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文-愛滋病收容機構志工看到的男同志

Gary2013 wrote:
不禁想問,
拒絕同性...(恕刪)

現在是人權,立法過後變歧視,全世界的同婚國家都有立反歧視法。我們國家有性別平等教育法。

TfhC wrote:
異性戀絕大多數都可...(恕刪)

現在一堆不孕或不生小孩的,也已經稱不上「絕大多數」了。

唉~~能不能接受這個族群是你的事情,
而我的目的則是要努力澄清大家對這族群或是同性婚姻的誤解。
我們兩個著眼的角度不同,說再多也是口水戰,就不用彼此浪費時間了。


TATAMAMA wrote:
這文章有點年紀了吧
...(恕刪)

這倒是真的,
其實HIV陽性應該慢慢把它當成是慢性病來看,
畢竟定期吃藥控制,也不見得一定會發病。

綸擬辟市 wrote:
現在一堆不孕或不生小孩的,也已經稱不上「絕大多數」了。

不孕的異性戀會承認自己身體不正常,同性戀為何不承認自己不正常。
另,你所謂的一堆,到底是多少?給個來源數據吧,謝謝。
至於我說的男男戀女女戀絕對生不出小孩,應該不用給數據吧。
綸擬辟市 wrote:
為什麼挺同婚的人反對另立專法,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另立專法的背後意圖到底是什麼?
像是「原住民專法」、「身心障礙者專法」,通常都是在法律上提供這些少數族群特別「優待」的部份,
所以另立專法保護。
而目前想推的「同志伴侶專法」,卻是一再強調與現行婚姻法幾乎相同,權利、義務不變。
那不就是告訴大家「同志伴侶專法」的目的,就是要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區隔而已。
當同性戀者與大多數的異性戀者在社會上負擔了相同的責任與義務時,
卻因為性對象不同,就需要被立法隔離。

你誤會了特別法的意義
會有特別法,不是為了你所謂的特別「優待」的部份

"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即均係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即係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在這個同性結婚的議題中
普通法規定的較廣泛,附合一般身份的人,也就是一般異性戀的婚姻
而同志因身份特殊,同志結婚也與一般性別不同的夫妻定義不同
自然不可能適用在普通法中
所以特別法適用於特定身份,特別事項所及範圍的法律
剛好適合普通法規範不到的同性結婚的定義
而裡面並沒有說明是要用於 "優待" 或是同志說的 "歧視" 等字眼
就單純是因為特殊,普通法無法適用的人、事、時、地、物而定之
不代表它的責任義務必須和普通法不同
也不代表責任義務和普通法相同,就必須要歸類在普通法中

綸擬辟市 wrote:
現在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一夫一妻制,其實是近百年來才出現的。
歷史的長流中,婚姻制度從母系婚、近親婚(埃及古王朝)、買賣婚、童養媳、一夫多妻...
一路因為人們的觀念、社會變遷而修改,
家庭的觀念更不用說,以前是多代同堂,現在是核心家庭,這都是不停在改變的。

從古代到現代,從國外到國內
家庭觀念的形的改變,但本質是沒有變過的
一直以來都是男+女的型態
這是多數人並不想改變,也不容許改變的
同志有結婚需求,很好啊
很多不是同志的人也會支持
但不要想挑戰多數人家庭男+女的本質的基本觀念
你們可以自己去創一個同志家庭的觀念
然後用特別法去規範
獨立於傳統家庭觀念之外的一種新的同性家庭的觀念
不就皆大歡喜了嗎?
何必硬是要混入本質就不同的傳統家庭觀念
硬是要多數人隨著你們而顛覆幾千年來的傳統
講難聽點,你們有那麼重要嗎?

PS. 再提醒一下,特別法就只是規範普通法不適用的特殊人、事、時、地、物而已
不代表它是優待,也不代表它就是歧視
會覺得它是歧視的,其實只是你們自己歧視了自己而已

TfhC wrote:
真的有愛,就會提早...(恕刪)


那我們是否可以認為一對異性情侶如果不生小孩,
其實也用不著結婚?
反正所有的法律保障只是分開簽約,只要有愛,就會提早準備不是嗎?

