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u wrote: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引述「新北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指出,只要任何集會活動需要搭設舞台、棚架,都應依規定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卻怠於執行,難辭其咎。 新北市府:嗯,委員所言即是。為妥善保護民眾安全,決定在每戶每個場所,配置觀察員一名, 落實監督,以防民眾再度發生類似危險。 喔~對了,因為要每戶各場所配置,本府人力顯有不足,決定直接聘任各該戶長為觀察員, 並納入公務員體系,依據公務員獎懲進行考評管控。耶~人人都可以當很有福利的公務員了
polu wrote:〔記者曾韋禎/台北...(恕刪) 我辦活動超過10年了,還沒聽過在商業場地辦活動要跟所轄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的。大概是我孤陋寡聞,不夠專業。這樣吧,請高委員以身作則,以後高委員競選造勢活動,先跟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要通過消防局安檢,舞台結構要有結構技師簽證,並向建設局申請搭設。向衛生局報備,現場設立醫護站,派駐專業醫師與護士。還有要向警察局申請秩序維護與交通疏導。如果沒有齊全的話,那高委員是否就不要辦造勢? 如果都依照法規辦理,我想高委員就立下了一個非常好的典範供其他人遵守。
kay1972 wrote:我辦活動超過10年了,還沒聽過在商業場地辦活動要跟所轄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的。大概是我孤陋寡聞,不夠專業。這樣吧,請高委員以身作則,以後高委員競選造勢活動,先跟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要通過消防局安檢,舞台結構要有結構技師簽證,並向建設局申請搭設。向衛生局報備,現場設立醫護站,派駐專業醫師與護士。還有要向警察局申請秩序維護與交通疏導。如果沒有齊全的話,那高委員是否就不要辦造勢? 如果都依照法規辦理,我想高委員就立下了一個非常好的典範供其他人遵守。 感覺高委員在挖洞給自己跟同黨候選人跳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程序。本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本件程序所稱臨時建築物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演藝集會場所、攤販集中場、競選辦事處或其他類似場所。這次活動好像有邀請人上台演唱表演若有安排人上台演唱表演 就應該是所謂的演藝集會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