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這回事 wrote:
沒那麼誇張吧,通姦裡的交媾行為就是性交行為,新法已經對性交行為重新修訂了,也就是說應該用性交行為來解釋交媾行為,這種事也可以叫大法官來解釋一下啦,有幾位蠻有經驗的。
很多法官都怕事,怕過度解讀惹民怨。
相關法條摘列如下:
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當時在修法關於性交的定義時時,就已經將相關條文的部分改成「性交」,唯獨第239條的「通姦」文字上並未修改,所以在解釋上就與「性交」不同。
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