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999 wrote:
http://www...(恕刪)


我覺得這言論比較像無政府主義者發的......
algerno2 wrote:
其實這並不奇怪...台灣.缺的不是性開放..台灣缺的是性教育...

而差兩字...差很多...台灣需要的是落實逐級層性教育...(恕刪)


非常的認同,人家說商人無祖國,但藝人呢?他們很多人也常分不清楚他們要的是什麼,會支持同運,也不奇怪了!

cooldog wrote:
非常的認同,人家說...(恕刪)


這則新聞就可以看到何謂全面性教育...

全球面臨的兒童之戰!全面性教育大解構

詳細報導
剛剛在啞虎留言區看到的留言,很多人按讚,

"社會沒有服從變態的必要"
Maedatsun wrote:沒問題呀!若這位老師...(恕刪)




其實他們最想廢掉的,搞不好是下面這個(除了第12及16條,這樣才可以玩得更嗨)...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8條(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相關罰則】第1項~§2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及主管機關之調查)【相關罰則】§23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16條(感染者之治療或醫療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
感染者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
感染者拒絕前項規定之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
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後二年內,以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及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兩項補助之對象、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罰則)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條(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條(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五條之一或第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Li C.S. wrote:
其實他們最想廢掉的...(恕刪)


其實他們真的想廢...

全球面臨的兒童之戰!全面性教育大解構

裡面就提到了這一段....

有愛滋也不用主動講 因為這是性權

複雜的性關係就可能感染令人擔憂的性病,然而小冊子也有解套的方式。它告訴年輕人「有權利對性伴侶隱瞞自己的HIV狀態(陰性/陽性)」,間接慫恿HIV帶原者從事會傷害他人的行為。

「他們只在乎自己,不在乎別人的安全。小冊子的內容是說,如果雙方決定不帶套子,那是他們的權利。我認為這是個嚴重的警訊。」格拉斯曼醫師(Miriam Grossman, MD)說。


wndforce wrote:
聯合國日前在年度大會上,針對兒童權利作出一項決議:拒絕「全面式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CSE)
台灣沒有跟世界接軌所以沒多少人發現,其實雙方勢力已經打很久了


是的...雙方其實已經打非常久...大家你來我往的...
小鐵子 wrote:
「恐同」是有醫學上的根據喔,其實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簡單講,如果父母帶同志小孩去精神科,想要治療同志。
這個精神科醫生要治療的對象會是父母,不是那個同志小孩喔。

很多人在觀念上不對,沒有意識到,也不想改。
這才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也是爭執的源頭喔。


如果說你身為一個善良的民眾對恐怖分子懷有恐懼感,那是身為善良民眾的你的錯還是恐怖分子的錯?

那些傷害無辜人民的恐怖分子若只是想守本分的過自己日子做個好人,沒有任何人會對他們有恐懼或憎惡感。問題在於,恐怖分子意圖用暴力的方式強迫大多數人去接受他們極少數人的意識形態。

同樣的,那些壓迫無辜人民的同戀份子若只想靜靜的過自己的生活方式,沒有人會對他們有恐懼或憎惡感。問題在於,同戀份子意圖把他們極少數人的生活方式用言語暴力及政治暴力手法強加在大多數人身上。

恐怖分子跟同戀份子以少數迫害多數的心態及終極目標完全一樣,所以就算暴力手法不同,那只是50步跟百步之分。

若恐怖分子想讓佔大多數的善良人民不再恐懼或憎惡他們,最簡單的就是停止暴力,回去做個善良人。同樣,同戀份子若想讓佔大多數的善良民眾對他們不再有恐懼感或憎惡感,最簡單就是停止少數暴力,安分守己的回去過他們的日子。

我不反對意識形態或性別取向,但我反對少數的一方以暴力手法逼迫多數的一方屈服,這是反民主的心態,恐怖主義的本質。
同運=性解放,性解放=性濫交,民法修正案972,就是性解放法案,

這兩個等號也是完全正確的,並沒有甚麼邏輯上的錯誤,

而現在的高一公民教材一看你就知道,

它並沒有真正傳遞正確的性知識,


而是把青少年的性觀念洗腦成錯誤的觀念,

讓他(她)誤以為與同性在一起沒甚不對,

失之毫釐、差以千里,

招這些成未年人往錯誤的道上直奔。
Maedatsun wrote:
如果說你身為一個善良的民眾對恐怖分子懷有恐懼感,那是身為善良民眾的你的錯還是恐怖分子的錯?


這是你用「個人解讀」凌駕「醫學專業」之上了。

我只能告訴你,當父母帶同志小孩去精神科治療,
專業作法,醫生會治療父母,而非小孩。

當一個醫生要治療誰,不是隨醫生自己高興,背後都有專業依據,每個依據背後有很多理論在支持。而醫學根據與你的個人論點,在論定過程的嚴謹度,是完全不一樣的。

你的個人解讀,只需要在腦海定義「同志=恐怖份子」,不需要依據其他客觀條件,接著你可以自顧自的推導出結論,認為自己反同背後隱藏的不是恐懼的情緒,然後你就結案。

但專業的論調不是如此簡單,每一個說法都要去找其他「客觀與事實的支持」,經正反方長期辯論,最後才能定論同性戀不是病,這一切過程並非只在腦海想像與定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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