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a0722 wrote:反正他媽不就是立委,立法規定警察不准盤查官員不就好了。官員那麼多,警察怎麼記的住?很簡單,以後官員出門必須帶上紅色反卍字臂章,否則視同一般死老百姓,大家說好不好? 我覺得紅色應該改戴綠色臂章比較合適
K77 wrote:所以到底什麼叫合法盤查、什麼叫不合法盤查,請政府給一個沒有任何模糊空間的標準好嗎??剛好在公共場所查到我家人就是不合法,查了其他千千萬萬的老百姓就合法?臨檢抓到通緝犯就獎勵,查到達官顯要就得被檢討懲處?請問台灣的警察到底該怎麼做? 只要依法行政就是合法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如果一位警察在你騎機車行進中攔下,不說明理由要你拿出身分證合法嗎?在公共場所把你叫下,沒有理由直接要查身分證這合法嗎?
ysan wrote:"告知事由"很困難嗎?先向被盤查民眾告知事由,應該會化解很多誤會...(恕刪) 前些天看了一部美國好萊塢的犯罪片(估計10多年前的老片了)主角是犯罪嫌疑人,身上已經中單開車要經過路口警察的盤查點主角故作鎮定的開車上前,掩住傷口并忍住疼痛警察一上來就說是先生麻煩出示一下您的證件然後主角還微笑著裝不知道的問:警察先生出了什麼事咯然後警察就簡單的告訴他一些緣由其實自己態度好一點,簡單詢問下,警察也不會不說什麼吧除非是抓『匪諜』,涉嫌重要機密不能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