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待轉延燒! 台大生騎士與大批警力爆衝突

一個老人賭氣不吃飯都能幹掉一座核電廠了,大學生路口轉圈圈耍脾氣算上什麼大事,小事小事!
MING510 wrote:
汽車兩段式左轉.目前很早就在實施了[在原車道等左轉燈]..
沒看見左轉車都在最左邊停著.等對面直行車及右邊直行車先行...
等左轉燈誌亮再左轉嗎[汽車兩段式左轉]......(恕刪)


這也能拗成是2段式,服了
那紅燈停在停止線,在原車道等待綠燈直行或右轉燈號
是不是也可以說成兩段式直行或右轉?

傑洛米168 wrote:我看過影片,吳男聲嘶力竭喊的好大聲啊
...(恕刪)

不這
樣怎麼搏版面
怎麼樣讓小女生崇拜
以後怎麼選立委
刻意號召集體去影響交通真的需要的用路人,請問你們是進行一般正常待轉嗎?
每個人都可以替自己爭取權益,但是這邊
只看到自私的人,已經影響交通了還不知道?
還覺得自己在做好事?
警察處理很正常,不配合被帶走也很正常,還有一堆人同個鼻孔出氣牽拖近期的社會事件兩回事混為一談真可笑
不要再有人說反正我四輪大車嘴臉之類,平時通勤都是白牌

[[ 簡單來說要不要待轉自己決定,不要影響他人.有事自己負責 ]]
不要拿國外來比,自己看看台灣的交通道路阿寶一堆習慣習慣不好再來看適不適用

這就跟爭取重機國道路權一樣,我也想上,但台灣的狀況我覺得不適合
我也想不待轉但台灣用路習慣不見得每個人都好所以不適合

遇到過
1
在停止線等左轉號誌時一位阿寶直接超到我前方,當下佩服他的勇氣因為離對向很近
2左轉號誌剛亮從左右兩邊擠過來,最怕內側硬擠,曾經轉到一半一台阿寶硬跟你搶差點把對方擠到對向

居然有人回我問說哪裡造成違規,不方便?
以後我看只會越來越亂,只要稍微不滿就在網路上號召碗糕什麼的
團結也要用對地方ok?
中時電子報..2017年11月12日 22:05 林恩如/綜合整理
知名警官、足球球評石明謹就在臉書PO文直呼
「交通部說台灣機車肇事原因最多的就是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覺得邏輯有問題」引發網友熱議。

石明謹表示,對於交通部直指會造成機車肇事的最多原因就是「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所以不能廢除兩段式左轉的規定,我就覺得到底是哪裡邏輯有問題」,
他認為「如果沒有兩段式左轉的規定,這世界上就不會有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違規導致肇事了啊!」

他還說道,「在實施機車禁行內側車道後,在內側車道發生的機車事故大幅減低,
我還知道如果汽車也禁行內側車道後,在內側車道發生的汽車事故也會大幅減低呢!」

該文一出,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就有網友認為,「淨拿些外側車道左轉出事的案例說嘴,
最好汽車那樣開就不會出事」、「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造成的事故,
可是外側左轉不管是甚麼車都會出事好不好,真的是很崩潰」。

以上是知名警官對..兩段式左轉的評論...



台灣最美是人心 wrote:
汽車兩段式左轉!!
怎麼轉..教一下口哨
你有考慮汽車的體積及數量嗎...吐舌
是我眼花了嗎....
道路目前最危險行為
是汽車及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就轉
機車兩段式左轉是慢了幾分鐘,
但可以平平安安回家最重要...

不然路口汽車禁止左轉好了
反正汽車多轉幾個彎一樣可以平平安安到達目的地
在實施機車禁行內側車道後,在內側車道發生的機車事故大幅減低,
-->這推理沒錯 ,禁行後除非違規,否則機車不行駛內側車道,當然就減低事故

我還知道如果汽車也禁行內側車道後,在內側車道發生的汽車事故也會大幅減低呢!!!
-->這推理也沒錯,理由同上-->不過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也禁行汽車,是要當公車專用道?還是行人徒步區,那還能稱為內側車道嗎??

每次看到交通部說台灣機車肇事原因最多的就是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所以不能廢除兩段式左轉的規定,我就覺得到底是那裡邏輯有問題,如果沒有兩段式左轉的規定,這世界上就不會有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違規導致肇事了啊!!!


這邏輯?!這跟開放毒品合法,就不會有毒品犯罪一樣的神邏輯阿?!
沒有兩段式左轉-->左轉就直接轉而不違規
雖然沒有未兩段式左轉違規肇事--> 通通變成直接左轉肇事了
這樣總體左轉肇事率會上升還下降
為了用路安全是禁止好還是開放直接左轉好?



jeel54321 wrote:
為了爭取路權,最近...(恕刪)

強力執法跟執法過當是兩回事
現場交管,如果不聽指揮就開單嘛
指揮多次不聽,如果法規允許扣車就扣車
是有什麼好盤查的?
人家長得不是兇神惡煞,是哪一點符合盤查要件?

我不反對兩段轉
但有時我還真搞不懂前面這機車到底是想直行、還是想轉彎、還是想停待轉區?
要進待轉區究竟要不要打燈
但我想不管他們打不打燈,後面的人都不一定會知道他們想怎樣
blood0819 wrote:
強力執法跟執法過當...(恕刪)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現場判定已經構成致生往來之危險,可依現行犯逮捕



blood0819 wrote:
指揮多次不聽,如果法規允許扣車就扣車
是有什麼好盤查的?
人家長得不是兇神惡煞,是哪一點符合盤查要件?


誰知道車內有沒有放王水或硫酸還是屍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