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以辦"兒童節一起上街頭"嗎 ?已有網友告知白玫瑰運動

直接找完全執政的黨的立委立法不是最實際?
不然對手提的案還不是只能被他們多數否決,
別忘了一直以來他們對廢死可是不遺餘力。
童遭斷頸命案,藍委提案修法,主張殺害12歲以下孩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表示,他們反對該項修法,因為每條人命都該一樣重要,若是誤殺又該怎麼辦,「修法不負責任」。

她也指出,現行司法一直把精神病患汙名化,認為衛福部該有肩膀擔起任務,做好精神病患處置問題,不能前端沒做到,傷害後面更多人。但若是吸毒導致精神障礙,她認為該罪上加罪,「否則精神病患何其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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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修法..我覺得又是那種臨時想到的法案..因為這個法律說真的很可能會被推翻...

第一:殺害12歲以下幼兒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那12歲以上的呢????還是依照之前的法規走?

那會不會衍伸出...不能殺12歲以下..我殺13歲好了???12歲跟13歲差多少?反抗能力沒差多少阿...

真正要修的是殺人罪....只要是殺人..不管你殺幾歲的...不要在像以前判的..

有人是有期徒刑...只因為他有悔意...可以教化...甚至最高變成無期徒刑..因為他殺人手段不夠殘忍..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看..就一個殺人罪...最高死刑...最低10年..這還不是說義憤殺人..過失致死.傷害致死...

這條法律不改..卻去加個殺害12歲以下孩童處死刑或是無期徒刑...這不是邏輯很奇怪麼?

難到12歲以下的命比較重要..12歲以上的命就比較不重要?所以必須差別對待?

真的想改..很簡單..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樣就可以了.....

本來就有差別對待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傳統觀念裡,殺害父母比殺害一般人更令人髮指
刑法第272條,對這種人神共慎的行為明訂只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兩種
比照辦理,對殺害兒童也明訂只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兩種,可說有例可循

當然,直接修刑法第271條,把殺人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選項拿掉,更好

至於那個牽拖誤殺怎麼辦的
只是在鬼扯兼模糊焦點而已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zhenxing wrote:
本來就有差別對待刑...(恕刪)


所以...直接修法將刑法271條殺人最直接修成死刑與無期徒刑...這樣就好了..

增修12歲以下才適用..我覺得是脫褲子放屁...

至於誤殺...誤殺有誤殺的判刑....

而下面那個啥殺直系尊親屬啦...或是母親產完後殺小孩啦...就直接引用殺人罪即可...

這不是讓那些法官更好審理麼?而且可以節省更多的司法資源麼?



algerno2 wrote:
所以...直接修法...(恕刪)


殺人的理由很多,預謀蓄意、義憤、自衞、不堪折磨虐待、久病纏身厭世⋯⋯,刑度都一樣?

小孩子跟殺人犯無冤無仇,在路邊玩耍就被斷頭身首異處,是什麼樣的心理變態才能對毫無抵抗能力的孩童下毒手?這種人還有什麼資格求人原諒,留在人世間?

VICCHEN2006 wrote:
殺人的理由很多,預...(恕刪)


請你去看一下法條再來討論...

殺人罪就殺人罪..義憤殺人罪是另一個條款..過失致死罪也是另一個條款.

傷害致死罪還是另一個條款...自衛殺人..又有另一條法條..

我不懂你真的有看過刑法才來討論麼???
algerno2 wrote:
請你去看一下法條再...(恕刪)


是啊!?多加一條殺童者唯一死刑有問題嗎?

這些人渣為什麼專挑幼童下手?什麼理由?反正殺一兩個人又不會死,小孩何辜?

algerno2 wrote:
請你去看一下法條再...(恕刪)

懂法條的又如何,該判死的不判,放出來後有繼續害死人
乾脆只直接限縮判決權限
法官自己恐龍,就不要怪人民制定SOP要他們一個口令一個動作
依法判決,結果只有死刑與無罪,當場被逮的就沒機會喊冤了
這已經是人民累積了很多年的憤怒,不得採取的手段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殺人罪不是應該要慎重判決、從大大口中叫浪費司法資源、感覺很冷血。


algerno2 wrote:
所以...直接修法將...(恕刪)
50元別捐,活動,不要去。
經歷過這麼多色的團體跟活動了。
你們還搞不懂這是誰家的組織?
更不用說又是凱道。根本搞錯對象。
他們的臉書專業還有人嚷嚷說都參與活動8年了,8年改變了什麼?
我就直接點醒他,8年你都去凱道,當然改變不了什麼。
你加入錯的團體,搞錯訴求的對象,再給你1萬年也什麼都不會改變。
你們要去的是北平東路30號中山南路一號
而不是凱道!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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