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那你要怎麼證明她...(恕刪) 事事非非就是這樣世俗的出去賣就是賣淫要這樣拗真的太誇張我做人的邏輯不會不懂去到警局人家看的不多嗎?!人家整天在辦案件其實回你好像沒什麼意義你不信到處去告訴人家妳出來賣在01的女性版發個幾個實驗看看
要看承審法官的心證也不用證明什麼依據常理世俗用語習慣做正常推論解釋既可這種文很明顯的是沒格調地酸不是在針對事情已離題在進行人身攻擊沒打出的字常人都知道暗指甚麼玩文字遊戲不會這麼簡單過關相反地是出言之人可能要證明自身平時就是如此用語對其親友也一貫如此是不帶貶意之常態用法不然每個汙辱用語都斷句缺字自行解釋自行填入那就沒有人會被成立罪名了
Tokyo 胡 wrote:事事非非就是這樣世俗的出去賣就是賣淫要這樣拗真的太誇張...(恕刪) 所以你沒辦法證明她就是在說你賣那個?按你的截圖,她可以說是在說你是賣屋的代銷或仲介,是你自己要認為是賣那個,也說得通
miamivice wrote:要看承審法官的心證...(恕刪) 要看是刑庭或民庭,刑庭認定嚴格,民庭相對較寬按樓主截圖,該文沒有明說樓主是賣那個,且按該文可以得到其他意思,也說得通,就無法認定該文只有一個意思,暗指樓主賣那個
finepupil wrote:所以你沒辦法證明她就是在說你賣那個?按你的截圖,她可以說是在說你是賣屋的代銷或仲介,是你自己要認為是賣那個,也說得通 << 2016-05-18 10:1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8歲廖男騎機車在馬路上「逞凶鬥狠」,僅因被小客車「叭」一下,回頭對女性小客車駕駛比「中指」,又從後追撞保險桿、以大鎖敲打後車廂蓋,女駕駛拿出行車紀錄器提告,廖男被判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廖男騎機車在華美西街與重慶路間,因為突然左轉重慶路,導致劉姓女性小客車駕駛差一點撞上,而按喇叭「叭」一聲,廖男在重慶路與河南路口時,回頭向劉女比中指,又過了約3分鐘劉女開到重慶路與西屯路口,在等紅燈時廖男竟從後撞上小客車保桿,又拿出大鎖敲打後車廂蓋,才騎車從旁離去。劉女車上還載著妹妹,姊妹兩馬路上遇到廖男「逞凶鬥狠」,驚魂之餘拿出行車紀錄器提告,法官判處公然侮辱及毀損罪各拘役20日,合併執行拘役30日,易科罰金需3萬元。 >>比中指的人也沒說要戳甚麼。他可以說要測風速,或是要挖鼻孔。但是照樣以公然侮辱罪開罰。這個拘役易科罰金3萬元,告的是刑事庭,民事賠償等刑事確立後再告,那又是另外的賠償。如果被抗議後還堅持不道歉,就支持樓主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