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真的不懂甚麼叫”時效”嗎?


鄉下佬 wrote: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恕刪)


一通無聲電話...被告....

我偶而都會接到....或許對方打錯電話,聽到聲音不對,又不說聲對不起就掛掉
而且,有時候還是在半夜睡夢中接到......

原來這樣可以告?...還蠻恐怖的....

算起來...這樣撥錯電話,被告還蠻倒霉的

鄉下佬 wrote: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要一通不相干電話,對方主觀認為你騷擾他,就可以去告你,而且不管故意或過失,都成立。
換言之,案子成立的要件不在於幾通,而是在於對方的認知,所以,以後打電話要小心,打錯電話要隨口說聲抱歉,有夢遊症狀的人,睡前一定要把電話藏起來。

你的解釋是錯誤的,知道你沒有惡意,但我還是稍微補充一下免得大家口耳相傳之下有錯誤觀念。

一般電話騷擾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去處理的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簡言之,有它的客觀構成要件在。不可能因為「對方的認知」就入罪

至於無聲電話要怎麼涵攝進「藉端滋擾」這個構成要件下?

法院上很關鍵的判斷點在於行為人撥打的通數,以及被害人日常生活是否受到影響

所以這種撥一通電話就成罪的情況是很難想像的

或許樓主說的是真的,或許他還隱瞞了部分事實沒說



這邊只想傳達一個觀念,撥錯一兩通電話不太可能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不用操太多的心,也不要去誤傳謠言。
大大有空不妨去查一下相關判例,幾乎只要電信局有證據,即使只有一通,只要有人提告,當事人講不出正當理由,通通用這一條結案,強調證據,相當中性,無關冤怨情仇。

另有冤怨情仇的,則併入相關民刑事條文伺候,不會動用到這一條。


鄉下佬 wrote:
大大有空不妨去查一下相關判例,幾乎只要電信局有證據,即使只有一通,只要有人提告,當事人講不出正當理由,通通用這一條結案,強調證據,相當中性,無關冤怨情仇。

另有冤怨情仇的,則併入相關民刑事條文伺候,不會動用到這一條。


不好意思,沒別的意思,但我對這種一通定罪的情況滿有興趣的
如果方便的話可以告訴我妳看到的是哪些相關判例嗎?

--
稍微找了一下,沒有看到"一通電話"即入罪的情況

在兄臺您提供您所說的相關判例之前

我還是維持一通電話不太可能該當社維68的結論,理由同上篇所述

也請大家不要亂傳相關訊息,不實的都市傳說已經夠多了...

--
啊啊,抱歉,原來發文者就是你,沒注意到

那事情就簡單多了,麻煩請把判決書有關你和對方相關個資、電話等等隱私部份遮住

然後用手機或相機把時間和行為那兩個小標的內容拍下來,再把照片傳上來就可以了

要整張拍下來也沒問題,違反社維法的判決內容都滿少的

麻煩你囉~~~

ps.
行為那小標裡面會清楚提到你合計打了幾次,就算你只打1次也會敘明,那個部分請記得不要遮掉囉。
少見多怪,隨便你講吧,江湖百曉生又不是沒碰過。

坦白講,這個題目可以寫一篇學位論文,反正現在研究所沒人要讀,那個自稱棺材進一半的人,若真得無聊的話可以再去申請個學位,順便研究到底,造福社會人群。


鄉下佬 wrote:
少見多怪,隨便你講吧,江湖百曉生又不是沒碰過。
坦白講,這個題目可以寫一篇學位論文,反正現在研究所沒人要讀,那個自稱棺材進一半的人,若真得無聊的話可以再去申請個學位,順便研究到底,造福社會人群。

別怒,我沒惡意,只是對你提到的情形很有興趣

基本上我提到的方法應該不影響你權益,也是最直接讓真相大白的方法

若你對po出自己的判決書有疑慮的話,不妨po出你所提到的"一通電話的相關判例"即可

個人對你的故事沒有興趣,只想多研究下這種罕見的情況而已

不要那麼敏感啊。
下列兩個判例都是一通電話定罰鍰的,另外還有一大堆同樣的判例,你可以到各縣市地方法院網站上查詢。

別少見多怪了,總之以後打電話小心點,次數不在多,在於有沒有證據,對方要不要告你,警察要不要配合移送,如是而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99年度北秩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中秩字第448號】

鄉下佬 wrote:
下列兩個判例都是一通電話定罰鍰的,另外還有一大堆同樣的判例,你可以到各縣市地方法院網站上查詢。

別少見多怪了,總之以後打電話小心點,次數不在多,在於有沒有證據,對方要不要告你,警察要不要配合移送,如是而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99年度北秩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中秩字第448號】

這位兄臺,少來了。
你這根本不是去法院網站查的好嗎?
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你是從這邊查到的

順便很遺憾的告訴你,這我剛剛就看過了,根本就不是你所說的"一通電話定罰鍰"的情況
魚目混珠也不是這樣玩的,這邊又沒人眼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99年度北秩字第228號】
「 (三)行為:緣移送人甲○○於95年3 月19 日誤打劉oo之行動電話,經劉○○回撥告知係誤打電話,被移送人潘○○藉端於上揭時地,不定時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持續撥打劉○○之行動電話,騷擾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中秩字第448號】
「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無故多次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連續撥打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室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以無聲電話方式騷擾該公司,致使該公司電話線路被佔線而營運困難,因認被移送人藉端滋擾公司行號,顯涉有妨害他人安寧」

基本上這448號的結果還是,不罰

---
兄臺,你舉的上二例到底哪裡長得像"一通電話定罰鍰"了?

別人對你講話委婉些是要給你台階下,我對你在夜深人靜時有什麼嗜好真的沒興趣
你要嗆、要擺譜,你拆的是自己的台階,想清楚利害關係再發言好嗎,教育人士?

隨時歡迎你把所謂的"一大堆同樣的判例"拿出來打我臉,我會虛心受教。

鄉下佬 wrote:
下列兩個判例都是一通...(恕刪)

原PO要不要查詢辨別一下,何謂裁定、判決、判例三者有何不同?
常看到他人指責機關的不是與不懂,那本身功課是否亦作充足,足以端正視聽?
似乎有不少例子最後受傷反而是自己?
抱歉,那兩個文號確實搞錯了,不過並不表示沒那樣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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