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誠如樓主說的那個警察有打頭那警察實在太過分了........................................................................因為選擇性執法沒有統一標準應該全部比照辦理全部都該瞄準頭部貓下去這種拖垮中華民國國力的廢柴少幾個會讓我們的世界競爭力排名上升好幾名
hn1271n wrote:我覺得你在硬拗強辯,...(恕刪) 美國現在是用電擊槍,警棍比較少用,電擊槍對心臟打比較多.電擊槍打心臟可不是好玩的事情.而且現在美國警察濫用電擊槍被要求賠償判刑的成功率也不高.都會被當做必要執勤
hn1271n wrote:我有受過專業的鎮暴訓...(恕刪) 我沒受過專業的鎮暴訓都覺得那一下太輕了.請受過專業的鎮暴訓的大大開示,要如何執行當日驅離任務.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還怪老虎咬人,難道要用舔的,
hn1271n wrote:我有受過專業的鎮暴訓練,而且是那種必要時將對方拆筋斷骨的手法,沒受過專業鎮暴訓練的人在我這裡硬拗強辯堅稱可以隨便打頭只是班門弄斧而已...(恕刪) 如果認定違法的話可以委託律師去告申請國賠,PO一些片段出來想幹甚麼?當天鎮暴警察有幾千名,一個人的作為自己承當就好,不用抹黑到其他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