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w0321 wrote:果然如我所預料,已經開始進行了!政府採購網【邀請北美地區同志旅遊業者媒體.赴臺熟悉旅遊機票採購】 這種事情不是今年才有,應該是你以前根本沒關心過同志這議題喔每次台灣辦同志遊行,也會吸引外國同志前來旅遊,這種都有學者研究可行性跟對旅遊收益的影響,實在不用大驚小怪到這種程度吧。像有些國家可以登記同志結婚的,還會吸引同志去登記紀念順便蜜月,一路吃喝玩樂都要花錢的。就像有些異性戀跑去拉斯維加斯結婚,吸引觀光是差不多的意思。同志沒小孩花費,當然就重視跟自己伴侶的生活品質,這種對象不騙來消費一下,難道要找全家有小孩,從飛機到餐廳都很容易哭鬧的那種對象嗎。重點是,學者研究的結果就是好多於壞,要不然官方依據什麼辦這種活動。總不能要官方去聽賣豬肉的人分析旅遊業。
Audrey103 wrote:問題是異性戀的通姦條例,並不適合同性戀啊,) 只要用一樣的法條,去約束同志婚姻,哪會不適合通姦?所以我支持修民法,讓同性異性適用一樣的法條。也讓我們異性戀在民法吃過的屎,也讓同志們嚐嚐。這是一個平等的民主時代,包括吃屎。至於亂性的問題,現在同志沒有婚姻拘束,才更會亂七八糟。如果有婚姻拘束,不要以為同志不怕被枕邊人告喔。
小鐵子 wrote:至於亂性的問題,現在同志沒有婚姻拘束,才更會亂七八糟。如果有婚姻拘束,不要以為同志不怕被枕邊人告喔。 建議同志方改一下口號,把「相愛的兩人為何不能結婚」改成「相愛的兩人沒有婚姻就會亂來」。
小鐵子 wrote:每次台灣辦同志遊行,也會吸引外國同志前來旅遊,這種都有學者研究可行性跟對旅遊收益的影響,實在不用大驚小怪到這種程度吧。 學者要研究什麼可行性?研究台灣成為同志旅遊勝地的可行性嗎?小鐵子 wrote:同志沒小孩花費,當然就重視跟自己伴侶的生活品質,這種對象不騙來消費一下,難道要找全家有小孩,從飛機到餐廳都很容易哭鬧的那種對象嗎。 所以你歧視有小孩的異性戀家庭喔?
小鐵子 wrote:只要用一樣的法條,去約束同志婚姻,哪會不適合通姦?...(恕刪) 醒醒好嗎? 通姦罪是刑法,不是民法(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刑法定義,通姦是"男女"之姦淫行為同性是男男,女女,並不是男女啊!還是你們連刑法也要跟著一起修?說尤五條,只修五條,根本是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