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殺人的精神病患更應該當場擊斃

警察打下去,本來躲起來的家長都出來要告你了

富家子揮刀追 警轟5槍擊斃 警事後嘔吐落淚 家屬罵:過當

林男姊夫說:「警察太惡劣了!」
死者姪子也指摘:「台灣有精神疾病的人有多少,就算再嚴重、再像瘋子,也不應該對人開槍,這是對生命的基本尊重。」


請問警察打死人新聞報一兩天

之後被家屬告上法庭起訴要搞多久?

臨危開槍殺刀匪 警不起訴

林宏學(三十九歲)父親昨表示,再和律師研究是否上訴,「不管如何,我們家是白白犧牲一個人。」


請問這些人民那個時候還記得嗎?

別說啥廢死團體很可惡,至少他們不健忘會一直推動廢死不停去阻止死刑,去拖延去上訴

但是一般人除了案件發生當下罵一罵,過一兩個禮拜之後呢?


這種風氣誰敢亂開槍阿,之後被告說不定被關還得賠錢,那些人民也不在乎你的死活



應該對全國的精神病患進行總精檢

有暴力傾向的全部一律人道毀滅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應該對全國的精神病患進行總精檢

有暴力傾向的全部一律人道毀滅...(恕刪)


買木炭有可能自殺---不准賣
買水果刀有可能殺人---抓起來
開車有可能出車禍---不准開
喝酒有可能酒駕或發酒瘋---不准喝
吃安眠藥有可能成癮---不准吃
啊~天下太平了~
看到很多人想討論精神病患
不由得讓我想到Magic Johnson
台灣人對精神或者相關疾病的認知
只停留在以下這種笑話的程度
就如同90年代對愛滋的恐懼與誤解一樣落後

一精神病患躺在床上唱歌
唱著唱著翻了個身趴在枕頭上繼續唱
醫生就問:你唱歌就唱吧幹嘛還要翻身呢
病患說:笨蛋!a面唱完了當然要換b面了!

algerno2 wrote:
至於人格疾患..他本身是人格上的問題..不是用藥物就能治療的...
所以用藥物對她們而言療效不如精神病患者..而這些人現在醫學唯一能做的就是由心理醫師跟她們商談...
那請問各位你們究竟是想殺誰?給個目標吧....


會傷人的精神病患,當然是關起來啊! 這有什麼問題呢? 沒精神病的人殺人要關,憑什麼有精神病的殺人就不能關?

難道精神正常咬人的狗要抓起來關,有精神病會咬人的狗就可憐它不要抓它嗎??



kf211434 wrote:
自己在所謂"療養院"做了一年替代役
只能說,請不要污名化精神病患
他們也許會因為先天的腦部異常而認知或理解上的問題
或者後天的環境壓力下而成為了廣義上的"病患"
但會因此產生傷人或自殘的情況而屬少數
會出現明確"犯意"並且執行的,根本不能算是"病患",而是單純的人渣而已

是人民污名化精神病患? 還是他自己把自己變成殺人犯的?
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殺了人就是殺人犯吧
是誰污名化他們?
尤其是這種在路上隨機殺人的精神病患
沒有人要精神病患全部死
而是這種自己污名化自己的精神病患
憑什麼社會得冒著再犯的風險去教化他們
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一率平等不行嗎?
犯了大錯該死刑就死刑不行嗎?
憑什麼他們病了,人們就得原諒他們的罪行? 只因他們是精神病患?

kf211434 wrote:
根本不能算是"病患",而是單純的人渣而已...(恕刪)

嗯,要能夠分辨確是頗困難~

但是這種非常確定犯行的,我也是認為如果當場無法個別處理,事後也該儘速回收掉~
教化在這類人身上是純屬浪費資源,看看在犯率就知道這部分做的是有多失敗~

但現在司法似乎是倒過來,犯行者有基本人權應予以保護,受害者則沒有,枉死~

像話嗎這~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精神病患免死這一套...(恕刪)


今天衛服部有指正刑大的"精神病患"說

把弱勢團體抓出來當箭靶射

也不太適當吧
精神病患有很多等級,每個等級不同.
吸毒犯也有很多等級,也有吸到腦袋壞掉的.

但是如果能夠吸毒吸到,或瘋到亂砍人,
我認為法律就不該讓他有不被判死刑的權利.

修正刑法19條,好處多多,也很公平.
把那些裝瘋的,吸毒吸到腦袋壞掉的,瘋到無法控制自己的亂砍人的
只要犯傷害和殺人罪都不能減刑,也保障他們有機會判死刑.
================================================================================================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本條之修正係將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在修正之前,刑法第十九條原係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認真思考再修法刑法19條.加入但書,犯殺人與傷害罪之人不得減輕其刑.
台灣有太多例子讓法官合法放水,
台灣該修改法刑法19條了.


擔任輔導師的應曉薇也有提到這點.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3867

algerno2 wrote:
而這隨機買刀殺人者..他本身並非是精神疾病患者...這群人有個稱呼...叫做人格疾患...

那這兩者的差別在哪???就在於精神疾病可以用藥物治療並且治療效果很好..

至於人格疾患..他本身是人格上的問題..不是用藥物就能治療的...

所以用藥物對她們而言療效不如精神病患者..而這些人現在醫學唯一能做的就是由心理醫師跟她們商談...

那請問各位你們究竟是想殺誰?給個目標吧....


未經深思熟慮
輕率的想像出有群人該被宰殺
這是否也屬於人格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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