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我只是對於法官任意見解法律不以為然而已,例如違約可以見解成議價。
自由心證獨立審判也必須受法令限制才對,否則要檢察署、最高法院以及憲法法庭何用?
嗯...
我知道啊~
我又沒說對錯,只是說不贊同而已~
或者應該這麼說~
改革是要的,只是大家認同的方法不一樣而已~
這沒啥好爭的 & 好解釋的吧~

Shuuta wrote:
只要陪審團的陪審員...(恕刪)
robert_ren wrote:
法官的獨立審判是被法律“保護”,是要限制什麼?
...(恕刪)
robert_ren wrote:
法官獨立審判甘“檢查署”什麼事?檢察官還能來管法官?檢察官是不是住海邊?
...(恕刪)
robert_ren wrote:
要最高法院憲法法庭何用?他們存在的意義不就是避免下級法院錯誤見解錯誤引用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