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下佬 wrote: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恕刪)
一通無聲電話...被告....
我偶而都會接到....或許對方打錯電話,聽到聲音不對,又不說聲對不起就掛掉
而且,有時候還是在半夜睡夢中接到......
原來這樣可以告?...還蠻恐怖的....
算起來...這樣撥錯電話,被告還蠻倒霉的
鄉下佬 wrote: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要一通不相干電話,對方主觀認為你騷擾他,就可以去告你,而且不管故意或過失,都成立。
換言之,案子成立的要件不在於幾通,而是在於對方的認知,所以,以後打電話要小心,打錯電話要隨口說聲抱歉,有夢遊症狀的人,睡前一定要把電話藏起來。
鄉下佬 wrote:
大大有空不妨去查一下相關判例,幾乎只要電信局有證據,即使只有一通,只要有人提告,當事人講不出正當理由,通通用這一條結案,強調證據,相當中性,無關冤怨情仇。
另有冤怨情仇的,則併入相關民刑事條文伺候,不會動用到這一條。
鄉下佬 wrote:
下列兩個判例都是一通電話定罰鍰的,另外還有一大堆同樣的判例,你可以到各縣市地方法院網站上查詢。
別少見多怪了,總之以後打電話小心點,次數不在多,在於有沒有證據,對方要不要告你,警察要不要配合移送,如是而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99年度北秩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中秩字第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