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blegun wrote:經過多年亞太製造中心(X)亞太海運轉運中心(X)亞太航空轉運中心(X)亞太金融中心(X)亞太電信中心(X)亞太媒體中心(X)但!亞太詐騙中心(O)努力數年 正式落成普天同慶...(恕刪) 臺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渣!
台灣與大陸人在馬來西亞設立機房詐騙大陸民眾,中國大陸原本要比照肯亞模式押送涉案的五十二名台灣人回大陸偵辦,因台灣強烈抗議,大陸昨天態度大轉彎,同意依過去兩岸默契,讓台灣帶走涉案的台灣人,首批廿人今天深夜抵台。這廿人因在台灣沒涉案或遭通緝,台灣也沒有他們在馬國的涉案資料,檢警無從立案,他們一上飛機即回復自由身,檢警在他們抵台後,警方只能在機場發給通知書,請他們自填在馬國涉案過程,之後讓他們離開,讓他們在台灣「趴趴走」。==================既然完全沒有資料無法立案,在台灣的檢察官眼中,這群人都是清白善良的,那台灣又為何堅持用司法管轄權當藉口,從大陸的屬地司法管轄權中,搶回人犯呢?既然清白善良,又為何請他們簡單寫下馬國涉案過程,這些人交作業時,乾脆就寫 "食尚玩家:西遊記篇",介紹大馬哪裡好吃哪裡好玩.以後台灣人在國外犯罪,台灣政客都堅持要回台自我審理,結果台灣檢警 都不清楚他做了什麼事,就先放人回家了.人權至上.這好比說,老師問同學 誰會組裝這台機器...小明 根本不會,也看不懂使用手冊,小華卻搶著舉手說,小明他會他會...結果小明被迫拿到機器零組件,拆封後,就傻在哪裡,最後乾脆散置不管 .俗話說 占著茅坑不拉屎....大陸把茅坑 先讓給台灣了,台灣卻拉不出來,還把茅坑給毀了.
我不知道對不對,希望有人糾正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339條符合這一句)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339條不符合這一句)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我相信馬來西亞有詐欺罪,但是可能沒騙到馬來西亞人,他們懶得管,趕走最快 )。第 3 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先不講被害者在哪,光這三條,這20人大概現在已經在開趴了。
法務部這招 真的臨去秋波 真的高手高手高高手 打出的一個超級絕招在眾目睽睽下 按照準執政黨和時代力量要求 將人要回來然後發揮台灣之光的特色 迅速把人給放了坐實台灣的確無法處理詐欺犯問題 的確輕縱犯人而大陸給台灣民眾印象 願意嚴刑峻法對付犯罪份子明著是幫綠營在執政前將大陸一軍但實際上大陸可以把這個當成一張好牌 接下來就好玩了大陸方面可以利用這個牌 片面停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可以拒絕部份或是所有台灣任何的引渡要求並強力以此為例跟各國遊說 引渡所有台灣罪犯如詐欺犯到大陸受審並以此為契機 慢慢遊說相關國家 停發台灣的免簽證然後以後很多台灣犯罪的人 尤其是經濟犯罪 都攜款潛逃過去大陸在司法方面 民眾會對這政府失望加上大陸對台經濟制裁 以後的執政黨 只能徒稱負負 卻莫可奈何另外 "台灣司法輕縱犯人"在社會刻板印象下令下任總統必須嚴格執法和司法改革 而廢死是一個敏感話題綠營想推陳前總統的特赦 已經很渺茫了說到底 把司法當成政治操弄 最後還是會在司法上面認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