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府汰弱留強惹議 員工提訴願

fenduess wrote:
資遣費....只要新竹市政府有依法給付
這些人還是白搭( 白忙一場 ) !
提勞基法也於事無補 ~
約聘僱人員又可分為兩種,即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一般人常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並不相同
各級政府雇用約聘人員,法源為《聘用人員人事條例》
而雇用約僱人員則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辦理
約聘人員的層級高於約僱人員
前者多負責專業事務
後者多處理一般庶務 !


感謝blockquote大大跟網友說明

由於朋友也在這波名單裡,所以要澄清一下
新竹市政府並沒有給遣散費,因為他們不適用勞基法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這些被資遣的已經被貼上"弱"的標籤

對往後的求職影響很大

應該對新竹市政府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不適任,也不會一做就21年

私人公司也常玩這種把戲,員工快要領退休金了,就隨便找藉口資遣

不過約聘被資遣,主要原因應是政府經費不足,要清點人力,就拿最弱勢的約聘人員開刀

先查一下 在網路上PO動物園動物失蹤的人
有沒有被資遣?
這種人不弱?


Lisa_Hsu wrote:
如果不適任,也不會一做就21年

私人公司也常玩這種把戲,員工快要領退休金了,就隨便找藉口資遣

不過約聘被資遣,主要原因應是政府經費不足,要清點人力,就拿最弱勢的約聘人員開刀
...(恕刪)


新竹一直是藍色執政 , 所以同黨的就如此 ,
現在換一黨 當然換, 另外 .

除非拿到24年聘書 否則 一年一聘本就風險高 , 除非跟央行總裁做到不論換那黨都不會動 ,
非某不可
就算換代也不會被動 .

但是 一般約聘人員跟本不可能太重要. 真的重要都找自己人馬來 .
約聘又不會去做多重要工作 ,
非他不可 .
本來約聘就該自己小心何時不續約 .


andy2000a wrote:
約聘又不會去做多重要工作 ,


這些要說明一下,聘僱跟約聘不一樣喔!
很多活動的規劃也是由他們來做,畢竟他們才是科班出身的

民間單位如果很需要你的能力,會想辦法讓你轉正職
但公家單位一定得考試,但考得上的是很會考試,但不一定懂這些業務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老是覺得公家的人效率都很差

莫零 wrote:
這些要說明一下,聘...(恕刪)



新竹市政府汰弱留強 遭監院糾正
發稿時間:2015/09/10 14:31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0日電)新竹市政府實施「汰弱留強」政策,2月底通知95位臨時人員不予續聘僱後,再加簽契約。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王美玉及仉桂美提案,糾正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今年2月25日發出臨時人員不續聘僱書函,再與臨時人員加簽3月1日至3月31日的1個月契約,監委指出,這違反勞基法第11條及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45條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監委指出,依據勞基法第16條、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45條及第46條,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據陳情人指出,新竹市政府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是先給不續聘僱通知,再加簽1個月的契約,監委認為這明顯帶頭違法。糾正案文提到,勞動部在7月底回覆監院,指出勞動契約個案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雇主非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如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未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的相關情事。監委指出,新竹市政府應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僱人員溝通,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者及未獲留用原因,讓這些人能進行工作交接及安排慰勞假,以保障其權益



話說 花蓮不是還有交白卷拿榜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4512726
交白卷竟得榜首! 花蓮縣公務員考試爆發舞弊案

臨時人員 續聘 & 靠關係 是否該統一一下 ??
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怎麼直接跳成監委說了算?

認定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現在是監委職權嗎?



這個案子如果有問題 不是應該由勞動部先出手 怎麼直接跳監委了?






dj720c wrote:
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怎...(恕刪)


這有很重要嗎

問題是新竹市政府就是違法拉
dj720c wrote:
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怎麼直接跳成監委說了算?
認定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現在是監委職權嗎?
這個案子如果有問題 不是應該由勞動部先出手 怎麼直接跳監委了?


有看文?

andy2000a wrote:
監委指出,依據勞基法第16條、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45條及第46條,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andy2000a wrote:
糾正案文提到,勞動部在7月底回覆監院,指出勞動契約個案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雇主非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如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未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的相關情事。


監委說了算? 您還要護航嗎?

莫零 wrote: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老是覺得公家的人效率都很差


公家機關會效率差是因為防弊制度,不是人!

不懂的話,問問公務員朋友吧!

私人公司幫公司買個幾千元的東西就直接去買拿發票報帳就好,公家機關要先拿估價單簽淮,再買。

錢要自己先墊,等會計單位錢核下來,都不知幾個禮拜後的事了~ 這中間還要擔心單據有沒有錯被退件~~~

更不用說大標案工程了! 光個政府採購法就搞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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