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如何看盤查事件當事人女兒的觀點


*~艾力克斯~* wrote:
有什麼樣的父母, ...(恕刪)


我怕再過幾年他繼父母之路就要準備當議員了

會有這種思想不易外

反正他媽不就是立委,
立法規定警察不准盤查官員不就好了。

官員那麼多,
警察怎麼記的住?
很簡單,
以後官員出門必須帶上紅色反卍字臂章,
否則視同一般死老百姓,
大家說好不好?

panda0722 wrote:
反正他媽不就是立委,


這女兒應該不是邱議瑩生的
panda0722 wrote:
反正他媽不就是立委,
立法規定警察不准盤查官員不就好了。

官員那麼多,
警察怎麼記的住?
很簡單,
以後官員出門必須帶上紅色反卍字臂章,
否則視同一般死老百姓,
大家說好不好?


我覺得紅色應該改戴綠色臂章比較合適
權威跟自由民主相輔相成,不然就跟委員一家人一樣橫行天下就好
邏輯已錯,多說無益,到死她也不會覺得她老爸老媽到底怎麼了

K77 wrote:
所以到底什麼叫合法盤查、什麼叫不合法盤查,
請政府給一個沒有任何模糊空間的標準好嗎??
剛好在公共場所查到我家人就是不合法,
查了其他千千萬萬的老百姓就合法?
臨檢抓到通緝犯就獎勵,
查到達官顯要就得被檢討懲處?
請問台灣的警察到底該怎麼做?

只要依法行政就是合法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如果一位警察在你騎機車行進中攔下,不說明理由要你拿出身分證合法嗎?
在公共場所把你叫下,沒有理由直接要查身分證這合法嗎?
色色空 wrote:
這是立委女兒的臉書昨...(恕刪)


什麼是合法盤查?什麼是非法盤查?
既然警察不能隨便盤查路人,那警察也不能隨意攔車叫駕駛呼口氣囉!?

d8859513 wrote:
什麼是合法盤查?什麼...(恕刪)


"告知事由"很困難嗎?
先向被盤查民眾告知事由,應該會化解很多誤會
看來很多人還是比較習慣早期的警察大人,可以隨時隨地盤查搜身,然後順便去你家搜索,說不定會有什麼發現。

沒犯罪嘛,心裡沒鬼,為治安就配合,要搜身家都OK啦!

ysan wrote:
"告知事由"很困難嗎?
先向被盤查民眾告知事由,應該會化解很多誤會...(恕刪)

前些天看了一部美國好萊塢的犯罪片(估計10多年前的老片了)
主角是犯罪嫌疑人,身上已經中單
開車要經過路口警察的盤查點
主角故作鎮定的開車上前,掩住傷口并忍住疼痛
警察一上來就說是先生麻煩出示一下您的證件
然後主角還微笑著裝不知道的問:警察先生出了什麼事咯
然後警察就簡單的告訴他一些緣由


其實自己態度好一點,簡單詢問下,警察也不會不說什麼吧
除非是抓『匪諜』,涉嫌重要機密不能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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