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還好他們不算公務員,不然更麻煩。
是不是受僱人從來不是爭執點呀?
重點是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是每一年的合約都有呦!
然後2013年12月30日凌晨0時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正式全面實施後,942位約僱收費員,其中486人選擇支領轉職補償金,456人選擇轉置工作。選擇轉置工作456人中,截至6月10日止,已媒合成功247人, 209人待媒合。
好吧,起碼已經每年都告訴你,連續告訴你8年了(2006~2013),你的工作是一年一聘,等到電子收費全面實施就不會續聘了,然後
現在你出來喊說你好可憐,你不知道你的工作是一年一聘的,政府要保障你永遠的工作權利,我中間出來抗爭的費用跟便當錢也要給我,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不用談合不合法的問題,連林全自己都出來說這沒有違法,而且合乎當時政府跟遠通簽訂的合約,所以這些人的抗爭是走一種「我知道我自己法律上沒有依據,但我人多,所以我就要你給錢」的路線)
也許你認為合理,但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不認為合理,那在於法無據(現在政府還找不出法律依據跟財源)下,為何要政府出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