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極盡扭曲


bluesystem wrote:
沒錯...我同事說...(恕刪)




血汗企業注意了!立法院昨夜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除了備受矚目的刪除7天國定假日和一例一休外,許多條文的罰則也跟著提高,其中有24種違法樣態的罰鍰,從原先罰2萬到30萬元,大幅提高到2萬到100萬元,還授權主管機關可加罰1/2,包括企業違法頻率最高的不給加班費、超時加班、出勤紀錄未記載到分鐘等,未來最重都可罰到150萬元。

《勞基法》現行規定,多數違法樣態的罰鍰都是2萬元到30萬元,屢次遭抨擊對企業主來說不痛不癢,此次修法朝野立委紛紛提案加碼罰鍰,最後通過修法版本中,把24種違法樣態的罰鍰提高,包括給薪未達基本工資、欠薪、未給加班費等,罰鍰提高為2萬到100萬元,另外授權主管機關可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可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相當於可罰到150萬元。

《蘋果》彙整新法罰鍰最高可罰到100萬元的違法情事有以下24種:
1.給薪未達基本工資(第21條第1項)
2.工資未全額給付(第22條)
3.未置備工資清冊(第23條)
4.未給加班費(第24條)
5.因性別差異未給同工同酬(第25條)
6.正常工時超過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第30條第1項)
7.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雙周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
8.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周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
9.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第30條第6項)
10.僱主因縮短工時而減少薪資(第30條第7項)
11.加班不符法定程序或超時加班(第32條)
12.輪班制勞工換班時未休息11小時(第34條)
13.每工作4小時未給30分鐘休息(第35條)
14.未給例假或休息日(第36條)
15.未給國定假日(第37條)
16.未給特休假(第38條)
17.假日上班未給加倍工資(第39條)
18.因天災事件停止例休,未給加倍工資和補休(第40條)
19.公用事業勞工停止特休未給加倍工資(第41條)
20.女性夜間工作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49條第1項)
21.未給職災補償(第59條)
22.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仍不發給(第27條)
23.違反主管機關調整工作時間命令(第33條)
24.婚喪病假未依規定給薪(第43條)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06:17
更新時間 15:26
幸福很簡單~自我感覺超級良好!
謝幸福3948 wrote:
血汗企業注意了!立法...(恕刪)

從原先罰2萬到30萬元,大幅提高到2萬到100萬元。
結果還是罰2萬
敗筆,原本還算免強過關,沒事加一筆補休合法化,看來綠色準備沒下次了。
補休只要勞方代表同意即可,靠腰,勞代不是資方的暗樁,白明就是強迫補休
不要再說什麼修法後,血汗工廠要注意了,
一堆這裡不行 那裏違法...的法令,

但是台灣的勞檢呢? 算了吧!!!
飛翔的魚 wrote: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恕刪)

忙的時候加班
在不忙的時候
叫你"自願補休" 你敢不補休?


領加班費?
徐國勇你頭敲到??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aoc987 wrote:
從原先罰2萬到30...(恕刪)


白癡都知道 , 要玩真的就是提高到30-100萬

可惜執政黨把大家當白痴耍
飛翔的魚 wrote: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恕刪)
修法後變成勞資協商,誰敢說話啊?

aoc987 wrote:
從原先罰2萬到30萬元,大幅提高到2萬到100萬元。
結果還是罰2萬

提高到100萬的部份是要用來對付不聽話的老闆

老闆們,募款餐會的門票買幾張吧
飛翔的魚 wrote:
針對外傳以後加班,僱主不會讓勞工補休,也領不到加班費,
不只是領不到而已,而且讓資方(不發加班費,不給換補休,還不違法.),這一條厲害了,推給(協商中...)無限制延期,真是完全資方版.

還可以嫁禍給老k黨,真是有一套,實在有夠(進步)....
加班恐拿不到加班費? 勞動部:雇主不得片面要求換補休
勞動部晚間再說明,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或加班,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可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另也提到,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可以從優給付補休,例如加班1小時給2小時補修,勞雇雙方可約定。
勞動部強調,補休選擇權在勞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若雇主不同意,雙方協商就不成立,雇主應該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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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好重啊...2萬元。請個法國菜廚師都不夠呢。


勞工朋友,自求多福吧。
功德院說要勞工同意,加班才能轉補休。勞工不同意補休或是勞工提的補休日期老闆不同意,只能發加班費。
你只要一選加班費,隔天直屬老闆立刻道德勸說。
不死心再犯個幾次,引來上上層的關注,你看看直屬老闆是力挺你還是處理你。就算不處理你,看看你的年終獎金、年度調薪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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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加班一小時,資方發放一小時加班費。
之後勞工請假一小時,資方扣一小時薪資。

這樣豈不簡單明瞭,又少了讓資方投機取巧的機會。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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