wrote:
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實
那勞方在資方說他躲起來玩手機看影片這幾點部份上
就應該直接主張對公司提起毀謗!

告資方要求資遣費並求償!

但有嗎?並沒有呀!
那我就會認為「勞方是真的有躲起來摸魚被抓」(事實)...(恕刪)

你馬幫幫忙

先向勞工局、勞委會申訴,是大多數受害勞工的選擇

怎麼會先打官司呢?

而且你怎麼認定事實? 用猜的?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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