相信不少人都會覺得上面那段話完全是放屁,
不過當面對同性戀者時,明明是相同條件,但是就會覺得他們「不值得」、「不配」使用婚姻制度。
這時候請問你覺得差異在哪?

TfhC wrote:
如果還不滿意,嫌麻煩,伴侶法就是幫你們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為何要反對,真搞不懂你們到底要什麼?
...(恕刪)


這個上面已經解釋過了,你甚至還有引言我那段的部份內容。
不過為了讓你閱讀方便,我還是再貼一次好了。

為什麼挺同婚的人反對另立專法,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另立專法的背後意圖到底是什麼?
像是「原住民專法」、「身心障礙者專法」,通常都是在法律上提供這些少數族群特別「優待」的部份,
所以另立專法保護。
而目前想推的「同志伴侶專法」,卻是一再強調與現行婚姻法幾乎相同,權利、義務不變。
那不就是告訴大家「同志伴侶專法」的目的,就是要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區隔而已。
當同性戀者與大多數的異性戀者在社會上負擔了相同的責任與義務時,
卻因為性對象不同,就需要被立法隔離。
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句話:「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法律不應該為偏見而服務。」

綸擬辟市 wrote:
不過當面對同性戀者時,明明是相同條件,但是就會覺得他們「不值得」、「不配」使用婚姻制度。
這時候請問你覺得差異在哪?


我記得物理有教過 正(+) 正(+) 為相斥 , 負(-) 負(-) 亦為相斥 !! 不管是物理或科學都成立 .
那為何現在要改變這論點 ? 只為少數人偏執的觀念 , 就要積非而是嗎 ...
綸擬辟市 wrote:
不過當面對同性戀者時,明明是相同條件,但是就會覺得他們「不值得」、「不配」使用婚姻制度。
這時候請問你覺得差異在哪?

「不值得」、「不配」使用婚姻制度?
這是你自己的想法嗎? 還是你覺得一般人應該是這樣的想法?
大錯特錯了
精準的來說,一般人的想法應該是同志「不適用」於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它是一種很中性的言論,沒有一點歧視的味道
也就是很單純是因為不適用而已
所以請你們用特別法去創一個適用你們的婚姻制度
民法規範傳統的異性婚姻制度,特別法再規範同性婚姻制度
一種不同於異性婚姻的新的同性婚姻制度
你有你要的結婚,我們也能保留我們想要堅守的觀念
一般人接受了同性結婚制度,同志也不要動到一般人的家庭倫理
雙方各取所需互不影響,不是就很好嗎?
何必少數人強迫多數人放棄既有的婚姻制度,來成全你們想要的婚姻制度
把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搞成四不像,一團亂

Gary2013 wrote:
在yahoo新聞下...(恕刪)


生活周邊的男同志女同志...還真的很少單一伴侶的.大部分是多是多數伴侶.

綸擬辟市 wrote:
那我們是否可以認為...(恕刪)


專法不是為了優待而產生...而是補足本法之不足而產生...



綸擬辟市 wrote:
不過當面對同性戀者時,明明是相同條件,但是就會覺得他們「不值得」、「不配」使用婚姻制度。
這時候請問你覺得差異在哪?
民法 第二章 婚姻: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簡單說
民法對婚姻的規範
是基於(要生殖延續後代)及(防止近親衍生的遺傳問題)
同性戀者當然不配使用這一條文(所規範的婚姻制度)
民法也不值得為同性戀者而廢除這一條文(所規範的婚姻制度)

至於(親生子女)跟(收養子女)有一樣嗎?
同性戀者本質上就是不想要子女
異性戀者患不孕症者卻想盡辦法要親自生(有血緣的)子女
差異不是很明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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