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在於 缺手缺腳的問題是天生的是父母造成的不是醫師造成的醫師看超音波只是幫你看出來 事實上你們夫妻也是有在看超音波醫師沒看出來只能說是庸醫 或是 運氣不好 但絕不是害你們缺手腳的元凶所以要醫師應負的責任是? 要為什麼原因賠償?===================================================================就沒沒通知你讓你考慮要不要把小孩流掉這樣醫師也是成為殺人兇手或是殺人幫兇總之產科醫師這年頭真的不是人幹的!
沒那回事 wrote:好笑嗎你以為當事人...(恕刪) 會冷言冷語的大概都是沒結婚沒小孩這輩子大概也不打算生了否則我到是想看看所謂的報應今天至少跟10個當父母的朋友聊天每個都覺得不可思議其實如果早期發現早早引產小孩跟父母就不用背負終身的缺憾其次醫療是很高風險的行業本來就不可測我說過如過缺手指腳趾可能沒掃到或不可預期的胎死腹中沒甚麼好怪的9次!2隻手加1隻腳是叉叉的閉著眼睛再看診嗎?我再次重申我向來敬重專業人士板上也有醫師是我的嘴友真的希望至少這次教訓讓這醫師精進自己的技術
sniper1st wrote:也許告醫生的父母可以在小孩長大一些懂事後跟她說爸媽好愛好愛妳 可惜那時候醫生沒檢查出來妳身體有殘缺不然我們會把妳打掉好笑的點在於她爸媽跟她說 "早知道妳長這樣,我跟妳媽就會打掉妳了" 法律規定的合法流產理由是哪裡好笑?優生保健法 第 9 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按照你這種黑心的風涼話邏輯那幹嘛要產檢?幹嘛要談優生學?如果你不是黑心,而是超佛心那你有沒有考慮去認養這個小天使?
隨便講講 wrote:如果父母的選擇是知道如此還是生下來,那有何差別告醫師不是反而凸顯早知道就不生了這樣的可能嗎...(恕刪) 所以?選擇打掉有什麽問題?連法律都明定的合法流產原因,有哪一個醫生不會建議打掉?優生保健法 第 9 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大言炎炎 wrote:那是因為原告是高院前庭長吧...(恕刪) 很無奈,但至少也算是一個案例希望未來司法能更進步,朝醫生負舉證責任的方向邁進這個案子的難題在於無“罪名”可告現在告“業務過失傷害罪”,按照法律邏輯去看,實在是不太可能成立畢竟醫生沒有造成傷害,小天使的缺陷并非醫生造成的醫生的問題,比較類似車禍最常出現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是屬於醫生業務過失然後因爲醫生的業務過失,而造成父母的“流產選擇權”被醫生剝奪而父母被剝奪的這個“選擇權”,在法律上卻無任何規範,根本就無法可告這是個令人傷心的難題,唉~
之前老婆懷孕時產檢的診所如果有確定要在這診所生照超音波是不用錢的所以我們照超音波的次數應該有超過10次包括不舒服時臨時掛號也會照而且該診所還會把畫面用投影機打在牆上方便家屬看得更清楚我看那畫面至少超過60吋以上到了中期醫生還會說今天要來數手指頭有幾隻腳趾頭有幾隻還有每次一定都要量頭圍,預估身高體重等等所以這個新聞說照了9次超音波都沒發現有缺手腳我是覺得很不可思議
倒底哪種醫療疏失才可以告成功?要病人舉證真的合理嗎?還是說醫生就是專業?做什麼決定一定都是對的?如果有疏失,也是因為費用太低造成,反正醫生不可能有錯的…反正總有一些民眾會無理告醫生,目前社會氛圍下告醫生就是不對,就是想討錢,若有真正的醫療疏失被淹沒在其中只能自認倒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