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Gugugu wrote:
您自己都不曉得這代表...(恕刪)

我當然知道這代表啥

法條要平等就是這樣
支付命令不理--> 不管有沒有欠錢 --> 債務存在的既判力
支付命令異議不理 --> 不管有沒有欠錢 --> 債務不存在的既判力

EAPON wrote:
這時候引發爭議的時候
如果債權人還有異議就是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
一般來說詐騙集團在這裡就止步了
如果說真的有債的關係,對方否決就具有既判力
那對債權人又有什麼保障?
你這種說法只是預先設立發支付命令的人都胡亂發一通為預設前提

1.債權人可以進入訴訟
2.如果說真的沒債的關係,不回應就具有既判力,那對債務人又有什麼保障?
3.你之前說法只是預先設立發支付命令的人都不可能為虛假為預設前提

正因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真實或虛假法院沒去實質認定,才需要限縮支付命令的效力

sonic172 wrote:
不要把欠錢的人都想得很無恥下賤與黑心好嗎?
欠錢的人多少也都有點良心
賴帳也通常只是消極的不還錢
很少會真的有欠人家錢
還硬要賴帳賴到上法院跟法官對質
所以別想太多修這法很適切的
也不會妨礙債主的權益
(恕刪)


賴帳只是不還錢還有點良心
您說這話不覺得矛盾??

如果有心還錢根本不用支付命令
發支付命令都是債主自己討不到
才希望藉由國家幫忙

實務上遇到的不少是
債務人知道要上法院驚覺不妙
趕快處理名下的財產
處理不掉的才乖乖認了
最後來一句「人肉鹹鹹謀即哩係妹安抓」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賴帳是有點良心的行...(恕刪)

我哪裡說了賴帳是有良心的行為?
我的意思是說
賴帳雖然很糟糕
但是通常這種人還是有剩下來的一點點良知
不至於無恥下賤黑心
故意要跟債主惡搞鬧到上法院雙方在法官面前對質才肯還錢
通常只是消極的不主動還錢罷了
所以支付命令本身對債主的簡易催討的功能還是很有效的
而且你提的脫產
跟支付命令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
會去脫產的人
會不理支付命令嗎?
支付命令就算不修法
會脫產的人肯定會提出異議
然後雙方進入民事法院
對於脫產還是沒輒呀
支付命令修法去扯到脫產
根本就是完全搞不清楚實際情況吧
***********************
這位朋友你的國語文能力可能有問題
對於文章的前後言所連結的文意並否無法看懂?
要不要考慮先把國語文能力弄好呢?


sonic172 wrote:
我哪裡說了賴帳是有...(恕刪)

實際上這種人還滿多的.....
法律這種東西設立的預設立場就是建立在人那無法根絕的惡性上
所以法律制定上不能建立在人那良知,而是要預設在杜絕人的惡性上

至於支付命令被人拿來惡用
在修改上要針對的是
誤判的再審機制、釋明的驗證能力
還有當在審判定釋明的證據力係屬偽造檢察機關主動介入偵查的制度建立
要讓惡用的一方明確知道成功機率很低,而且失敗馬上要吃刑事官司
這樣子才有意義
而不是發現這扇門有問題,把這扇門給封起來
這種治標不治本的修法,根本無助於把現在的問題改善,反而有造成其他問題的風險

sonic172 wrote:
賴帳雖然很糟糕
但是通常這種人還是有剩下來的一點點良知
不至於無恥下賤黑心
故意要跟債主惡搞鬧到上法院雙方在法官面前對質才肯還錢
通常只是消極的不主動還錢罷了
所以支付命令本身對債主的簡易催討的功能還是很有效的
***********************
這位朋友你的國語文能力可能有問題
對於文章的前後言所連結的文意並否無法看懂?
要不要考慮先把國語文能力弄好呢?
(恕刪)


如果賴帳只是消極的不主動還錢
那債主來討債就會被動還錢
根本不用支付命令您說是吧

您是否對賴帳二字的含意有誤解?

賴帳到使用支付命令
就是債權人窮盡私人手段無法獲救濟
才訴諸國家機器幫忙處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APON wrote:
實際上這種人還滿多...(恕刪)

就算有很多這種人
面對這種人本來就只能靠法官
遇到這種無恥到會跟債主上法院雙方對質訴訟
就算支付命令沒修法
你認為這種人會對支付命令保持沉默而不提出異議嗎?
終究還是要跟這種人上民事法庭呀
支付命令本身就只是一種簡易判決
債主遇到難纏又無恥的債務人
就是不能簡易快速呀
大家就得照著既有的法院程序一步步走
********************
>如果賴帳只是消極的不主動還錢
>那債主來討債就會被動還錢
>根本不用支付命令您說是吧
我快暈倒了
不主動還錢就是債主來要錢也不還
反正就是相應不理
看你能怎樣
通常就是有這種人
他就是不理債主的催討
也不主動處理債務
簡而言之就是逃避面對人生的魯蛇
這種人其實很多
也不是無恥下賤
就只是不願意面對人生與應該承擔的後果
但是這種人也不會想上法院
這種逃避的人就是一整個消極擺爛
支付命令主要是用來對這種人進行簡易催討
別想太多
當然也有像上面說的這樣很糟糕的
那種惡意的本來就是要上法院
支付命令肯定也會被異議所以也沒效啦
懂了嗎?

