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於103年間經臺中地院民事判決撤銷支付命令之執行程序
>該李姓被告也經刑事判決以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顯見受詐欺個案並非毫無救濟途徑。
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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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和展去年自行寫一張黃姓女子欠款四千九百九十萬元的存證信函,
向法院順利聲請一張支付命令並強制執行,害黃女存款遭查扣險失財,
黃女憤提告逮人。台中地檢署昨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起訴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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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詐騙集團不專業
李姓男子根本是詐欺外行
居然自行偽造然後還自行申請支付命令
這樣當然會被抓到
就因為偽造債權者被檢方查緝到
這樣才讓刑法的詐欺罪成立了
當然支付命令可藉此刑法詐欺的判決而***順勢**取消
你們倒是說說
這算哪門子的救濟?
舊法在詐騙集團稍有專業知識的情況下
偽造者根本不可能被抓到
檢方根本查不出當初偽造債務憑證的人是誰
只知道拿著偽造債務憑證申請支付命令的人是個債務的轉讓者
請問各位實務經驗豐富的專家們
在這情況下詐欺罪要怎樣成立?
這個申請支付命令的詐欺共犯只要說自己只是善意的債務轉讓繼承者
請問刑法要怎樣治他的罪?
請問只憑著一張偽造的債務證明要怎樣抓到偽造者?
詐欺罪不成立的情況下
要怎樣取消有既判力的支付命令呢?
拿著詐騙外行而翻船的案例
來證明支付命令是可以有效救濟
根本是倒果為因
請專業一點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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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開題文的的兩點意見:
>對承認該筆債權之真正債務人而言,除了要花時間及勞力出庭外,
>最不利的是,該債務人須再負擔一筆因敗訴而生、由債權人先繳納之高額訴訟費用。
>所以針對兩造均無異議的債權,為了保障真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及程序利益,
>賦予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確有其必要性。
我懷疑寫這篇文章的真的是個法官嗎?
怎會連民法的基本意義都不懂
對於兩造和意的債權為什麼要靠政府呢?
你們私底下就該協商清償
而不是動不動就想靠民事來解決吧
民法是政府用來協助解決爭端
沒有爭端兩造均無異議
那就該自行兩造私下討論該怎樣清償
而不是硬要浪費司法資源
這樣惡搞然後才來說要多花錢?
一整個莫名其妙
司法不是拿來幫閒人惡搞的
私下的糾紛盡量自行解決
就算是支付命令也不該隨便使用
使民眾能夠自行解決紛爭
才是民法該促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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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段之情形,依修法後之支付命令制度,
>雖可讓被害人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資以救濟,
>但是同時該被害人必須要先繳納訴訟費用。
>假設被詐騙之金額是一千萬元,被害人就必須要先繳納高達十萬元之訴訟費用
>,遑論其他委任律師等之支出;倘若被害人要停止詐欺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
>,依法也要提供一定之擔保,對被害人來說,是否真有能力負擔,甚有疑義。
我再次懷疑這位真的是個法官嗎?
當受到詐騙集團的欺騙
舊法是根本要不回來
除非能抓到偽造者,然後詐欺判刑確定
現在有了救濟管道只需要付出百分之一的詐騙金額
就可以保住財產
至於擔心對打這些平反的官司費用無法負擔
只能找法扶去幫忙了
總比房子被拍賣要不回來好呀
新舊比較是哪個比較好?
這還有疑問嗎?
整篇文到底在說些什麼呀
不修法的話不是更糟糕
所以這位法官是認為要修更大一點嗎?
當然如果有更好更有效的司法救濟程序
當然樂見其成
但對於詐騙這次的修法絕對比不修要來的好
至於要怎樣修得更好更完善
大家可以好好再討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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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既判力上面打轉
根本是莫名其妙
支付命令的簡易判決的來源既然是默認(不理會)
那就很少會有債務人會突然想又翻盤
而且翻盤也是要重新花訴訟費打官司
債務人若沒冤枉與冤屈
沒事又怎麼會想上法院去惡搞自己呢?
所以取消既判力根本並不影響支付命令的正常使用
反而因為過去舊法使支付命令對債權人有相對的優勢
所以造成支付命令的隨意使用
對債權人來說使用支付命令便宜方便又有效完全沒副作用
在這種不平等之下
變成債權人懶得自行協商討債
把原本自己該負的討債協商的責任賴給司法
濫用支付命令來幫他討債
就是這樣既得利益後
才會有針對這次修法的反彈
歪風本來就該矯正
民法是用來有效解決紛爭的
民法與司法資源本來就不是替特定一小群人低頭服務的
就算是簡易判決也不該隨意濫用
sonic172 wrote:
>詐欺集團聲請支付...(恕刪)
詐騙集團不專業
李姓男子根本是腦殘自行偽造然後自行申請支付命令?
