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預計20日重開羈押庭桃檢19日下午先傳洪慈庸說明

yukiko wrote:
我發現你的中文閱讀能力需要加強...(恕刪)

正在努力學習中。在此請不吝賜教,以下引言兩段話,塗改時間點是何時

TimSmith wrote:
嗯....錯就錯,要不是為了送洪入禁閉,就不會去塗改公文,否則,何必去塗改呢??

一定是原公文本來是寫"禁閉"的,後來,把洪玩死了,事情大條了,才來篡改公文嘛,
...(恕刪)

su0123 wrote:
正在努力學習中,在此...(恕刪)

要不是...一定是.... => 要不是...不然就是....

因為他前面寫了"要不是",我判斷他後面寫錯了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yukiko wrote:
要不是...一定是....(恕刪)

感謝釋疑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0013

第 6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第 7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

那何謂悔過、禁閉呢?

第 16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7 條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這是分隔線 ----------
不管是悔過、禁閉, 除了作戰訓練(操課體能)及差勤外, 都只能呆在悔過室、禁閉寢室(限制活動), 洪仲丘入了禁閉室, 由戒護士按表操課, 除非戒護士可以說拒收! 不然洪仲丘還是得像其他禁閉生一樣被操, 至於戒護士有無被授意"操死"洪仲丘, 我想任何單位出人命最緊張的會是主官管, 而服役大家都很不願意, 就算是志願役也不會拿自己前途開玩笑, 多少會整你, 但應該不會整死你, 所以洪仲丘的案子, 出了意外, 戒護士會自認倒楣, 而一堆亂送禁閉的軍士官都應該從重量刑.





su0123 wrote:
正在努力學習中。在此請不吝賜教,以下引言兩段話,塗改時間點是何時


何時??我第二段不就解釋了嗎??

奇怪,你是選擇性讀文,段章取義嗎??
士官不能送禁閉室? 國防部澄清(http://www.nownews.com/2013/07/12/301-2962318.htm)
「國防部發表新聞稿澄清,服役期間因過犯送禁閉室禁閉悔過懲罰,士官稱為「悔過」,士兵稱為「禁閉」。」

個人沒看過國防部澄清稿, 不過從字面來看, 是為了澄清外界誤解士官不能送"禁閉室"的規定, 因為悔過和禁閉都放在同一個場所(該場所俗稱禁閉室, 有無實質劃分悔過或禁閉不同操練課表, 沒接觸過不曉得, 這也是外界容易誤解的地方), 從「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6條、第17條看來, 不管是悔過或禁閉, 一樣得軍事操練、差勤!

另外「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1條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的第三款有提到"悔過、禁閉、罰薪、檢束及申誡:一年。", 所以洪仲丘所犯之過錯, 單位主官管只要有事證, 一樣可以對洪仲丘懲罰, 但是必須依該法舉行評議會議.

第 24- 1 條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
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
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
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
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
集,得由該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風輕揚 wrote:
涉案的都是現役軍人....(恕刪)

軍人有這麼守法就好了,憲兵都不用抓人了,只要負責打電話聯繫
上次那位脫產又逃亡的中尉軍官是沒人通知他該入監服刑嗎?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TimSmith wrote:
何時??我第二段不就...(恕刪)

TimSmith wrote:
嗯....錯就錯,要不是為了送洪入禁閉,就不會去塗改公文,否則,何必去塗改呢??

一定是原公文本來是寫"禁閉"的,後來,把洪玩死了,事情大條了,才來篡改公文嘛,
...(恕刪)

我沒選擇性讀文,也沒斷章取義
要認定是文書作業當下,發現錯誤〈悔過寫成禁閉〉,立即塗改更正也可以(你的第一段)
或認定洪員死後,軍方欲掩飾錯誤〈將禁閉改正為悔過〉,我也無意見(你的第二段)

你說你第二段已經解釋
你第二段
一定是原公文本來是寫"禁閉"的,後來,把洪玩死了,事情大條了,才來篡改公文嘛,
所以你是認為此種情況

那就沒有第一段的塗改,不然就是塗改兩次
嗯....錯就錯,要不是為了送洪入禁閉,就不會去塗改公文,否則,何必去塗改呢??

或你可參考 #33 y大的另一種理解
印象中, 12年前簽呈塗改, 需加蓋職章, 洪仲丘的案子公文關卡好像也沒很難才是, 就連上提報, 旅部核可, 再行文269旅送禁閉, 主要還是要看程序是否合法, 其它什麼陰謀論, 軍檢從行政調查上看的出來嗎?!
洪家劉繼蔚 律師 在新聞報導中 有show 一下 這張
上面改的部份 是蓋人事官的章
印象上面沒有壓時間,因為 部份修改
一般是不用壓時間
不過檢察官 問一問 就知道了

洪家覺得是偽造文書 就去提告
那是洪家的權利

不然洪家把這張公開 也可公評


如果找不到問題,不敢公開,就一直質疑
又不敢明確跟桃檢提告誰偽造文書

這種戲碼
網民 不會永遠一直吃這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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