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難改

法律是只認戶籍地,不認居住地

戶籍地是政府按記錄來認人

如果找不到人也和政府沒關係,都是個人的錯

短期解決方案只能遷戶籍吧

因為沒人會關心你的居住地

katokikyo wrote:
用現居地代替戶籍
你的想法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罷了................(恕刪)


如果你認為是換湯不換藥,

那表示在你的認知裡,

兩個制度精神一樣,

既然是一樣的制度,為什麼不改用較方便的居住地,而要沿用不方便的戶籍制度?

EAPON wrote:
但是想要學國外如何如何時
卻都沒有想過國外有哪些配套,額外付出了多少成本...(恕刪)


這跟潮不潮無關,我一直覺得台灣人還是相當封建的,

滿腦子封建思想感覺生活在原始部落...

既然人民有遷徙自由,那為什麼要被一個戶籍制度所綑綁?

今天既然我在這裡居住工作納稅,我就有該享有這個地方的權利與義務,我為什麼要對一個我一年回去不了幾次的地方享權利盡義務?

這不是人權的最基本觀念嗎?

如果照你這樣講,當初籍貫就不該從身分證拿掉,不是嗎?

當初籍貫最為人詬病的,就是你從來沒回過你的籍貫所在地,居然可以享受該省市的福利,甚至在國民大會裡面有席次,這不是很好笑的一件事嗎?

不用動不動就搬出大帽子,說什麼配套沒想好就不要亂動,

台灣實施民主化的時候,配套都想好了沒有?

中華民國亡國了嗎?

請問國外用了居住地制度後,額外付出了什麼成本?

倒是戶籍制度讓人民必須多付成本吧。

因為有了戶籍制度,你投個票得坐船坐飛機回老家。

為了讓孩子能就近上學,你得跟房東商量或到處拜託掛戶口(好啦,我知道現在有新規定了,但是如果房東以此為藉口調漲房租呢?)

我很不理解,改成居住地制度,到底為什麼會造成這麼多人的反彈,會造成社會不安動盪嗎?

Agripina wrote:
如果你認為是換湯不換藥,
那表示在你的認知裡,
兩個制度精神一樣,
既然是一樣的制度,為什麼不改用較方便的居住地,而要沿用不方便的戶籍制度?

你講了這麼久 還沒告訴大家戶籍制度不方便在哪?
居住地制度又方便在哪?
這樣是要怎麼說服大家說居住地比較方便?
已經很多人都舉例給你聽過了,根本沒有比較方便...
你一樣要舉證你有居住事實,事實上對一般人而言,誰沒事會留著繳稅等等的紀錄文件?
為了辦理相關業務還要自己舉證,還沒便民之前反而變成一件擾民的政策
而戶籍政策只要你遷戶籍辦理一次,你的身分證就幾乎足以辦理所有業務,很不方便?
Agripina wrote:
這跟潮不潮無關,我一...(恕刪)


難道政府沒有給你自由牽戶籍的權利嗎?

oldchang1205 wrote:
你講了這麼久 還沒告訴大家戶籍制度不方便在哪?
居住地制度又方便在哪?
這樣是要怎麼說服大家說居住地比較方便?
已經很多人都舉例給你聽過了,根本沒有比較方便...
你一樣要舉證你有居住事實,事實上對一般人而言,誰沒事會留著繳稅等等的紀錄文件?
為了辦理相關業務還要自己舉證,還沒便民之前反而變成一件擾民的政策
而戶籍政策只要你遷戶籍辦理一次,你的身分證就幾乎足以辦理所有業務,很不方便?...(恕刪)


我講了很多,只是你只看你想看的,

居住事實,可以用租賃契約,可以用房屋權狀,甚至購房合同,這些都足以證明,

這些文件你都不保留?

兩者一個是拿身分證舉證,一個是拿文件舉證,有什麼差別?擾民在哪?

除非你是遊民,居無定所,那我無話可說...
Agripina wrote:
我很不理解,改成居住地制度,到底為什麼會造成這麼多人的反彈,會造成社會不安動盪嗎?
改成居住地制度
每更換一次居住地(搬家)
就要去向政府登記一次
您不煩,常搬家的人會很煩

常搬家的人會因為很煩而不去登記......怎麼辦?

如果有那種三個兒子輪流養
每四個月換一次居住地的老人該怎辦?
Agripina wrote:
我講了很多,只是你只看你想看的,
居住事實,可以用租賃契約,可以用房屋權狀,甚至購房合同,這些都足以證明,
這些文件你都不保留?
兩者一個是拿身分證舉證,一個是拿文件舉證,有什麼差別?擾民在哪?
除非你是遊民,居無定所,那我無話可說...

你講得真的很少....
依照你的邏輯,戶籍制度到底落後差到哪?
登記戶籍真的很簡單 不會比拿居住證明難...
制度沒有什麼新舊問題 制度形成都有其背景
歐美沒有戶籍制度 那也是數千年來形成的 你怎不批評他們封建?
反倒是批評戶籍制度封建落後?
戶籍制度到底是擾民?落後?封建到什麼地步 才會讓您厭惡至此?
目前台灣所有的相關法律都與戶籍制度有關,您要改居住地制度也不是問題
但為了這個沒有什麼特別優異的居住地制度,要大動干戈去修法? 我想不出邏輯在哪...
討論到戶籍廢除意見太多

能先廢除低收入家庭或殘障證明先嗎?

Agripina wrote:
這跟潮不潮無關,我...(恕刪)

戶籍的用途在台灣並不是只有你說的那麼狹隘
今天政府遇到事情要做個別通知的時候
就是依據戶籍地作為公示送達的依據

今天,你要繳地價稅的時候,要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辦竣戶籍登記

今天,你要繳房屋稅的時候,要申報自住房屋的其中一個條件也是戶籍登記

今天,你和他人有訴訟上的糾紛,不論民事、刑事,起訴狀的送達就是以戶籍作為依據

當然,可以把所謂的戶籍改成居住地
但是,今天你要讓政府知道這些權利義務通知作為依據的時候
同樣的也還是要去政府機關做為登記
那變成了只是把戶籍改成了居住地的名詞變更,本質上依舊不變

同樣的,取消戶籍好了,也不需要做居住地登記
那麼上述這些事情的認定方法又要用什麼作為依據?

國外沒有戶籍登記
有的是辦理居住地登記,有的是政府有專員負責處理相關的通知
前者的定義和我們的戶籍登記是一樣的,後者則是增加了更大的公務成本

憲法保障了人民的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而戶籍的制度和這點並沒有牴觸吧
今天,法律有規定人民不可以在出生地以外的地方辦理入戶嗎?
我想沒有吧?
今天,法律有限制人民不可以在租屋處設籍嗎?
我想也沒有吧?
就算有限制好了,只要合於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基本上也沒有問題了

那麼要把這個制度拿掉的話也不是不行
但是繞這這些制度在跑的法律、行政程序難道不需要先做好替代運行方案嗎?

當然,繳稅的時候,為了要取消戶籍,所以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取消
訴訟狀送達因為沒有戶籍,就隨便寄,民事的沒收到就變成起訴方一造辯論
刑事的寄出後,也不管有收到沒收到直接就發布全國通緝,在海關做註記
這樣確實是不需要配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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