那麻煩這位專業人士告訴我們怎樣做才叫專業,好嗎?

債務人如果認為債權不存在,刑事部分本來就可以提出詐害債權之告訴,而民事部粉也本來就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或侵權行為之訴訟
法院也不是沒做過相關判決
我已經舉過例子了,就是84年台上字第196號判決
這和詐騙集團專不專業有何關聯?
事實上我舉的文章也說的很清楚了
誤認詐欺集團或誤認拋棄繼承效力者,也可能對法院訴訟文書不搭理,經法院一造辯論而敗訴。因此,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並不能避免受害,難道主張取消既判力者也主張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取消嗎?
將救濟途經和既判力扯在一塊,是啥道理,既然覺得救濟途徑不夠,那就應該增加救濟途徑,廢除既判力,除了讓支付命令制度被瓦解,我實在看不出對被詐騙之債務人有何幫助
我真的懷疑寫這篇文章的真的是個法官嗎?
怎會連民法的基本意義都不懂
對於兩造和意的債權為什麼要靠政府呢?
你們私底下就該協商清償
而不是動不動就想靠民事來解決吧
如果你不明白何謂非訟程序,那就不要用你的法學知識來評斷其他人的專業,簡單來說「支付命令」為「督促程序」的一種,目的是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如果債務人無異議,自然在收到支付命令時就會履行其債務,這是才有兩造合意(所謂合意,一定是一方先為要對方履行債務之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承諾履行債務,這才叫合意,如果債權人未透過督促程序要球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如何得知自己該如何履行債務,因為有合意所以沒有訟爭性,自然無須透過法院來解決,但未避免債務人假裝合意來脫產,自然必須對支付命令賦予一定之效力),但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就產生訟爭性,自然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以上所說,就是所謂以訟爭性之程度來決定是否開啟訟程序,另外私底下的協商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隨時都有可能被當事人推翻,所以根本沒意義,拿這個出來說,只是顯示出你對民訴法和非訟事件法的基本意義根本不懂!

當受到詐騙集團的欺騙
舊法是根本要不回來?
除非能抓到偽造者,然後詐欺判刑確定
現在有了救濟管道只需要付出百分之一的詐騙金額
就可以保住財產?
舊法根本要不回來?那84年台上字第196號判決和上述臺中黃姓婦女的案例要怎麼解釋
再說了,說新法要得回來根本是腦補的內容,麻煩等真的有案例靠新法要回來以後再說,否則就別用這些腦補的內容說新法有多好
我再說一遍,不要裝做沒看到
該債權人既為詐騙分子,被害人期待其老實地返還所墊付之訴訟費用,甚至是已被強制執行財產之機率,顯然微乎其微。
這段話簡單來說就是,詐騙集團照樣還是可以利用支付命令來詐騙(因為支付命令還是有執行力),而且也沒什麼成本增加的問題(因為詐騙集團本來就不會在乎被告,頂多是底層幹部被關而已,當然更不可能支付債務人預先墊付的訴訟費)
一個根本無法遏止債騙集團行使詐騙的龍套條文,卻得賠上整個支付命令制度瓦解的代價,真是可悲呀
取消既判力根本並不影響支付命令的正常使用?
我開版所引用的文章已經提過了
新法修正後,債權人利用支付命令之誘因恐已不再;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然因該支付命令已不具確定判決效力,此意味著債務人在多年後仍得以再爭執該筆債權存在與否,則對於取得該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而言,其權利仍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為避免債務人日後再對該債權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能在一開始即選擇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麻煩你看懂這段文字再說什麼,而不是一直用自己的知識做出自己覺得正確的結論
支付命令不具既判力,就代表債務人可以隨時隨地否定該筆債權之存在,這對債權之履行當然會有影響(什麼很少會有債務人會突然想又翻盤?這種結論有任何依據嗎?)
覺得公示送達的方式有問題,應該是去修送達的方式,覺得救濟途徑對債務人不夠有利,應該是去增加更多救濟途徑,怎樣也不應該扯到既判力,因為支付命令制度的優點正是建立在既判力上面,將既判力取消,等同於廢棄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節省司法資源有很大的影響!
在錯誤的方向上修法,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製造更多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