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法治社會沒有證據就想入人於罪還扯到"禮義廉恥"現在是民國一O二年別再說讓人權倒退的話否則樂的是慣老闆苦的還是我們這些默默耕耘的小勞工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資方如果有證據,並且有充分理由那就挺住吧先準備好:上訴到底的律師費+勞工處行政罰鍰然後誓死不給任何資遣費萬一持續敗訴,也周旋到底?另案反訴? 將來反假執行?寧予仇寇,不予家奴?花的錢應該會更多有這種堅持,就繼續否則...就守法,不管你喜不喜歡這個法想要維持這種傳統姿態,就要付出代價
maiko1214 wrote:講得活靈活現樓主有在現場嗎? 我一開始就說「我只是拿此篇新聞來討論」而已新聞人物根本與我無關我為什麼要在現場呢?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或許我的說法觀感比例偏向資方也有人說為何不站在勞方角度去設想?若站勞方角度也沒錯呀!但新聞文案內容:勞方錯在先(還不只一次)所以我較不採信勞方的說法!因為該員已經是累犯且被罰過一次了而且還不是那種一般小摸魚躲起來看影片摸魚耶!這心態根本就是:我能躲到下班不讓你們找到,算是我的本事!我個人認為一個人可以沒責任感到這種地步那我也不太會去相信他的說法!大家從學生時期到出社會工作迄今都摸過魚但也沒幾個敢這樣摸的!所以我個人是比較偏向相信勞方有錯在先!
robertren wrote:“何說,廠方處罰及解雇他的理由均非事實,也未付資遣費。”你爲什麼先入爲主一面倒的相信拿不出證據的資方說詞,卻完全漠視忽略勞方的說法?要是勞方說法才是事實要怎麼辦? 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實那勞方在資方說他躲起來玩手機看影片這幾點部份上就應該直接主張對公司提起毀謗!告資方要求資遣費並求償!但有嗎?並沒有呀!那我就會認為「勞方是真的有躲起來摸魚被抓」(事實)而今天勞方就「真的就是躲起來摸魚被抓到!」那又【為什麼您會比較相信有錯在先的勞方說法呢?】資方縱使有處理不洽當的地方但也是「勞方有錯在先」誰會沒事去刻意找一個認真盡責的員工的碴?所以我才會比較偏信資方的說詞!老話一句:如果好好的沒犯錯,誰會去找你的碴?都躲起來摸魚被抓了,被公司盯上了就該知道不要再違規犯錯!
jeremy1006 wrote:老話一句:如果好好的沒犯錯,誰會去找你的碴?都躲起來摸魚被抓了,被公司盯上了就該知道不要再違規犯錯! 不管資方認定員工犯了什麼錯,資方只有”解僱權“,沒有不付資遣費的權利,這點你瞭解麻?資方不服可以上法院,不然就請付錢吧。
jeremy1006 wrote: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恕刪) 勞基法已經明訂顧主不可以預扣工資其精神應該可以延伸為,顧主不可以任意放大勞工的責任畢竟勞工相對來說,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再說,若真的這個勞工躲起來會造成工廠生產重大危害那第一次發生時,就該調離工作而且,連續發生二次,資方都舉證不出會造成那種危害故可推論,資方不過藉口不付資遣費罷了
jeremy1006 wrote: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實那勞方在資方說他躲起來玩手機看影片這幾點部份上就應該直接主張對公司提起毀謗!告資方要求資遣費並求償!但有嗎?並沒有呀!那我就會認為「勞方是真的有躲起來摸魚被抓」(事實)...(恕刪) 你馬幫幫忙先向勞工局、勞委會申訴,是大多數受害勞工的選擇 怎麼會先打官司呢? 而且你怎麼認定事實? 用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