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家子揮刀追 警轟5槍擊斃 警事後嘔吐落淚 家屬罵:過當
林男姊夫說:「警察太惡劣了!」
死者姪子也指摘:「台灣有精神疾病的人有多少,就算再嚴重、再像瘋子,也不應該對人開槍,這是對生命的基本尊重。」
請問警察打死人新聞報一兩天
之後被家屬告上法庭起訴要搞多久?
臨危開槍殺刀匪 警不起訴
林宏學(三十九歲)父親昨表示,再和律師研究是否上訴,「不管如何,我們家是白白犧牲一個人。」
請問這些人民那個時候還記得嗎?
別說啥廢死團體很可惡,至少他們不健忘會一直推動廢死不停去阻止死刑,去拖延去上訴
但是一般人除了案件發生當下罵一罵,過一兩個禮拜之後呢?
這種風氣誰敢亂開槍阿,之後被告說不定被關還得賠錢,那些人民也不在乎你的死活
kf211434 wrote:
自己在所謂"療養院"做了一年替代役
只能說,請不要污名化精神病患
他們也許會因為先天的腦部異常而認知或理解上的問題
或者後天的環境壓力下而成為了廣義上的"病患"
但會因此產生傷人或自殘的情況而屬少數
會出現明確"犯意"並且執行的,根本不能算是"病患",而是單純的人渣而已
是人民污名化精神病患? 還是他自己把自己變成殺人犯的?
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殺了人就是殺人犯吧
是誰污名化他們?
尤其是這種在路上隨機殺人的精神病患
沒有人要精神病患全部死
而是這種自己污名化自己的精神病患
憑什麼社會得冒著再犯的風險去教化他們
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一率平等不行嗎?
犯了大錯該死刑就死刑不行嗎?
憑什麼他們病了,人們就得原諒他們的罪行? 只因他們是精神病患?
吸毒犯也有很多等級,也有吸到腦袋壞掉的.
但是如果能夠吸毒吸到,或瘋到亂砍人,
我認為法律就不該讓他有不被判死刑的權利.
修正刑法19條,好處多多,也很公平.
把那些裝瘋的,吸毒吸到腦袋壞掉的,瘋到無法控制自己的亂砍人的
只要犯傷害和殺人罪都不能減刑,也保障他們有機會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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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本條之修正係將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在修正之前,刑法第十九條原係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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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思考再修法刑法19條.加入但書,犯殺人與傷害罪之人不得減輕其刑.
台灣有太多例子讓法官合法放水,
台灣該修改法刑法19條了.
擔任輔導師的應曉薇也有提到這點.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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