*****************

道理很清楚
別再自己鑽牛角尖了啦


sonic172 wrote:
就算有很多這種人面...(恕刪)

比較點單點說好了
賴帳的債務人遇到支付命令的時候
這時候他要考慮的是脫產
而這時候他要考量的一點是來不來的及
來得及的話就是馬上處理

來不及的話呢?
他要考慮的方向是
對方的債權憑證的證據力夠不夠?
如果確定夠的話,就是第20天提出異議,期間能處理多少算多少
確定對方的證據不夠強勢,能夠在法院友週旋空間的話
就是馬上提出異議,讓對方進入訴訟,在確定以前開始進行資產處理
而有既判力的效果的話,用處就是對方再拖也就20天
超過這20天,確定後翻不了盤,不然就是就入訴訟

這既判力的用途就是在賭對方的僥倖心理
所以才會說支付命令是用來對付好處理的對手用的

而取消了支付命力的既判力的時候
對方就不需要有什麼僥倖心理了
只要能夠在對方發出強制執行之前
提出異議,再到法院周旋就好了,時間的限制從20+30天
變成了20+30天+N

主要的差別在這裡
這對於債權人好不好,就見仁見智了
很多時候債的問題不在於確認債權
而是在確認債權後討不討的到,討不到的債跟不存在是一樣的

實際上來說,舊法對於債務人的保障也很明確
只要否認不就好了....
sonic172 wrote:
當然也有像上面說的這樣很糟糕的
那種惡意的本來就是要上法院
支付命令肯定也會被異議所以也沒效啦(恕刪)


首先每年幾十萬件支付命令
主要服務的對象都是一般民眾
一般民眾未必對財產有系統化管理

告訴您我實際見過的案例
就是有人會在幾天內領光銀行存款
存摺連續好幾頁密密麻麻都是領錢紀錄
(為了迴避洗錢防制法所以分次領完)
然後說沒錢啊...銀行剩幾千塊是生活要用

但是很不幸的...查到有放很多年的定存漏掉
對方當然反悔想辦法凹囉...說錢是幫人代管...

以前只要不聲明異議就有既判力
修法後任何時間點都可以半路反悔走訴訟程序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
當然就沒有效果
就開始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因為支付命令就是簡易判決
當對方異議就失效了
所以對付惡意脫產倒帳的
基本上就是完全無效的工具
**************
如果債主的巨額債權要防止債務人脫產
就不是去使用支付命令
而是應該直接上民事法院遞狀
然後花錢擔保執行假扣押
雙方才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這樣才能保障債權

從頭到尾支付命令就不是要用來擔保債權的
只是一種小額債權的簡易催討工具
防止脫產就要靠假扣押

如果真的對鉅額債務有需求
就要請教律師
不是自己靠想像去使用錯誤的簡易討債的工具
***************
已經開始重複了
我就不繼續說了
我只能重申
支付命令原本就只是一種簡易催討
能夠簡易靠的就是對方的不理會
所以有沒有既判力都沒差

至於對方會理會的
惡意要跟債權人作對的
會脫產的
會把帳戶的錢領光光
也沒資產與工作薪水的人
支付命令無論有沒有既判力都沒用
省下的只是上債權人上法院的一段過程
要不到錢的還是要不到錢

很多人可能就會說
假如終究要不到錢
至少也可以讓債權人省下一筆上法院的資源
會這樣說只是單方面的自私需求
想單方面利用國家資源的自私心態
並不是法律要維護公平合理的立法基礎
*****************
老實說
債權人在借錢給人或信任對方時
本來就要承擔風險
債務一定會有要不回來的風險
國家不可能給債權無窮的擔保
很多人都認為債權不能要回來都是國家的錯
自己都沒錯?

民法主要的立法原則只是協助調解雙方
而不是保證一定的要去維護某方面的完整利益
更不可能保證債權的履行
只能裁定釐清雙方的關係
並在一個可行的程度範圍內協助執行

面對惡意的詐欺倒債之類的只能訴諸刑法了
我認為站在債權人的立場
與其怨恨支付命令被修改
還不如督促刑法對於詐欺的刑度要加重
這樣至少還可以讓惡意詐欺倒帳的人抓去關久一點
尤其現在電話詐騙這麼多又這麼嚴重
其實修法重罰一點也還蠻適合的

法律有其極限
也有許多的限制
是用來替所有人維護權利與義務
而不是用來讓特定對象可以挽回錯誤的決定
公民課程就上到這邊
不多說了
sonic172 wrote:
如果債主的巨額債權要防止債務人脫產
就不是去使用支付命令
而是應該直接上民事法院
然後花錢擔保執行假扣押
雙方才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這樣才能保障債權
(恕刪)


直接上民事庭債權人要預繳裁判費喔

假扣押債權人要先拿1/3作為擔保喔

欠債能不能討到還不知道、債權人反而先拿一大筆錢出來??

您最好先了解一下設支付命令制度的原因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