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的,哎呀,我的眼睛業障重!



所以當初何董事長(?)是知道自己簽得都沒效,先把人騙去上班才簽的,還是簽完回來才發現,自己根本不能作主?
秋後算帳記修護工大過?何煖軒:將了解情況
新頭殼newtalk | 周富美 台北報導 發布 2016.08.10 | 05:45 PM
「華航新任董事長何煖軒曾說過,不會對任何參與罷工的人秋後算帳,但2位修護工在8月8日父親節收到記1支大過的通知」,對此,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強調,最快將於12日展開行動,除了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外,也將同時對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而何煖軒10日下午受訪時表示,目前尚未得知該公司內部2位華航資深修護工遭到記大過之事,更非他親自授意簽名執行,稍晚會進一步了解情況。
「我說過不會秋後算帳,絕對不會『自打嘴巴』,而且說話算話」,何煖軒強調,他尚未聽聞華航資深修護工劉惠宗、朱梅雪2人,因籌組工會並聲援空服員罷工遭到秋後算帳記大過之事,依照他的個性,承諾過的事情就「算話」,他還需要一點時間了解詳細情況。
詳細新聞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8-10/76102
慘了,何董事長(?)

說話都不算話得!


Barlog wrote:
看了下新聞的回應假...(恕刪)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資 2字第101012550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團體協約法 第 2、8 條 ( 97.01.09 )
要 旨: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2、8 條,團體協約法未有對雇主之協商代表之資格或
產生之方式有明文規範,應回歸民法之代表、代理或公司法之代表等相關
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團體協約法第 2 條雇主之定義及其協商代表產生之方式等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9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130466800 號函。
二、所詢團體協約之雇方當事人疑義一節,查團體協約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
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又訂立團體協約係為契約行為之一種,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權利能力
及行為能力。基此,團體協約締約當事人,雇方可為個別具有權利能
力及行為能力之雇主(例如獨資資本主、公司等),亦可為有權利能
力及行為能力之法人資格雇主團體(例如各業同業公會或其聯合會)
。
三、另詢團體協約之雇主協商代表疑義一節,查團體協約法第 8 條規定
略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
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該條文僅就團體協約之勞方或
雇方為團體時,需有特別內部授權程序之規範,惟進行團體協商當事
人之一方如非為雇主團體而係同法第 2 條所稱之雇主時,因團體協
約法未有對雇主之協商代表之資格或產生之方式有明文規範,爰此,
雇主協商代表之產生應回歸民法之代表、代理或公司法之代表等相關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