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魯米 wrote:新上任的駐新加坡代...(恕刪)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職員酒駕公司可要求無償資遣換成政府就變沒關係以後是否當成公務員操守範例公務員喝酒都可以用力喝只要沒出人命沒誤事政府就當你靠山看誰敢講話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按照報導被按公共危險罪送辦,即使緩刑這樣會算有前科嗎? 新加坡政府不知道有沒有在看台灣新聞。
明知不能酒駕還要犯,這如是私領域,那請問有公領域嗎???城仲模,世間情....在摩鐵內更是私領域啦.我比較擔心他到了國外是否可能會犯些更奇怪的.譬如說會不會在某個外交宴會酒一喝,伸出鹹豬手,然後說這也是"溼領域"???恩,這不只是溼領域耶,是比酒駕還更溼的當事人的溼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