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補貼方案,應該獲得掌聲.

奇怪了
他們之前沒有領到現行法令的補償嗎???
樓主要洗風向也用點功
法令規範就是這樣
要加~要改都沒關係
大家照程序來
當初搞出約聘人員這種制度不就是要和一般公務員區分
現在難收拾那就依法定程序來解決
看要修法來一體適用
豈可自創解釋從寬認定後~~又說別人不能適用?
敝人我法律工作20年
就從沒聽過便當費、車錢、家庭壓力造成心靈創傷這種補償名目
完全是揣摩上意硬要賠錢的結果

當一個國家由法治變成人治的時候
是非不分 毀憲毀法也已不遠矣
聖經: 魔鬼不願意人是就是,非就非;乃是要人似是而非,似非而是

橄欖綠 wrote:
先說服我這些人抗爭是有理的吧。如果只是在亂鬧吵著要糖吃,不要說50萬,一塊錢我都不爽。...(恕刪)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還好他們不算公務員,不然更麻煩。

liu6726910 wrote:
然後賠了又說別的約聘人員不能一體適用...(恕刪)


是真的不能適用阿,因為現在都是派遣公司來的,以後有問題是派遣公司要去處理阿。

hanchichuang wrote:
若是合法的,一毛也要爭取!
若是不合法的,一毛都不能給!
要是違法的不合法......當然是法院上爭取囉!




當時的合約規定…有那一條沒有做到…需要補貼

為什麼收費員不敢走法院來爭取…

護航的人可以說明嗎

陳小春2525 wrote: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還好他們不算公務員,不然更麻煩。


現在有人說這些人不是符合勞基法的雇用員工嗎?只因為雇主是政府,就必須無限上綱的加碼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是真的不能適用阿,因為現在都是派遣公司來的,以後有問題是派遣公司要去處理阿。


“都”是派遣公司的?我表弟兩星期前才拿到台北市政府的臨時聘僱工作,月薪3萬,莫非他在畫虎爛?
陳小春2525 wrote:
是真的不能適用阿,...(恕刪)


你先去弄清楚問題爭點吧
本案根本和派遣或僱主是誰無關
是在爭議約聘僱人員和正式公務人員保障的差異
高公局本來就是實質僱主
他的補償已經依現行法令辦理(去查查離職儲金制度吧)
這是全國約聘僱人員都適用的
如果這些收費站人員主張他要優於現有法令
那就去申請釋憲
看看政府可不可以搞這種約聘制度
不然就去行政或民事法院告告看
看看法院會怎麼判

還有今天補償的項目
法源在哪?
哪一條有寫?
沒有法源的制度外賠償
不是人治是啥??
橄欖綠 wrote:
“都”是派遣公司的?我表弟兩星期前才拿到台北市政府的臨時聘僱工作,月薪3萬,莫非他在畫虎爛?...(恕刪)


那就要看怎麼約定的了。
真是恭喜你表弟了,從以前到現在,最好的雇主是中華民國。


陳小春2525 wrote: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還好他們不算公務員,不然更麻煩。


是不是受僱人從來不是爭執點呀?

重點是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是每一年的合約都有呦!

然後2013年12月30日凌晨0時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正式全面實施後,942位約僱收費員,其中486人選擇支領轉職補償金,456人選擇轉置工作。選擇轉置工作456人中,截至6月10日止,已媒合成功247人, 209人待媒合。

好吧,起碼已經每年都告訴你,連續告訴你8年了(2006~2013),你的工作是一年一聘,等到電子收費全面實施就不會續聘了,然後
現在你出來喊說你好可憐,你不知道你的工作是一年一聘的,政府要保障你永遠的工作權利,我中間出來抗爭的費用跟便當錢也要給我,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不用談合不合法的問題,連林全自己都出來說這沒有違法,而且合乎當時政府跟遠通簽訂的合約,所以這些人的抗爭是走一種「我知道我自己法律上沒有依據,但我人多,所以我就要你給錢」的路線)

也許你認為合理,但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不認為合理,那在於法無據(現在政府還找不出法律依據跟財源)下,為何要政府出錢?
難怪蘋果日報開始談論加稅,錢都這樣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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