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政府對民眾吃的問題簡直毫無把關作為


烏鴉2636 wrote:
別這樣我是有感而發大...(恕刪)


Yz⋯⋯充滿負面情緒的人,同情啊!!
虎克貓 wrote:
Yz⋯⋯充滿負面情緒的人,同情啊!!

這跟正負面沒關係
食安問題檢查真的是很少在做
你的樂觀態度也不會讓政府多檢查幾次
你應該不是這個行業的人吧
對事抱持樂觀是很好
但就怕一廂情願的把事情理想化
這幾年就辦了好幾件大的

但商家跟財團高不高興呢?

看立法跟司法不就清楚了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
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
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
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ben108472 wrote:
我不否認要把關但真的...(恕刪)


唯一解決的方法就是重罰.
不然真的沒有人力.
對於瀆職或包疪的公務員也是重罰.

烏鴉2636 wrote:
這跟正負面沒關係食安...(恕刪)


現實是"已發生"!

吃下去的都吃下去了,要掛的已經掛了,不掛的,也已經適應了,

重點是"以後",東西還是要吃,

做人當然樂觀點!!

另外,吃要靠自己過濾,

明知某食物(材),

不應這麼便宜,但有人就是"貪"!

雖然說,一分錢一分貨,

但當大家都要求便宜時,東西品質會好嗎?

有人說,那些油沒比較便宜,

但,若是"正常油",是否成本加利潤應該要賣更貴?




每天漲停板 wrote:
瀆職或包疪...(恕刪)


瀆職或包疪定義?

公務員要"依法行政",問題是"法"有完整嗎?

有時不是不作為,而是無"法"作為。

公務員只是執行者,但"依據"什麼才能執行,才是最基本!

另外,程序繁雜,做事綁手綁腳,沒效率,一天能處理幾個Case?

這都是要改進的地方!


烏鴉2636 wrote:
這跟正負面沒關係食安...(恕刪)


社會的進步本來就是建立在理想之上,

只是出社會久了,知道理想不能當飯吃。

保持樂觀,這社會才會進步,

若只是一昧打壓、批鬥,有理想的人也變得沒理想,

熱情的火被熄滅,

當大家年紀輕時,人人有理想抱負。

現在呢?只為求生存!!

我情願給人機會,因為給人機會,就是給自己機會!!






虎克貓 wrote:
現實是"已發生"!
吃下去的都吃下去了,要掛的已經掛了,不掛的,也已經適應了,
重點是"以後",東西還是要吃,

沒錯
但過去的"不作為"造成今日的"已發生"
未來呢?
你今天知道正義的油不能吃了
你明天知道該選什麼油來用?
今天味全出事了你選責抵制不買
明天呢?你能確定另外的選擇不會是問題食品

現在的情形是你明知道市面上吃的東西都沒經過把關
問題是你不能保證你自己的選擇一定是對的
太便宜的不能買?
你知道正義的油在市場上算貴的嗎?
商人已經這麼黑心
我們的政府卻還是這麼毫無作為

下台前保證架上豬油產品合格的衛生福利部前部長邱文達,日前接受雜誌專訪時語出驚人,指飼料油風暴還有兩家未爆彈。他昨天透過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兩家未爆彈其實都是頂新正義的上游業者。

為什麼下台後才說?
難道我們也該樂觀的慶幸 幸好他在下台後說出了內幕嗎?


依食管法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地方政府依法沒有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有人怪罪地方政府的不作為嗎?

再嚴格的法律,只要不執行都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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